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新聞網連云港訊近日,一起因無人機噴灑農藥引發的養殖損失糾紛因再審申請再度進入公眾視野。連云港市海州區王元榮家庭農場不服灌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的13.5萬元賠償判決,以“證據不足、因果關系不成立”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將現代農業作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推向司法實踐前沿,引發社會對農業技術應用與法律責任認定的廣泛討論。
![]()
再審申請直指三大核心爭議
在因果關系認定層面,王元榮家庭農場提出關鍵質疑。該農場強調,其實際噴灑的農藥為蕓苔素、春雷霉素等低毒品種,與原告海州區板浦鎮睿康家庭農場檢測出的氯氟氰菊酯成分完全不符。同時,農場作業時的風力低于2級,無人機飛行高度僅為2.5米,從物理條件分析,藥液難以飄移至60米外的蝦塘。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時間段內,鄰近的另外兩個魚蝦塘均未出現魚蝦死亡現象,這與此前蕪湖灣沚區無人機農藥漂移案中3米飛行高度導致170畝蝦塘受損的情形形成明顯技術差異。
損失計算的準確性成為責任認定的另一焦點。申請方指出,涉案鑒定報告未建立農藥與龍蝦死亡之間的直接關聯,且睿康家庭農場未能提供蝦苗投放記錄、飼料采購憑證等原始數據,損失核算僅依賴理論推算。據了解,在類似糾紛中,且末縣法院曾因證據不足駁回部分賠償請求,申請方認為一、二審法院在缺乏充分原始數據支持的情況下采信鑒定結論存在不當。
此外,再審申請披露的水質檢測結果顯示,睿康家庭農場蝦塘氨氮含量超標2.3倍,存在長期管理瑕疵。參照九三人民法院相關調解案例,若受損方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可能需承擔部分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原告需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若原告自身存在管理瑕疵,應依法減輕或免除被告責任。
司法實踐面臨舉證與事實認定困境
工作人員了解到,一、二審雖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作出判決,但案件審理過程中面臨證據矛盾問題。雙方提交的氣象數據存在顯著區域差異,海州區與灌南縣的氣象記錄不一致,且證人證言效力亦存在爭議。在過往類似案件中,若關鍵證據存在矛盾,法院往往難以準確認定事實。
![]()
同時,案件存在多因一果的復雜情形。一、二審法院未完全排除水質污染、養殖密度過高等其他可能導致龍蝦死亡的因素。據司法實踐案例顯示,類似案件中,法院曾因未充分排除干擾因素而作出改判。在多因一果情況下,法院需綜合評估各因素的作用比例,這往往需要專業的鑒定支持和復雜的技術分析。
專家解讀行業影響與司法意義
農業法律專家表示,此類案件需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需完成三項核心舉證:一是證明被告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二是證明被告存在操作或管理過錯;三是證明損失金額具有客觀計算依據。若原告無法充分舉證,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該案同時折射出當前無人機植保領域存在的監管盲區,包括飛行高度、風力閾值等作業規范缺失,以及對相鄰敏感區域的防護提示義務不明確等問題。公眾爭議主要集中在“農業效率與生態安全”的平衡層面,此次再審結果或將對類似案件的裁判尺度產生重要影響,為現代農業技術應用中的法律責任認定提供司法參考。
目前,王元榮家庭農場的再審申請已依法提交,這場涉及現代農業技術與生態保護的司法考驗,正等待更嚴謹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此案件的相關進展本網將持續關注。(編審/陳青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