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同樣的虛假拍賣事實、同樣的被告主體,‘牛麗蒙案’按刑事案件移送,我們的案子卻判民事擔責,這難道不是‘同案不同判’?”吉林中合拍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合拍賣”)總經理段愛國的質問,直指這起跨越十余年的拍賣合同糾紛核心。從2013年的虛假競買協議簽訂,到2025年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歷經刑事偵查、一審、二審、再審多重程序,卻在“同案同判”、“程序正義”、“刑民交叉界定”三大關鍵問題上暴露出重重爭議,成為拷問司法公正與裁判統一性的典型樣本。
十年糾紛:虛假拍賣引發刑民程序“拉鋸戰”
這起糾紛的起點,是一份涉嫌虛構的拍賣協議。據吉林市昌邑區法院(2024)0202民初180號民事判決書記載:2013年10月30日,宋文國與自稱中合拍賣會計的郭麗華簽訂《競買協議》,約定拍賣吉林市船營區一處網點,宋文國預交50萬元保證金,同日,宋將50萬元轉入郭麗華的個人賬戶。因此,中合拍賣始終堅稱,這份協議是張丁予、郭麗華冒用公司名義簽訂的虛假合同,款項也是流入二人的個人賬戶,本質是刑事詐騙行為,與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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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審理進程充滿曲折:2021年,因關鍵嫌疑人郭麗華死亡,公安機關撤銷相關刑事案件;2023年,吉林省高院指令吉林市昌邑區法院啟動再審;2025年,吉林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結果,判令中合拍賣返還宋文國50萬元保證金及利息。
“錢沒進公司賬戶,合同是他人偽造,我們全程不知情,卻要承擔還款責任?”段愛國表示,中合拍賣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過錯,案件的核心矛盾本應是張丁予的詐騙行為,但司法程序的推進卻讓無辜企業淪為責任承擔者。
四大核心爭議:司法公正的多重“疑點”
爭議一:同案不同判,裁判標準為何“雙重”?
中合拍賣提出的首要質疑,直指“同案不同判”這一司法公正的核心底線。該公司指出,本案與吉林市同一個法院此前審理的“牛麗蒙案”事實高度一致:均為張丁予虛構拍賣項目,利用中合拍賣的空白合同與原告簽訂協議,被告均為中合拍賣。
但兩案的處理結果卻截然不同:“牛麗蒙案”被法院認定涉嫌刑事犯罪;而本案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卻僅以民事案件定性,判決中合拍賣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樣的事實、同樣的法律關系、同樣的被告,僅僅因為原告不同,就出現兩種完全相反的裁判路徑,司法的統一性何在?”中合拍賣代理律師魏文濤直言,這種裁判差異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界人士指出,“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直觀體現,我國早已建立類案檢索制度,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時參考同類生效裁判。本案中兩案的核心事實與法律關系高度重合,卻出現程序性分流的根本差異,背后反映的裁判標準不統一問題,值得深思。
爭議二:證人證言“被無視”,程序正義如何保障?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合拍賣曾申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擬證明宋文國與詐騙嫌疑人張丁予長期相識,且知曉張丁予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并非中合拍賣的授權代理人,因此宋文國不符合“表見代理”中“善意無過失”的構成要件。
但令人費解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均未在判決書中對該證人證言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作出任何論述,也未解釋為何未采納該證據。“證人證言是還原案件事實的關鍵,法院對其視而不見,相當于剝奪了我們的舉證權和辯論權,這是典型的程序瑕疵。”段愛國質疑,缺乏對關鍵證據的全面審查,如何能保證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前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無論是否采納,均需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這既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也是司法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
爭議三:審限超期近一倍,“內部請示”能否成為借口?
除了事實認定與證據采信,本案的審理期限也存在明顯違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個月,即最長審限不超過9個月。
但昌邑區法院審理本案時,審限長達一年多。中合拍賣就此詢問時,被法院告知“案件需向中級法院請示,因中院人員變動導致審理暫緩”。期間,中合拍賣曾向中央巡視組舉報昌邑法院違法辦案,后續卻被法院告知“按中院意見判決”。
“‘內部請示’不能成為突破法定審限的借口,更不能替代獨立審理。”有法律學者某教授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憲法規定的原則,若案件審理依賴上級法院的“指示”,而非基于證據和法律作出裁判,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將無從談起。審限管理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超期審理不僅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會削弱司法權威。
爭議四:刑民關系錯位,犯罪行為為何由民事主體擔責?
中合拍賣始終強調,本案的本質是刑事詐騙案件,而非民事合同糾紛。盡管嫌疑人郭麗華已死亡,公安機關撤銷了刑事立案,但張丁予的詐騙犯罪事實客觀存在,且50萬元保證金直接流入張丁予、郭麗華的個人賬戶,中合拍賣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也無任何過錯。
“根據‘罪責自負’的刑法原則,詐騙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行為人承擔,而非無過錯的第三方企業。”中合拍賣法律顧問表示,即便刑事程序因嫌疑人死亡終結,被害人的損失也應通過追贓挽損程序解決,而非通過民事判決將責任轉嫁給無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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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早在2019年,吉林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終1333號民事裁定書,依據同案同判的原則,駁回了宋文國的起訴,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至今這一裁定仍然是生效裁定,而同一個法院卻就痛一個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核心在于區分“同一法律事實”與“同一法律關系”。如果案件的核心事實是犯罪行為,即便刑事程序無法推進,也不應隨意轉為民事案件讓無過錯方擔責。本案中,法院認定“民事代理關系成立”的判決,是否忽視了背后的刑事犯罪本質,成為爭議的又一焦點。
司法回應缺位與社會反思:公正不應留有“模糊地帶”
面對中合拍賣提出的四大核心質疑,吉林市中院的二審判決(案號【2025】吉02民終1514號)僅強調“本案刑事程序已終結,民事代理關系成立”,卻未對“同案不同判”、“審限超期”、“證人證言未采納”等關鍵爭議作出任何回應。這種“選擇性回應”的判決方式,進一步加劇了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疑慮。
本案引發的深層討論,早已超出個案本身:類案檢索制度如何落到實處,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隱性雙標?審限管理如何強化剛性約束,杜絕“內部請示”異化為程序違法的擋箭牌?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標準如何細化,防止責任主體錯位?
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教授指出,司法公正不僅需要實體上的公平,更需要程序上的公開透明。個案的爭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爭議背后的制度執行缺位。唯有嚴格落實類案檢索、證據審查、審限管理等制度,讓每一份判決都經得起法律、歷史和社會的檢驗,才能真正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
目前,中合拍賣表示將通過申訴、申請檢察監督等合法途徑繼續維權。“我們堅持維權,不僅是為了企業自身的清白,更是希望推動司法程序的規范化,讓‘同案同判’‘程序正義’不再是口號。”段愛國說。
這起案件的后續進展,不僅關乎當事雙方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更關乎司法公信力的構建。人們期待,相關司法機關能正視案件中的多重爭議,以嚴謹的事實認定、規范的程序操作、統一的裁判標準,給出一份經得起檢驗的答案。媒體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記者 峻嶺 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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