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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歷史與秩序”,原文刊載于《史林》2012年第6期 。旨在知識分享,如涉版權問題,聯系小編刪除。
【摘要】傳世文獻雖有宋太祖“誓不誅大臣、言官”的誓約,但此誓約很可能出于徽宗的編造。北宋統治者罕殺大臣,是由大臣受到多方制約、土大夫階層對獲罪者重重保護以及最高統治者對是否誅殺大臣持謹慎態度等多種原因交互作用的結果。徽宗編造太祖誓約是為了得到高宗趙構的尊重、同情與信任,從而最終救自己南歸宋朝。所謂的宋太祖誓碑的出現是沿誓約之說繼續發展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就筆者所知,二十世紀以來,關于宋太祖誓約以及誓碑的研究,始自張蔭麟先生。[i]但引起學界論爭的卻是杜文玉先生的觀點,杜文玉先生撰文列舉大量事實力辯宋太祖誓約之偽,認為關于“誓碑”之事純屬子虛烏有,是根本不存在的。[ii]徐規先生對此持不同看法,徐規先生撰文指出太祖誓約的真偽雖有待考證,但在北宋確有一條不輕殺臣下的不成文的“祖宗家法”存在。[iii]張清希先生撰文認為關于宋太祖誓約應該說是真有其事,杜文玉先生之誤在于混淆了“大臣”與“臣子”這兩個概念,以至于得出了不正確的結論。[iv]顧宏義先生撰文認為宋太祖所立“不殺大臣”之誓約中的所謂“大臣”,并不包括武將在內。[v]而筆者則以杜文玉先生的結論為依據,撰文重點探討了北宋不殺士大夫的原因。[vi]2010年張希清先生撰文重申其原來主張。[vii]劉浦江先生撰文認為太祖誓約一事有明確可信的史源,沒有理由懷疑它的真實性。[viii]楊海文撰文認為太祖誓碑當是確有其事而非子虛烏有的,其存在的可能性遠遠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ix]2012年張希清先生再度撰文,進一步強調太祖誓約應該確有其事。[x]
考近年新出的四篇論文,皆肯定宋太祖誓約的真實性,對于誓碑或存疑,或肯定確有其事,并且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拙作。如劉浦江先生稱拙文“認為所謂太祖誓約可能出自徽宗而非高宗的杜撰。”并說“今人在沒有任何史料憑據的情況下,隨意推斷這是曹勛、高宗或徽宗杜撰出來的故事,恐怕是不夠慎重的。”楊海文則對劉浦江先生的觀點表示認可。張希清先生認為由于拙文的見解是以錯誤的論據為依據得出的,因此“由此而發的一切也就不足論了。”這不免引起筆者高度關注。通過對這四篇論文認真細致的研讀,筆者修正了對宋太祖誓約原文的認識,即宋太祖誓約的原文是“誓不誅大臣、言官”,而非“誓不誅大臣、用宦官”。至于張希清先生認為拙文的見解不足論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者恰恰認為正是對宋太祖誓約文字的更正,解除了筆者的疑惑,讓筆者更堅定了原來的主張,即徽宗讓曹勛向高宗轉述的誓約很可能是出自徽宗自己的編造。
一、北宋不殺大臣、言官原因探析
在北宋,“大臣”一詞正式情況下基本上都是被用來指稱宰相、副宰相以及樞密院長貳等高級文武官員的,而檢討北宋歷史,誅殺宰輔大臣的事情確實不多。故張希清先生稱:“北宋前八朝的‘大臣、言官’犯罪,最多不過是貶官竄遠惡州軍而已。”并認為這是宋朝“君臣們均奉太祖誓約‘不誅大臣、言官’為祖宗之法”的結果。[xi]但在筆者看來,北宋罕殺大臣原因甚多,而所謂的太祖誓約不與焉。具體而論:
