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牢都坐完了,才從有罪改判成無罪,這些年來的委屈都不知找誰去說。”被錯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原煤礦老板李德喜感慨著這離奇的遭遇,他說因為被羈押,他的煤礦關閉負債了,身體也差了,“我從過億身家的老板變成負債40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這中間的距離就是一紙錯誤的判決。”
承包出去的煤礦欠薪,抓了發包人
2024年3月14日,快68歲的李德喜關于被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申請,被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他因一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簡稱拒支罪)的錯誤判決被羈押了3年,經過3次上訴才最終獲得了無罪判決。
李德喜是陜西韓城人,據他介紹,2010年8月他花費1680萬元購買了腰坪超強煤礦(位于陜西省延安市黃陵縣)80%的股權,成為該礦的實際控制人,又對該礦進行提升改造,前后在該礦上共投資近7000萬元。
后來,李德喜因忙于其他生意就聘請王旺發當超強煤礦的法人授權責任人,2015年5月,李德喜又將煤礦承包給李天榮,由李德喜聘請的王旺發與李天榮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李天榮負責招募工人進行原煤生產,超強煤礦負責原煤銷售,每噸煤支付李天榮180元勞動報酬。
李德喜說:“超強煤礦是大包給李天榮的,工人由李天榮找,工人工資由李天榮付。”
與此同時,李德喜獲批了陜西煤炭局的機械化改造項目,計劃通過升級改造,將15萬噸的年產能升級到30萬噸。
因超強煤礦2015年時一直在維修,出礦少,資金周轉困難,后來李德喜聽說礦上欠工人工資100多萬就一直在外協調貸款,中途到黃陵縣有關部門協商用煤礦的風險抵押金解決工人工資未果。
2015年10月15日,李德喜因涉嫌拒支罪被黃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怎么也想不通,超強煤礦承包出去了,李天榮才是實際經營人,工人工資由李天榮付,我作為煤礦股東還正積極跑貸款幫著解決欠的工資,怎么就突然被抓了呢?”李德喜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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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人作證稱李天榮強迫工人上訪
法院認定原是承包人強迫工人上訪
“2015年10月,我正在韓城跑貸款,15號黃陵縣公安局的人給我打電話說要來韓城找我調查欠工資的事,我還去高速口接了他們,一起吃了飯,怎么看他們也不像是來抓我的,我也不怕被調查,沒想到第二天和他們去了黃陵我就被刑事拘留了。”李德喜回憶。他稱當時貸款馬上就要辦下來了,卻因為突然被抓沒辦成,“要不是我被警察抓走,銀行早就放貸了。”
李德喜稱,他會被抓判刑都是因為李天榮,本來是李天榮工隊挖煤,超強煤礦往外賣煤,后來李天榮都是自己賣煤,超強煤礦就不再給李天榮工隊付錢,李天榮卻認為工人工資應該由超強煤礦和李德喜發,于是煽動、強迫工人集體上訪討工資。“而且李天榮還曾毆打威逼我簽下不公平的《補充協議》,要我承擔巨額賠償責任,這后來成了法院判案依據。”李德喜說。
在李德喜的刑事判決中,多個證人曾說,超強煤礦是“大包”給李天榮。幾名證人提到:“李天榮在黃陵縣煤炭局門口用警棍打了李德喜兩下被人拉開,之后兩人回到煤礦簽了《補充協議》。李天榮強迫工人上訪,對不服從安排的工人進行暴力毆打。李天榮為規避商業風險,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工人上訪,最終達到自己不支付工人工資的非法目的。”這些證言均得到法院確認。
根據判決,2015年9月,數十名工人多次因拖欠工資到黃陵縣信訪局、政府等部門群體性上訪。當月28日,黃陵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和有關部門多次通知超強煤礦負責人李德喜前往黃陵縣接受調查,李德喜以正在辦理貸款解決工人工資為由,沒有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配合調查,超強煤礦也未在指定的2015年9月28日前足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李德喜還質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給工人們做訊問筆錄中存在多種問題,其中假冒簽名16處,有偽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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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工資到底該誰付?法院最終認定為承包人
