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離婚財產分割案例引發關注。夏女士結婚兩年后遭遇離婚糾紛,婚房由男方父母婚后全款購買,但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夏女士婚后承擔家務并支付房屋相關雜費,夏女士要求分割。男方聲稱房子應歸其個人所有,夏女士無權分割。那么,從法律上來看,這套房子該如何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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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父母在贈予時沒有明確只贈與其中的一方,那么,通常來講,男方父母的贈予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是,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在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關于本案,房產已經登記在了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予,直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相對簡單明了。但是如果僅僅登記在了男方名下,又沒有明確約定,在離婚分割時就要麻煩地多。
此外,如果是婚前買的房,情況可能就會復雜許多,我們大致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全款購房,登記在該方名下。該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個人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通常會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登記在支付首付方名下。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婚前一方出資購房,但登記在對方名下,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可能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也可能會結合雙方對房屋的貢獻,過錯程度等進行綜合考量。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相關情況可能較為復雜,法官會綜合同居情況、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酌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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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和婚姻穿插在一起的時候,往往會比較復雜,比較麻煩,很多時候還要結合具體情況而定。所以,保險起見,雙方可以在購房時簽訂相關的協議,或者在結婚前簽好相關的婚前財產協議。這樣可以相對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也可能會讓分手變得更加理性,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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