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司法部聯合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在全國組織開展“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行動。行動開展一年多來,各地涌現出諸多好經驗、好做法。為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指導各地持續深化“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行動,進一步做實做優老年人法律服務工作,司法部發布5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損害索賠、綜合性家事公證服務等內容,充分展現了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典型案例目錄
1.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陳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2.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吳某贍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3.山東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李某房屋租賃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4.江蘇省某公證處為老年人王某提供監護、遺囑等綜合性家事公證服務案
5.廣東省某公證處為老年人周某辦理委托公證提供上門服務案
案例一
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陳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82歲的陳某某步行去菜場買菜途中,被市政公司擺放于路面的交通錐絆倒受傷,就醫診斷為骨折。出院后,陳某某家屬與市政公司多次溝通,未能協商一致解決賠償事宜。陳某某家屬就陳某某受傷賠償事宜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陳某某系高齡獨居老人、無固定生活來源,根據《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其申請法律援助不受事項范圍限制,因此,依法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并開通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于當日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辦理此案。
承辦律師上門會見行動不便的陳某某,詳細了解案情,認為本次事故關鍵為市政公司是否存在過錯,需要尋找目擊者或者調取事故發生周邊地的監控錄像來判斷。承辦律師多次到事故現場走訪,最終通過某沿路商家的監控查到陳某某摔倒事故的整個過程。根據視頻資料顯示,系因錐形筒的擺放位置不夠明顯致陳某某被絆倒。據此,承辦律師整理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承辦律師提交視頻、出警記錄、診療記錄等證據證明受援人陳某某受傷與市政公司違規擺放交通錐存在因果關系,市政公司因為沒有盡到安全謹慎施工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本次事故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2萬余元。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侵害老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案件。目前,我國正邁向老齡化社會,在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工作中,更應注重保障老年人日常活動安全。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為老年人開通“綠色通道”,當日受理、當日審查、當日指派。承辦律師認真履職,多次走訪現場還原案件事實,搜集證據材料,最大限度保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展現了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保障重點群體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吳某贍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吳某年逾九十,育有三子三女,子女成年后各自立業成家,吳某則一直獨居生活。吳某因意外摔傷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需全天候照護。然而其六名子女就贍養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其中長子以“母親財產分配不公”等理由明確表示拒絕參與協商。
吳某其他子女代吳某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查,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吳某請求贍養費屬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且其屬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可以依法對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于當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熟悉方言的律師承辦此案。
考慮到吳某身體狀況特殊、行動不便,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導下,承辦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支持起訴申請并獲得受理。承辦律師立即會同檢察人員前往當地村委會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證,吳某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任何經濟來源,其家庭結構較為特殊,六名子女分別來自兩段婚姻。早年吳某主持析產,明確房產由三名兒子繼承。小兒子未與長子協商,擅自將吳某的自留地使用權出售,吳某就此事偏袒小兒子,致使長子斷絕家庭關系并停止履行贍養義務。
此前,村委會曾多次就老人贍養問題組織調解均未成功,因此,檢察院決定依法支持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后,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承辦律師與法院、檢察院、基層自治組織多方共同努力下,六名子女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長子及三個女兒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次子、小兒子每月支付贍養費1400元。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不因財產爭議免除。承辦律師通過實地走訪、調取證據固定老年人吳某無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等事實,并聯動檢察院支持起訴,會同多方以“法律+倫理+親情”方式組織調解,差異化設定了贍養費標準。本案體現了法律援助與司法協同的治理效能,通過調解優先和“情理法”有機融合,在保障法定贍養義務履行的同時,修復親情關系,構建了“司法兜底+社會協同”的家事糾紛化解機制。
