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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魏某系某酒店客房部服務員,上班時間為每天14時至23時。2022年9月22日11時40分左右,魏某騎電動車前往單位,途中被汽車撞倒受傷。當地交通管理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22年10月11日,魏某向當地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酒店認為,魏某提前到單位的主觀目的是就餐、休息,不符合上班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經查,魏某家距某酒店10.8公里,騎行需要50多分鐘,某酒店員工餐廳午餐開放時間為10時30分至13時。從魏某的打卡記錄看,魏某每天于11時許從家出發前往單位,12時左右到公司打卡并就餐,就餐結束后到宿舍休息至14時上班,已經形成穩定的習慣。
處理結果
本案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后,最終認定魏某受傷為工傷。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魏某系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事實均沒有異議,問題的關鍵在于魏某的交通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關于如何界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目的、空間、時間三個要素,“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空間要素”即合理路線、“時間要素”即合理時間。
本案中,某酒店餐廳午飯時間是10時30分至13時,魏某工作時間是14時,12時就餐符合日常習慣,魏某長期于12時左右打卡、吃飯、休息、上班,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習慣,具有周期性和相對固定性。11點40分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合理上班時間,滿足時間要素;發生事故的地點是正常前往單位的必經之地,屬于合理路線,滿足空間要素;魏某的出行的目的地是其上班地點,目的是為了上班,出行意圖明確,滿足目的要素。因此,魏某受傷系因在上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來源: 中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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