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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某物流公司裝卸工李某,未參加工傷保險。2024年3月,其在倉庫搬運貨物時因貨架倒塌導致腰椎骨折。公司墊付醫療費用后,與李某簽訂《事故賠償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6萬元,李某承諾“不再申請工傷認定及主張其他賠償”。
協議履行后,李某因傷殘等級鑒定結果需長期康復治療,實際費用遠超協議金額,遂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以協議已履行為由,認為人社局不應受理。人社局審查李某提交的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書及完整申請表后,依法受理該申請。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民事賠償協議能否排除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這既涉及行政權與民事自治的邊界,也關乎勞動者生存權保障的立法本意。
案件結果
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終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的受理具有法定強制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的唯一要件是申請人提交三類材料: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載明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勞動關系證明及醫療診斷證明。
即,法律未將“未簽訂賠償協議”或“放棄工傷認定承諾”列為受理前提,行政機關對材料的審查屬于形式審查,只要材料齊全即應啟動程序。本案中,李某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人社局的受理決定于法有據。
工傷補償協議的本質是民事契約,其效力受《民法典》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此類協議,旨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維權成本,但民事合意不能對抗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中“放棄工傷認定權利”的條款,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確立的行政認定程序(《民法典》第153條),應屬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例中也明確:“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專屬職權,民事協議不得排除行政程序的啟動。”
賠償責任的銜接需遵循“法定待遇優先”原則。若人社局最終認定構成工傷,需按以下規則處理賠償:用人單位已支付的醫療費和補償金可抵扣法定工傷保險待遇;但若協議金額低于法定標準(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用人單位仍需補足差額。例如,李某若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定待遇總額為15萬元,公司已支付6萬元,則需補足9萬元。
律師寄語
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從根本上規避賠償風險。即使簽訂補償協議,亦無權阻撓工傷認定申請,但可在行政程序中提交協議履行證明,主張抵扣法定待遇。
需注意:若協議金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如差額超過30%),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51條認定顯失公平,調整補償數額。
勞動者需警惕“一次性買斷”協議的法律風險。簽署前應咨詢專業機構評估傷情潛在成本,避免盲目放棄權利。即使已簽署協議,務必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此為不可逆轉的權利保全期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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