(一)以防弊原則為指導,對宰執大臣多方制衡,使其難以為非。北宋立國后,為避免再度出現唐末五代時期大臣專權、方鎮跋扈的局面,宋太祖從防弊的原則出發,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方針措施,以加強其統治,所謂:“事為之防,曲為之制”。[xii]
就防范大臣而言,北宋統治者在朝廷設樞密使,與宰相對掌軍政大權,以分宰相之軍權;設三司,號為計相,以分宰相之財權。所謂:“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xiii]進而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要求執政大臣嚴格按照規矩行事。如太宗曾對宰相稱:“思與卿等謹守法制,務振綱紀,以致太平。”[xiv]真宗曾對宰相說:“今四方無虞,賴卿等慎守經制”。[xv]蘇洵稱仁宗待兩制以上臣僚“于繩墨之內”。[xvi]而執政大臣深知君主用心,因而多按制度行事,以不生事為原則,以至于太宗稱當時執政大臣“競為循默,曾不為朕言事。”[xvii]仁宗時,蘇洵稱:“今兩制以上,非無賢俊之士,然皆奉法供職無過而已”。[xviii]
為了防止大臣擅權,北宋君主又以臺諫牽制宰輔高官。此在仁宗時尤其突出,呂中所謂:“臺諫之職在國初則輕,在仁宗之時則重;在國初則為具員,在仁宗之時則為振職。”[xix]如當時宰相劉沆指出:“自慶歷后,臺諫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無當否悉論之,必勝而后已。”[xx]從而對二府大臣形成強大壓力,以至于“御史府視中書、樞密雖若卑,中書、樞密亦不敢與御史府抗威爭禮,而反畏悚而尊事之。”[xxi]執政大臣“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其失,雖元老名儒上所眷禮者,亦稱病而賜罷。”[xxii]因此“仁宗之世,議者譏宰相但奉行臺諫風旨而已。”[xxiii]
總之,由于多方限制,宰執大臣擅權的可能性大減,自然也就很少被處死了。
(二)由于種種原因,大臣獲罪之后往往受到多方保護,使其難以被朝廷處死。
首先,由于官員們親黨膠固、互相援手,最高統治者往往難以將獲罪者處死。[xxiv]普通官員如此,宰執大臣亦如此。如仁宗初年宰相丁謂由于專權自恣,觸怒了執掌朝政的劉太后,劉太后盛怒之下欲誅丁謂,丁謂急忙求救于另一宰相馮拯,所謂:“陰祈拯營救”,在馮拯的袒護下,丁謂被免予處死,貶往朱崖。[xxv]
其次,官員們從維護士大夫階層的整體利益出發,反對最高統治者誅殺臣下。為了維護士大夫階層的整體利益,一些當權的官員不僅極力為那些與己沒有恩怨的官員開脫,而且在與政敵斗爭時,也力戒以誅戮作為最終的打擊手段,以免在己方失勢時,招致對方毀滅性報復。對此筆者在《論北宋“不殺士大夫”》一文中舉宰相蔡確車蓋亭詩案以證,茲不具論。
