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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相關信息時,將離職員工的真實姓名、工資信息一并公開。該員工認為自己的姓名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等受到侵害,訴至法院。10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因公司披露員工私密信息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該案判決明確,公司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披露相關信息時,對于涉及他人私密信息及其他個人信息的部分,仍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即便確因披露義務需公開涉案訴訟、仲裁事項,對于員工作為涉訴主體的真實姓名、工資信息也并不是必須完整公開。上市公司應當將上述信息進行模糊化處理,從而實現信息披露義務與個人私密信息保護之間的合理平衡。
【案情介紹】
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方某曾擔任該公司部門負責人,2019年11月,該公司以方某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曠工19天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后方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上述仲裁裁決書與判決書中載有方某的個人工資信息。
此后,該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的募股說明書等材料中對前述仲裁與訴訟事項予以披露,并將相關文件公開于深交所網站,方某據此主張該公司侵害其姓名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方某的工資情況為其私密的個人信息,應當納入隱私權保護范圍。某信息公司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披露相關信息時,對于涉及他人私密信息及其他個人信息的部分,應嚴格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該公司對涉案訴訟、仲裁事項的披露方式,顯然超出了對個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必要原則。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在涉案文件中對方某的真實姓名進行隱名處理,并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工資信息屬于方某的私密信息。方某的工資信息直接關聯其個人財務狀況與勞動對價,屬于與公共利益無涉的私密領域。鑒于該信息并未被法院公開,且方某通過訴訟明確表達了其不愿為公眾知曉的意愿,符合社會一般人對薪資信息的合理隱私期待,因此應被認定為私密信息并受隱私權保護。
此外,涉案勞動爭議金額較小,不構成需強制披露的重大訴訟。公司在無明確義務情況下公開該信息,超出合理必要的范疇,缺乏合法性、正當性。
【審判結果】
法院認定,某信息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方某隱私權的侵害,維持一審判決。
【以案說法】
“該案明確了隱私權與公共利益平衡的司法標準。”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勤緣表示,為公共利益披露個人私密信息時,必須嚴格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確保方式和內容限制在最小必要范圍內。信息披露義務人(如上市公司)應審慎界定公開內容與方式,對敏感信息采取去標識化或隱名處理,避免對個人權益造成過度侵害。此外,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沖突時,法律允許對隱私權進行必要限制,但必須以實現權益保障與信息透明的有機統一為目標。
原標題:《因不合理“披露員工工資”,一公司被判侵權》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孔韜
本文作者:工人日報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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