中國的土地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和鮮明的特點。就中華農業文化而言,土地與土地制度問題是國家治理國家的重中之重,關系到江山、國家、百姓的幸福。在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關鍵因素,它所積累的大量重要的歷史教訓,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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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主要土地制度
1.先秦時期——以土地國有制為主體
西周時期,井田制成為當時最為普遍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的實施基礎是土地國有制,所有土地均為周王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將這些土地分配給庶民使用,不得其買賣和轉讓。到了春秋時期,鐵器的應用使得農作的效率極大提高,井田制漸漸不能滿足當時的社會需求,從而開始瓦解。到了春秋戰國后期,土地私有化開始逐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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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朝時期——土地私有法律化
秦國統一后,實行了一系列的統一政策,其中,土地制度也就有了統一的規定,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其主要內容是讓土地占有者,即地主和自耕農向當地官府報告其占有土地的具體數額,然后按照規定交納一定的賦稅,從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自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開始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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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漢朝時期——限制土地兼并
該時期先后經歷了“限田令”、“王田令”、“屯田令”等律令,土地立法相對較為活躍。隨著土地私有化的不斷發展,土地兼并情況越來越嚴重,地主階級自身所獲得的土地積累不斷增加,導致農民無地可種,階級矛盾凸顯,為了緩解該現象,漢哀帝下召頒布“限田令”,以此來限制私人土地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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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王莽時期,下詔頒布“王田令”,規定王田不得任意買賣,該制度核心是將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變為國有制,以此來限制土地兼并。東漢末年,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和長期的強權兼并,嚴重損害北方廣大地區的農業生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曹操接受了棗祗的建議,實行“屯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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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措施主要是使用軍民進行土地開墾,以對戍邊軍士的需求進行有效保障,但是發展到西晉時期,該制度的實行受到了阻礙,為了允許并且鼓勵農民進行土地的開墾,實施“占田令”,該制度表面上是為了對土地兼并的限制,實質上是對于官僚和氏族等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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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隋唐時期——實行均田制
在公元485年北魏政府就已施行“均田令”,但并未得到普及,而是在隋唐時期進行推廣。隋文帝時期,為了緩解地主與農民的階級矛盾,開始實行“均田令”,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由于隋朝的短暫和動蕩,隋末唐初大面積土地貧瘠、荒蕪人種,初唐統治者則繼續沿用均田制度,并在隋時期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細化。唐時期的均田制度與歷代相比,其內容更為詳盡,并且農民人均獲得的土地明顯增多,贏得了百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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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朝時期——不抑兼并,租佃盛行
隨著古代經濟的不斷發展,租佃契約制度逐漸出現。在宋朝時期,政府實施不抑兼并土地政策,對于地主兼并土地行為的管理有所放松,導致該時期土地買賣盛行,土地兼并現象也越演越烈,進一步加劇了土地的私有化,使得租賃制度開始在宋朝盛行起來。同時,不抑兼并土地政策使得富人對窮人的剝削不斷加劇,土地集中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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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清時期——繼承中發展
明朝時期,皇帝將土地管理和戶籍管理進行統一結合,推行了“賦役黃冊”、“魚鱗冊”和“里甲制度”等。這幾種制度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共同治理。隨著土地的不斷流轉,里甲等制度逐漸暴露出問題,百姓承受的賦稅越來越重,社會矛盾日益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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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明朝開始推行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量地計丁,計畝征收,折銀征收。清朝在土地法律政策方面基本繼承明朝,但也有其創新部分,如“更名地”制度,是清朝政府對于明朝政府中的宗王所遺留的地產進行再一次分配,實際是清朝政府對于在明末農民起義戰爭中所征得的藩王土地的事實的確認,該制度緩解了在清朝初期出現的尖銳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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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雍正時期,清朝開始實行“攤丁入地”,即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該制度是對于傳統封建王朝中所使用的賦役制度的改革,表明實施了兩千多年的丁稅制度的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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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土地制度演變的規律
1.土地制度具有時代性
生產力決定了生產關系,使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發展的條件相協調,這是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我國古代土地制度,從井田制、受田制、均田制再到后來租佃制的沿革,無不反映特定時代封建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時代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決定了不同的土地制度,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進,反映了當時的土地制度特點。在封建經濟發展不起來的時候,新的土地制度就會被新的土地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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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經濟發展伴隨著土地的兼并問題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發展到中后期往往出現土地兼并現象,而這種土地兼并現象的出現,跟中央集權的削弱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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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朝代發展的初期由于中央政權對地方控制力較強,土地兼并現象較弱,而到了中后期由于地方豪強、地主勢力的崛起對原有的土地制度構成威脅,他們通過土地的兼并,土地日益集中在大地主大官僚手中,使得他們的實力日益增強,中央政權控制力被削弱,權利的不平衡逐漸導致了封建王朝的內部矛盾,甚至引發地方叛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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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是封建經濟發展的阻礙,破壞了農業生產力,使農民失去了大量的土地,但土地越來越多地被大地主和大官僚所控制,最后,通過農民起義或者封建國家的土地改革,用一種新的土地制度來取代現行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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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深化土地改革的啟示
1.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
土地所有制問題是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問題,關系重大。拋開國家憲法規定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不講,從古代及封建社會歷史經驗看,相對于私有制來說,土地公有制在實現老百姓“耕者有其田”理想中發揮的作用更為積極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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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香港地區的公有制實踐看,由于政府掌控了稀缺的土地資源,不僅能視具體情況為住房困難家庭直接低價或無償供應土地,還可以通過批租土地獲得收入,為建設廉租屋和公屋融通資金,實現“漲價歸公”的目的。所以,在現代社會,老百姓不僅要求“耕者有其田”,還要求“居者有其屋”,土地公有制也同樣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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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應開放流動的發展大勢
中國農村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實際上是以社會的封閉靜態為前提條件的,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開放性、流動性和包容性要求相矛盾。比如,當農民欲離開農村集體進城定居時,農村的集體資產在現行制度下要么很難處置,要么放棄權利,這客觀上阻礙了人口的自由流動。所以,無論從歷史發展大勢看,還是從城市化的現實需要看,在頂層設計中國土地制度時,必須統籌考慮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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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動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進一步分離
許多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學者都主張,只有實行土地私有制,才能使土地所有權得到明確,從而使市場在分配土地資源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從而促進要素的分配。事實上,要取得以上的成效,并非只有土地的私有化才能實現。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也能促進土地的自由流轉,實現資源的優化分配。中國近幾年大力推行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加速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實質上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一種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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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國家汲取能力
新中國成立以后,為了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個相對完整的、獨立的、相對完備的工業系統和國民經濟系統,國家掌握著自己的土地,這就使新政府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力。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的中后期,土地吸收收益的作用已經沒有以前那么大了,但是土地依然是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因此,深化土地改革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吸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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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土地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從當前中國的土地情況看,各地的土地產權登記信息不夠精確,不利于全面掌握情況,更不利于做出科學的改革決策。所以,深化土地改革,當務之急是加強基礎性的登記確權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土地管理的精細化、數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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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雖然我國古代土地制度散見于各代的律法之中,土地關系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但經過整理,我們可以發現其演變的規律和特點。雖然這些律法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性和時代局限性,但總體上仍促進了我國古代土地法制度的發展。在當今的土地改革中,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經驗,結合當下我國的實際國情,不斷完善相關土地法律制度和政策,促進農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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