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曾是某研究所在編工作人員,與研究所簽訂了《事業合同聘用合同》,后被研究所開除。被開除時,劉某與研究所簽訂了《離職人員保密承諾書》,載明劉某自愿接受脫密期管理,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服從有關部門的保密監督。脫密期內,不到國境外(駐華)機構、組織及外商獨資企業工作,不為國境外(駐華)機構、組織、人員及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勞務等服務。請問劉某能否主競業限制補償費?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劉某與研究所建立的是人事關系。
第二、劉某主張某研究所應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應就其主張提供案涉糾紛應適用勞動法規定處理且某研究所與劉某約定有競業條款和經濟補償的依據。在劉某不能提供證據時,那么其在被研究所開除時一并簽訂的“離職人員保密承諾書”,屬于劉某向研究所作出的保密承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范疇,且雙方建立的是人事關系,劉某主張競業限制補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