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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陜西省教育廳發布
關于《陜西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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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上圖可查看詳情
征集時間
2025-10-31 00:00:00 至 2025-11-18 00:00:00
征集部門
教師工作處
征集內容說明
為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與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陜西省教育廳起草了《陜西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下方“征集留言”渠道提交意見建議,留言內容請明確涉及條款、修改意見以及修改理由。您也可以填寫意見反饋單(附件2),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陜西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反饋。
聯系人:王小峰
聯系電話:029-88668690
電子郵箱:sxsdgz@126.com
聯系地址:西安市長安南路563號陜西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
附件:
1.《陜西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意見反饋單
陜西省教育廳
2025年10月29日
據了解,實施細則明確: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進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實施細則明確適用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育人為本、合法合規、程度適當、安全保障的原則。
(以下為細則部分節選內容)
適用情形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根據學生上述違規違紀情節的不同程度,分為情節較為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三種。
一般懲戒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不超過兩節課的教學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值日、打掃教室衛生、畫黑板報等使班級學生整體受益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級公約(班規)中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實施上述規定的教育懲戒,應當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除第(五)項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并要求家長配合外,對其他教育懲戒措施在實施后,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教師實施上述規定的教育懲戒第(四)項的,應當注意學生人身安全。
較重懲戒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校門口值守、打掃公共場所、整理公共活動室等使全校學生整體受益的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研學等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認為學生的行為應當給予上述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決定實施上述措施后,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嚴重懲戒
小學三年級及以上、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教師認為學生行為應當給予上述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在調查研究后決定實施上述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家長擬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參與人一般應當包括教育懲戒當事學生及其家長、提出懲戒建議的教師、學校調查人員及證人等相關人員。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結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
紀律處分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3次以上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強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必要時,由任課教師等責任教師通知學校政教處(德育處)工作人員或者班主任,由兩名以上教師先行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等,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進行檢查,如拒不交出則以適當方式通知其家長予以配合,確有必要或者緊急情況時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一周到一學期內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 部門依法處理。
禁止情形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幫教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加強與學生的溝通,深入做好思想工作,通過教育幫扶,切實讓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積極予以改正。對能認真改正錯誤的學生,教師要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教師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指導、鼓勵班級學生之間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勵同學之間通過多種方式對受到教育懲戒的學生進行幫扶。
學校可以結合實際與需要,建立健全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德育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編輯:十七 | 校對:杜飛
來源:西安發布
審核: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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