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施工過程中出現人員死亡重大責任事故,承包單位為轉嫁刑事責任,哄騙農民工鄭某與之簽訂分包協議,致使鄭某被刑事立案調查。江蘇省興化市檢察院在辦理鄭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時,發現疑點重重,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明事情真相,依法追究事故真正責任人李某刑事責任。
2020年3月8日,想著年前已經做了6個月的工程還有些掃尾工作,鄭某經達遠公司(化名)負責人李某同意后,約上一起做工的老許等5人來到施工現場,大家根據之前的習慣,開始分頭干活。沒過多久,一聲沉悶的撞擊聲響起,老許從10多米高的操作平臺上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在司法所的調解下,達遠公司負責人李某與老許的近親屬簽訂賠償協議。
同年4月30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達遠公司違法將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鄭某,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鄭某系施工現場負責人,使用無資質人員從事電焊作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24年8月27日將鄭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移送至興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查案件時發現了諸多疑點。如,鄭某到案后一直堅稱自己受達遠公司負責人李某雇用,與其他工人同工同酬,不該承擔事故的刑事責任。他在一份供述中稱:“2019年7月份,李老板找我,讓找幾個會電焊的人來安裝。我就找了老許等常一起干活的工友開了工。2020年3月8日,工程掃尾時,老許干活時從高處跌下來沒了。我沒罪,協議上的名字是我簽的,但我根本沒有承包工程。”
鄭某提到的“協議”是達遠公司與其在2020年3月16日簽訂的。協議載明,達遠公司將某安裝工程承包給鄭某,總安裝費用已于2020年1月23日全部支付到位。協議另載明:2020年3月8日下午,鄭某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后續事宜已由達遠公司代為處理完畢。工程尚未完工部分,由鄭某退還6000元安裝費,項目后續事宜與鄭某無關。
鄭某到底有沒有承包該工程?協議又是在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帶著疑問,辦案檢察官專門訊問了鄭某。
“老板說簽了協議,后邊就沒我的事了。直到公安找我談話,我才發現不對。現在想來,簽協議就是想讓我擔責,但我真的只是個打工人。”鄭某很后悔與李某補簽了協議,同時提供了記工本,里邊詳細記錄了6人出工及工分情況。
鄭某的辯解得到了案發當天施工現場其他工人的佐證。一位工人在證言中說:“我們一起給李老板打工,拿到工錢后都是平分。鄭某嘴巧,會和人溝通,是我們的‘話事人’,有事都是他代表我們跟李老板說。”
辦案檢察官對“協議”進行分析發現,文件簽訂于施工開始后,對施工組織管理、現場安全責任人、工期安排、勞務費用等均無約定,不能完整反映協議雙方權利義務和安全管理責任,證明力不及正規的勞務分包協議。加之鄭某關于“被騙簽字”的辯解,協議真實有效性存疑。同時,根據鄭某的供述及記工本內容,如果鄭某與其他工人同工同酬,共同受雇于李某,那么他對施工現場就無安全管理責任,也就不應對事故承擔刑事責任。
在接受辦案檢察官訊問過程中,鄭某還提到一個關鍵事實:“我們幾個都沒有電焊證,也沒有高空作業證,只是長年做安裝工作,有一定的經驗。李老板知道這事,讓我們不要擔心。”
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興化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達遠公司承包工程后,無論是直接雇用鄭某等人,還是將工程承包給無相關資質的鄭某,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都應由達遠公司承擔,達遠公司負責人李某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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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興化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圖為案件承辦人分析討論是否退回補充偵查。趙苗攝
2025年3月14日,該院制定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并向公安機關發出追訴李某的決定。
公安機關調取了鄭某等工人的記工本、李某向工人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達遠公司的記賬憑證等,并對李某進行了訊問,案件終于水落石出。
原來,2019年1月23日,李某承包某工程后,在明知鄭某等人無電焊、高空作業等資質的情況下,于2019年七八月份開始,雇用鄭某等人進行相關施工,并安排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監督。2020年3月8日,在明知安全員未到場的情況下,李某同意鄭某等人進場施工,結果發生亡人事故。事后,為轉嫁事故責任,2020年3月16日,李某哄騙幾名農民工的領頭人鄭某簽訂了協議,制造了工程承包給鄭某的假象,企圖把刑事責任轉嫁給鄭某。
2025年4月10日,李某主動投案,并認罪認罰。4月14日,公安機關對鄭某作出終止偵查決定。9月30日,經興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李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王棟 葛東升 胡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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