法院認定,超強煤礦共拖欠工人100余萬元工資。李德喜被刑事拘留后,2015年10月27日,李天榮工隊105人起訴超強煤礦及李德喜追索勞動報酬,2015年11月10日經法院調解,超強煤礦被黃陵縣煤炭局同意用風險抵押金先予支付李天榮工隊工資100萬元。
對此李德喜更無法理解:“我之前去過有關部門協調用風險抵押金付工人工資,他們不讓用。我被關起來,法院從中調解,這錢就能用了。”
在李德喜拒支罪案件審理時,關于工資該誰付,多方都有爭議。
王旺發證言說:“礦上包括電費、工傷事故等一切費用都是李天榮承擔,原煤由超強煤礦出售,按銷售的實際噸位給整個工隊結算工資,然后由李天榮給工人支付工資,生產過程中由于李德喜缺少資金就口頭約定,由李天榮銷售原煤用于支付工資,后來李天榮賣了多少錢我們不知道。”
李德喜說,超強煤礦的會計是李天榮妻子,李天榮后來控制煤礦實際經營,工人工資應該是李天榮付。
李天榮和多數工人則說,工資應是超強煤礦支付。
2016年3月,黃陵縣法院審查后認為李德喜作為超強煤礦實際經營管理人,應當支付工人工資,而李德喜逃避支付,犯拒支罪。
5年后延安市中院改判李德喜無罪,判決中確認:李天榮承包煤礦后招募工人,李天榮應是工資支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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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延安市中院改判李德喜無罪
3次被判有罪3次上訴,最終改判無罪
2016年3月黃陵縣法院以拒支罪給李德喜判刑1年,但因李德喜正處于2014年判的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的緩刑期間,法律規定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撤銷緩刑立即收監,于是此次“拒支罪”判決導致李德喜直接被撤消緩刑,兩罪刑期合并執行3年半。
李德喜上訴后,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把案件發回黃陵縣法院重審。黃陵縣法院又一次判李德喜有罪,僅減少2個月刑期。李德喜再次上訴,延安中院再次把案件發回重審,黃陵縣法院第三次判李德喜有罪,執行刑期減少為3年。
鍥而不舍的李德喜堅信自己無罪,“我真的在積極想辦法解決工資,當時的貸款已經辦成,但沒人信我,我被關后銀行聯系不到我,停止放貸。”于是李德喜第三次上訴。
這次上訴后,延安市中院終于在2021年12月10日直接撤銷黃陵縣法院的判決,改判李德喜為無罪,判決確認:超強煤礦所欠工資在李德喜的刑事判決前已用煤礦風險抵押金予以支付;李天榮承包煤礦招募工人,是工資支付主體;李德喜因煤礦無資金在外協調融資貸款,現有證據能證明他并未以轉移財產、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資,而是在外積極為煤礦協調貸款。故李德喜不構成拒支罪。
這份無罪判決作出時,李德喜已在2021年10月8日刑滿釋放。從2015年10月16日被抓到2021年10月8日被釋放期間,李德喜多次被取保候審,共在黃陵縣看守所被羈押10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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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喜將煤礦承包給李天榮
李德喜的無罪判決既讓他有沉冤昭雪的歡喜,又讓他倍感心酸:“因6年斷續被抓期間我無法辦理各種手續,我的煤礦和其他生意都被迫倒閉,使我從過億身家的老板變成了負債40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現在生病都住不起院。李天榮趁我被關無法維權時還起訴我賠償他的承包損失,黃陵縣法院竟依據我被毆打脅迫簽下的《補充協議》,不顧我刑事案件尚未結束,違法判我賠他數百萬元。”
李德喜還說:“李天榮多次在我被關期間進入黃陵縣看守所威逼我,要用800萬買我‘超強煤礦’股份。”李德喜認為,他的慘狀就是因李天榮的陷害。“今年中紀委再次明確要求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設計陷害我的李天榮卻得到了承包損失賠償,真是可恨又可笑!”李德喜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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