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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對我女兒這樣?”去法院的路上,董父顫抖的哭喊撕碎人心。女兒死后498個日夜,他靠買藥度日,“看見護士服就想起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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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31歲的護士董某某在車內提出分手,被同居男友師某某用雙刃刀割斷頸動脈。她留下的日記讓人淚目:“記不清第幾次被勒脖子…有家不可回”。而兇手行兇后,竟載著尸體兜風一小時,才到派出所“自首”。網友追問,兇手何時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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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男友的堂姐有無過錯?
介紹人是無心之失還是難辭其咎?
盡管媒體未直接點名“堂姐”,但明確記載董某某是經親戚介紹認識師某某。介紹人是否擔責?需分兩個層面來看:
1、若事先不知男方底細,僅因熟人牽線,難以追究法律責任。但董家直到案發前對師某某一無所知(已婚育、家暴成性、職業不穩),說明介紹人未盡到基本核實義務,道德上存在疏忽。
2、若刻意隱瞞實情:若介紹人知曉師某某已婚卻謊稱單身,則涉嫌欺騙。尤其師某某長期控制董某某工資收入,若介紹人知情不報,良心何安?
做媒不是拉人進群掃碼,必須要核查對方婚姻、征信、暴力史,否則就是給姐妹“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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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某某的報警行為算自首嗎?
法律不應認可“殺人表演”!
依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師某某雖然有報警,但是其行為就是“自首幌子”。
1、拖延報警:殺人后先開車兜風1小時,期間打電話給親友(非自首準備),有故意延誤搶救時間的嫌疑。
2、投案動機存疑:有網友認為,師某某停在派出所門口報警,看似“投案”,實為無法處理尸體的被迫之舉。其全程冷靜籌劃(提前購刀、威脅董父“你死我活”),毫無悔意。
自首成立?法庭或技術性認定,但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嚴格控制。司法實踐中,預謀殺人、事后藏尸等,即便自首也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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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某某應該判死刑嗎?
師某某不判死刑,天理難容!
綜合犯罪情節,其符合死刑適用兩大“極刑標尺”:
1、手段極其殘忍: 提前1個月網購雙刃刀,預謀作案; 精準割喉致椎動脈破裂; 殺人后故意拖延致失血而亡。
2、情節極其惡劣:長期家暴女護士,多次勒脖、持刀威脅,曾因毆打報警卻未分手; 控制經濟,侵占女方58萬收入中的絕大部分;暴力威脅家屬,毆打董父并揚言“你死我活”。
類似預謀殺人案(如湖南22歲護士被賭鬼前男友8刀割喉案),兇手均判死刑。本案民憤滔天,家屬拒和解、只求死刑。法院若輕判,極有可能被公信力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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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處置是否合適?
從已知事實來看,董某某在日記上寫道,自己有家不能回。她曾因被毆打報警一次,但“后二人繼續聯系”。由此可見,警方有三個地方處理不是很妥當:
1、未啟動保護令:《反家暴法》規定接警后應出具告誡書、協助申請人身保護令,但無證據顯示警方執行;
2、未深挖犯罪線索:師某某案發前已持刀威脅(日記記錄)、毆打董父,警方若及時偵查或可阻止命案;
3、輕信調解陷阱:家暴不是家務事!批評教育或調解后放任受害人返虎口,等于送羊入狼嘴。
家暴無小事,接警需重視。執法的惰性就是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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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換來的警示:女孩們,醒醒!
1、遠離“情緒價值”毒雞湯。師某某隱瞞婚史、吃軟飯、賭博,卻靠甜言蜜語讓董某某“自己省吃儉用養他”。騙子才無條件哄你,老實人可能不會撩,但至少不會要你的命!
2、家風藏妖魔,查清對方背景再戀愛。比如婚姻狀況、是否有暴力史以及債務糾紛等。還有,了解對方的家庭狀況特別是父母的作風做派。師某某全家縱容兒子行兇(持刀不管),!
3、家暴零容忍。第一次動手就報警并分手!原諒家暴男?看看董某某日記里“地獄一月”的絕望,你就知道這樣做有多么傻。同時,還要保留證據,比如說:傷情照片、日記記錄、錄音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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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脖子上的刀痕,是她生前最后的恐懼。當父親舉著這些照片站在法庭,我們聽見一個靈魂在吶喊:別讓家暴變成“死亡緩刑”,別讓善良成為兇徒的通行證!此案若判死刑,是告慰逝者;若推動反家暴執法升級,才是拯救下一個董某某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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