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房子,憑什么給你?!” “我們有遺囑,這房子就是我媽的!”
某地,一場因房產引發的三角糾紛震驚四座!男子去世后,妻子上門要求情人搬離丈夫名下的房產,沒想到情人的兒子拿出一份遺囑,聲稱房子早已歸他母親所有,還要反告妻子侵權!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
1
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故事還要從三年前說起。
王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和妻子李女士結婚20多年,膝下有一女。可人到中年的王先生,卻在外面有了情人張女士。
張女士比王先生小15歲,單身帶著一個12歲的兒子小明。王先生對她們母子倆很是疼愛,不僅在朝陽區買了一套120平的房子讓她們居住,還承擔了小明的所有學費和生活費。
這套房子價值近千萬,產權證上寫的是王先生的名字。
三年來,王先生幾乎每天都會去張女士那里,儼然成了第二個家。李女士對此心知肚明,但為了維系家庭,選擇了隱忍。
誰知天有不測風云,去年底王先生突然心梗去世,年僅52歲。
王先生走了,可問題來了!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李女士想起了那套朝陽區的房子。她心想:“這房子是我丈夫買的,產權也是他的,現在他走了,我作為合法妻子,當然有權收回!”
于是,李女士帶著女兒找到了張女士,開門見山地說:“房子該還給我們了,你們搬出去吧。”
張女士聽后,瞬間瞪大眼睛:“什么?!這房子憑什么給你?”
李女士頓時感覺腦子有點轉不過來:“這房子產權是我丈夫的,他走了,我當然有繼承權!”
可下一秒,小明的話讓李女士徹底懵了——
“阿姨,這房子早就是我媽的了!我爸爸留了遺囑!”
“什么遺囑?!”
只見小明從抽屜里拿出一份文件,上面清清楚楚寫著:王先生將朝陽區房產無償贈與張女士及其兒子小明。
李女士當即質疑:“這遺囑是真的嗎?我怎么不知道?”
張女士冷笑一聲:“你不知道的事多了!這是公證過的,具有法律效力!”
這件事一出,親戚朋友都炸了:
“結婚20多年的妻子,竟然比不上幾年的情人?” “這遺囑要是真的,那李女士豈不是人財兩空?” “王先生這樣做,是不是太絕情了?”
更讓人震驚的是,張女士不僅拒絕搬離,還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確認房產歸屬,并要求李女士停止“騷擾”!
李女士氣得當場崩潰:“我辛苦持家20多年,到頭來一套房子都分不到?這真的不是在耍我嗎?!”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2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王先生的遺囑是否有效?李女士的繼承權是否受到侵害?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那么,王先生有權將房產贈與張女士嗎?
律師這么看:
王先生作為房產的合法所有人,確實有權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這里有個關鍵問題——這套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經過調查發現,這套朝陽區的房產是王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雖然產權證上只寫了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但購房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意味著什么?這套房產有一半屬于李女士!
王先生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半,無權將李女士的份額贈與他人。
更關鍵的是,還有一個法律障礙——必留份制度。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雖然李女士和女兒都有勞動能力,但作為法定繼承人,她們享有一定的繼承權保護。
那么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呢?
經過專業機構鑒定,王先生的遺囑確實是真實的,公證程序也合法。但問題在于,遺囑內容超出了他的處分權限。
最終雙方協商:張女士可以繼續居住,但需要向李女士支付房產一半價值的補償款約500萬元,或者李女士可以選擇要求分割房產。
小明聽到這個結果,頓時傻眼了:“怎么會這樣?遺囑不是說房子都是我們的嗎?”
律師解釋:“遺囑雖然有效,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你父親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3
03深刻教訓
一份遺囑,引發三家糾紛!這個案子給我們什么啟示?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方面處分。
很多人以為房產證上寫了自己的名字,就可以隨意處置,這是大錯特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立遺囑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遺囑自由不等于可以為所欲為。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是不能隨意剝奪的。
第三,情感糾葛不應影響法律判斷。
無論王先生出于什么目的立下遺囑,法律都會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條文進行判斷,而不是感情用事。
有網友熱議:“結婚20年的妻子,憑什么比不過幾年的情人?但法律就是法律,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也有網友表示:“王先生這樣做確實過分,但好在法律保護了合法妻子的權益。”
更有網友一針見血:“感情可以背叛,但法律不會撒謊!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共同財產,誰也別想獨吞!”
這個案子本是一場情感和法律的較量,最終法律獲勝。李女士雖然失去了丈夫,但至少保住了應有的財產權益。
而張女士和小明,也算是得到了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雖然不能獨占房產,但王先生確實可以處分的那部分,依然按照遺囑執行。
對于此案您怎么看?歡迎您留言談談。
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當事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均已進行匿名化或虛構化處理,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文章僅以案例形式為大眾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或指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