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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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施工”(無資質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是常見亂象,而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長期是司法實踐的爭議焦點。
那么,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那種情形下是有效的呢?
最高院在《華邦建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掛靠單位的施工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對此不知情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在實踐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際施工人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法院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爭議焦點為:華邦建投公司與中鐵股份公司所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規定的借用資質所簽合同無效系針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行為的一種法律評價,并未涉及合同相對人的簽約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作為行為人借用他人資質與相對人的簽約行為,只有雙方具有共同的虛假意思表示,所簽協議才屬無效,即相對人須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而借用他人資質與己簽約。
就此而言,實際施工人與被借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就借用資質施工事宜簽訂的掛靠或類似性質的協議,即所謂的對內法律關系,依法應屬無效;而實際施工人借用被掛靠人資質與發包人就建設工程施工事宜簽訂的協議,即對外法律關系是否無效,則需要根據發包人對于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進行審查判斷;若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所簽協議無效,反之則協議有效。
就本案而言,2011年3月1日,中鐵上海局二公司與中原軌道公司簽訂《標前協議》;2011年3月18日,華邦建投公司向中鐵股份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隨后雙方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華邦建投公司將案涉項目中的第四合同段工程分包給中鐵股份公司施工,后獲得桂和公司批復同意;2011年3月24日,中鐵上海局二公司與中原軌道公司簽訂《內部施工合同》;2011年3月31日,中鐵股份公司作出《關于成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桂來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項目經理部的通知》。
基于上述證據材料所載事實及其他相關事實,中原軌道公司通過中鐵上海局二公司借用中鐵股份公司的資質投標,并在中標后以中鐵股份公司名義與華邦建投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體負責案涉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系中原軌道公司借用中鐵股份公司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行為,不屬于再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形,基本事實清楚。
現沒有證據證明華邦建投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中原軌道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掛靠中鐵股份公司進行投標、簽約的事實。由此,一審判決認定中原軌道公司與中鐵股份公司簽訂的掛靠協議(即案涉《標前協議》《內部施工合同》)無效,而以中鐵股份公司名義與華邦建投公司所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維持。
周軍律師提醒,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并非 “當然無效”,發包人善意不知情是認定合同有效的核心情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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