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先秦法家思想常被冠以“依法治國”的美譽,商鞅與韓非更被視為這一傳統的基石。然而,當我們深入歷史的脈絡,便會發現這一標簽或許過于簡化。商鞅與韓非的學說,與其說是法治的曙光,不如說是以法為名的管控術,其核心在于通過嚴密的規則體系馴服人民,而非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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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學大師鮑鵬山先生無情揭開了商鞅、韓非子這些先秦“法家”的瘡疤,他說司馬談命名的所謂的戰國“法家”,是指治理天下的方法,而非法治。這個方法包括法術勢,法就是制定一套法律,然后用這套法律管理老百姓,而現代法律的本質是保護人的合法權利,用法治來確定你的權利,這是完全兩回事。商鞅和韓非的“法”,是用法的方法來收拾老百姓,你看秦法對老百姓多殘酷,最后逼得老百姓群起造反,二世而亡,說起來也是一種專制,跟現代法治精神不沾邊,當然不能算現代法治的先驅或萌芽。
戰國法家之“法”,是管控而非治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其手段并非保護老百姓的權利,而是“使天下無以古非今”,即通過焚書與連坐法,消除異見,確保絕對服從。韓非雖集法家之大成,卻將“法”異化為權術工具。他主張“法不阿貴”,表面強調平等,實則意在維護君主權威,使法成為震懾臣民的利器。這種“法”的實質,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而非雙向的契約。老百姓只能被動遵循,無權參與規則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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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法家常被賦予“法治先驅”的光環,但商鞅與韓非的實踐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真正的法治,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本應超越階級,但法家卻將其扭曲為強化統治的工具。商鞅的“告坐之過”鼓勵互相監視,韓非的“術治”依賴君主心術,二者皆以恐懼為根基。這種管控邏輯,與“布之于眾”的公開性或“任法去私”的公正性相去甚遠,反而暴露了法家思想的局限性,它服務于集權,而非社會正義。
法家學說在短期內確能強國,這毋庸置疑。商鞅變法是成功的,使秦“富強數世”,奠定了秦統一六國的基礎。但代價也是慘痛的,它使中國人的人性受到壓抑,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出現斷層。韓非雖批判“以譽進能”的弊端,卻以“使法擇人”的冰冷制度取而代之,將治理簡化為機械的執行。這種模式在亂世中或許有效,卻難以持久,最終因缺乏道德根基而走向僵化。法家的悲劇,在于它混淆了“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法成為手段,而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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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來,商鞅與韓非的貢獻,在于揭示了規則的力量,但他們的“法”始終是管控的枷鎖。中國受益于法家的法,實現了華夏大一統;同時也受害于法家的法,這種自上而下的專制思維遏制了民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也是近代工業革命沒有在中國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沒有這樣的土壤啊。真正的法治,需以平等、參與和人性為底色,而非將人民視為待馴的羔羊。歷史的教訓提醒我們:任何以“法”為名的體系,若背離了尊重與自由,終將淪為權力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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