案例三
山東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老年人李某房屋租賃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七十多歲的李某系肢體二級殘疾人,常年患病、醫療負擔沉重。為緩解經濟壓力,他將名下房屋口頭出租給于某個人居住,然而于某在租住期間始終未支付租金,李某多次催討,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催收無果。
李某通過微信與于某對賬,于某書面確認共拖欠租金12400元,并表示暫時在外地,想繼續租用,待返回后一并結清。此后,于某失聯,既不支付租金,也未騰退房屋,李某多次催告均無回應。租金無法收回,醫療費用又迫在眉睫,李某焦慮不已。
在家人陪同下,李某來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見李某為老年人,立即啟動“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李某屬于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當即選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與李某及其家屬溝通,詳細了解案情,耐心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梳理微信對賬記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并連夜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律師積極爭取調解,多次聯系于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釋法:租賃期六個月以上應簽訂書面合同,未簽訂且無法確定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經承辦律師反復溝通,于某最終履行義務,通過微信將租金全額支付給李某,并委托朋友協助完成房屋騰退交接。李某隨后向法院申請撤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本案是一起維護老年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為受援人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支持。承辦律師充分考慮老年殘疾人身體虛弱、不便長期訴訟的實際情況,摒棄“為訴而訴”的思路,積極搭建溝通橋梁,多次與承租人耐心協商,精準釋法說理,最終通過非訴訟調解方式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實現糾紛快速化解,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法律援助“惠民生、暖民心”的價值追求。
案例四
江蘇省某公證處為老年人王某提供監護、遺囑等綜合性家事公證服務案
年逾70歲的王某,早年喪偶,育有一子鄭某,年近50歲。鄭某因心智障礙,生活無法自理,長期依賴母親王某照料。王某雖然經濟條件尚可,但隨著年紀增長,體力和精力日漸衰退,照顧兒子逐漸力不從心。王某擔心日后兒子鄭某無人照料,遂尋求律師馬某提供法律服務。王某的核心訴求是確保自己失能及身故后,兒子鄭某能得到持續穩定、有尊嚴的照護,其以全部財產保障鄭某生活,鄭某去世后,剩余財產用于回饋社會。
馬律師了解情況后,認為由其和公證處攜手提供法律服務更為合適。馬律師和公證員承接王某的案件后,實地走訪了其所在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表示只愿管人不愿管錢。公證員提出可監管王某財產賬戶,打消了社區居委會的顧慮。最終,馬律師和公證員經過嚴謹專業論證、多輪分工磋商,為王某量身定制了4 份公證法律文件組合:一是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明確約定在王某失能時,由社區居委會立即擔任其監護人,負責醫療、養老等重大決策。二是委托監護協議公證,明確在王某失能時,由社區居委會正式擔任鄭某的唯一監護人,履行至王某去世前的全部監護職責。三是遺囑公證,明確在王某去世后,社區居委會正式擔任鄭某的唯一監護人;指定其全部財產首先用于保障鄭某的生活、醫療、護理等一切費用;明確在鄭某去世后,所有剩余財產捐贈給社區居委會,專項用于該社區困難家庭的扶助資金。四是生前預囑公證,提前就王某失智失能時的醫療手段、措施進行選擇,并授權監護人據此簽署醫療文件。同時,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明確,當監護條款被觸發時,社區居委會作為監護人應將王某的錢款交存于公證處保管,公證處作為第三方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照護難題日益凸顯,特別是在一些子女系心智障礙者的家庭中,傳統子女監護老年父母的家庭模式失靈,使得老年人養老及子女看護問題成為難題,同時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本案公證員和律師通過設計包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遺囑、預囑、提存、監管在內的綜合性家事公證方案,從法律層面解除社區居委會的后顧之憂,助力社區居委會介入居民養老、監護事務,讓復雜的養老看護難題得以在基層社區內部迎刃而解,有效緩解了社會矛盾,是公證、律師參與基層治理“法治+自治”相結合的一次重要嘗試,為公證行業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五
廣東省某公證處為老年人周某辦理委托公證提供上門服務案
83歲的周某因獨生子小周長年在外地工作,長居養老院,日常起居依靠護工照料。周某名下有一套房產,希望將其出售變現以改善養老生活條件并存作預備醫療費用。由于行動不便,周某無法親自辦理相關手續,決定委托獨生子小周代為處理。小周遂向公證處求助。
公證處了解情況后,經初步審查,明確周某委托近親屬出售房產的事項符合辦理委托公證的條件,隨即向小周詳細說明了委托公證辦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鑒于老人年事已高、出行困難,公證處迅速響應,派出兩名公證員攜帶便攜式公證設備,前往養老院為老人提供上門公證服務。
公證員與周某通過溝通對話評估其精神狀態和認知能力,確認老人在辦理手續時意識清晰、意愿真實。公證辦理過程中,公證員向老人及小周逐條解讀委托書內容,確保二人能夠完全理解包括委托權限范圍(如代為簽訂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等)、委托期限及潛在的法律風險等相關事宜和相應法律后果。現場辦理過程持續約一個小時,公證員始終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晦澀法律條文,以溫和耐心的態度反復強調關鍵信息,直至老人完全理解后簽字確認。辦理結束后,公證處迅速完成后續審批流程,并于當日出具公證書,極大方便了公證當事人。
本案是公證機構主動延伸服務、踐行為民服務宗旨的生動體現。公證處聚焦老年人特殊需求,開辟“綠色通道”,通過上門服務減輕老人辦證負擔,在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確保關鍵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簡化非必要環節,突出人性化辦理方式,切實解決老年人行動不便、子女協助困難的實際痛點。這種“法律嚴謹性+服務靈活性”的結合,不僅體現了公共法律服務的專業與效率,更彰顯了公證行業尊老護老、為民解憂的溫度與擔當。
來源 | 司法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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