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喻某才到堂哥承包經營的蓄水池釣魚,但未告知堂哥喻某兵。魚竿觸及上空10KV高壓電線后,喻某才身亡,經鑒定其符合電擊死亡。喻某才家屬稱,經勘測,案發現場三根高壓電線中最低的電線距離地面約4.5米,案涉高壓電線距離地面高度不足。事發后,喻某才家屬將供電公司、喻某兵、某乙村委會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3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北谷城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供電公司承擔60%的責任、賠償喻某才家屬64萬余元,喻某兵、某乙村委會不擔責。
法院認定,2024年7月26日下午,喻某才到喻某兵(與喻某才系堂兄弟關系)承包經營的位于谷城縣某某村的蓄水池釣魚。期間,魚竿觸及上空10KV高壓電線。當日18時許,喻某兵發現喻某才昏迷在水池邊,當即向谷城縣公安局廟灘派出所報警。喻某才經谷城縣某某衛生院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2024年8月,經司法鑒定:喻某才符合電擊死亡。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襄陽漢江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結果為:喻某才的妻子為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另查明,喻某兵自2019年開始承包經營谷城縣某某村40余畝田地,案發地蓄水池屬于該承包地塊內的蓄水灌溉池,該蓄水池周邊設立“高壓危險禁止釣魚”“此處危險禁止游泳”“高壓危險禁止垂釣”3個警示牌。
法院認為,從事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喻某才因魚竿觸碰高壓線身亡,谷城縣某某公司作為案涉高壓線路經營者,應對喻某才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喻某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當地村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高壓線路的存在及危險性,但仍在高壓線下垂釣,最終導致觸電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同時,喻某兵作為蓄水池管理者,其蓄水池周圍設有多處警示牌,喻某才在案發地蓄水池釣魚時,未告知喻某兵,也未向喻某兵交納任何費用,喻某兵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地塊屬熊家營村地塊,某乙村委會與該地塊無管理義務,不應對喻某才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綜合本案侵權行為、因果關系、歸責原則及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谷城縣某某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喻某才因自身過錯自行承擔40%的責任。經認定,喻某才死亡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6萬余元,由谷城縣某某公司賠償60%即63.6萬余元。關于精神撫慰金,因喻某才的死亡給其家屬造成精神損害,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谷城某某公司賠償1萬元。據此,谷城縣某某公司應賠償64.6萬余元。
綜上,法院判決:谷城縣某某公司向喻某才家屬賠償64.6萬余元(已給付5萬元,尚應給付59.6萬余元)。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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