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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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糾紛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發包方拿著政府審計報告要求按審計價結算,承包方卻認為審計結果不合理,拒絕認可。
那么,工程結算價的政府審計結果能否直接作為判決依據?
最高院在《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大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 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審計,是監控財政撥款與使用的行政措施,對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 如果政府審計長期沒有結果,致使工程總結算價無法計算,或審計結果與工程實際情況不符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不應當直接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民事案件的判決依據。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中建四公司與大茂公司簽訂的《XX項目體育場場地部分工程分包合同》約定,雙方同意工程總結算價根據業主、業主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或政府審計部門的最終審計結果計算。
本案中,榮盛公司與蜀通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跟蹤審計合同》,但在蜀通公司尚未對案涉工程作出審計結論,且在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量和總結算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一審判決依據中建四公司向蜀通公司提交的審計資料中涉及大茂公司完成的工程總結算款確定案涉工程總結算價,顯屬不當。
蜀通公司陳述,其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報告書》,既是完成業主榮盛公司委托進行的第三方審計,也是完成安順市審計局委托進行的行政審計。雖然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審計,是監控財政撥款與使用的行政措施,對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如果政府審計長期沒有結果,致使工程總結算價無法計算,或審計結果與工程實際情況不符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不應當直接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民事案件的判決依據。
根據查明的事實,中建四公司與大茂公司約定通過業主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或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兩種方式計算工程總結算價,故不論《報告書》是業主委托的第三方審計還是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均是雙方約定的計算案涉工程總結算價的依據。
中建四公司以《報告書》為新證據申請再審,但該《報告書》系在二審結束后作出,未經過一、二審程序的質證,現大茂公司不認可《報告書》的審計結論,且中建四公司、大茂公司均認可《報告書》存在計算錯誤和漏審項目等問題,大茂公司也已提供證據證明審計結果與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情況不符。
因此,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對《報告書》進行質證,并根據案涉工程的相關合同和施工資料等確定工程量,對《報告書》中的計算錯誤和漏審項目,應通過補充審計、當事人協商或司法鑒定等合法的方式予以確定,進而確定案涉工程的總結算價。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結算價的政府審計結果能否作為判決依據,關鍵看合同約定。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結算規則,避免因約定不清陷入糾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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