其三,為避免朝廷變相誅殺大臣,官員們對最高統治者處置獲罪大臣的手段非常警惕。仁宗初年,樞密使曹利用“性悍梗少通,力裁僥幸”,“在位既久,頗恃功”,而為聽政的劉太后所“嚴憚”,結果在宦官誣陷下被貶流放,途中因押送宦官逼迫,“投繯而絕,以暴卒聞。”議者以為這是被變相處死,因“死非其罪,天下冤之。”[xxvi]顧宏義先生就此事發論稱:“章獻太后垂簾時宦官勢力雖有所擴大,但遠未到敢擅自逼死朝廷大臣的地步。”指出“如曹之死,確屬宦官之胡作非為,士大夫豈能默默?因此事出自‘天意’,故天下人只能‘冤之’而已。”[xxvii]此事引起官員們高度警惕,因此哲宗初,蔡確因車蓋亭詩獲罪,聽政的高太后堅決主張貶蔡確為英州別駕,新州安置。宰相范純仁勸之不解,擔心其襲劉太后故智,派宦官押送,要了蔡確性命,特地請求不讓宦官押送。所謂:“純仁曰:‘臣奉詔,只乞免內臣押去。’簾中曰:‘如何?’純仁以曹利用事言之。簾中曰:‘決不殺他。’遂退而行其責命。忽夜批出,差入內侍省供奉官裴彥臣等押送,諫垣與中司俱欲救止,而恐與初論相戾,且非體,復不敢發。”[xxviii]
(三)受主客觀原因影響,北宋最高統治者在是否誅殺大臣方面非常慎重。
首先,北宋諸帝治國講究政治權謀,不似五代君主將政治斗爭簡單化,動輒以殺戮作為解決矛盾的重要手段。如宋太祖“嘗讀《堯典》,嘆曰:‘堯、舜之世,四兇之罪,止從投竄,何近代憲網之密耶?’”[xxix]真宗挑選經史中可以為后世效法的內容,著《正說》十卷五十篇,其中就有《謹罰篇》。景祐四年十月,仁宗在與大臣一起研讀《謹罰篇》時,發表評論說:“深文峻法,誠非善政。”[xxx]因此,自太祖起,北宋的君主們都注重利用政治權謀而非簡單粗暴的高壓政策,來解決統治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與沖突。
其次,因北宋立國后,長期罕有誅殺大臣之事,及至中后期遂被總結為“祖宗家法”,而為君主所遵行。對此筆者《論北宋“不殺士大夫”》論之甚詳,茲不具論。
最后,北宋黨爭激烈,斗爭雙方往往皆欲假君主之手除掉政敵,因此君主對此頗為警惕,深恐為朝臣所利用而成為其打擊政敵的工具。如盧多遜是趙普的政敵,太宗時盧多遜拜相專權,趙普被排斥在外不得還朝,后太宗欲借趙普除掉秦王趙廷美,因招趙普復入相。趙普由于想借機除掉盧多遜,遂將突破口選在盧多遜身上,于是“廉得多遜與秦王廷美交通事,遂以聞。”太宗借此下盧多遜御史獄,捕系其黨羽,窮治之,皆伏罪,然后“詔文武常參官集議朝堂。太子太師王溥等七十四人奏多遜及廷美顧望咒詛,大逆不道,宜行誅滅,以正刑章,趙白等請處斬。”這看似要遂了趙普的心愿,但太宗最終卻只是“詔削奪多遜官爵,并家屬流崖州”,并沒將盧多遜處死。究其原因,就是太宗知道趙普與盧多遜有仇,不愿被趙普利用,成為其除掉自己政敵的工具。[xxxi]
哲宗當政期間,新黨章惇、蔡卞等得勢,遂將元祐舊臣流放嶺南,元符元年,章惇又“議遣呂升卿、董必察訪嶺南,將盡殺流人。”[xxxii]哲宗不知其計,遂打算派此二人按察嶺南,后經左司諫陳次升的開導,發覺險被新黨利用,成為其清除政敵的工具,就連忙取消了讓呂升卿他們按察嶺南的計劃,所謂:“于是升卿罷其行。”[xxxiii]
總之,由于以上種種原因,欽宗以前,二府大臣除曹利用被變相除掉之外,北宋鮮有大臣被殺。故那種將太祖誓約視為北宋罕殺大臣的原因的看法是不足取的。如王明清稱太祖誓約,“此誠前代不可跂及”,并回顧北宋歷史,指出“雖盧多遜、丁謂罪大如此,僅止流竄,亦復北歸。”[xxxiv]然細加推考,王明清之論并不能成立,因為盧多遜本就罪不致死,丁謂不死是由于宰相馮拯的袒護。
張希清先生也舉了數個北宋不殺大臣的例子,所謂:“如真宗天禧四年著名宰相寇準‘坐與周懷政交通’,圖謀廢真宗而擁立太子監國,也只是‘貶授將仕郎、守雷州(治今廣東海康)司戶參軍’。元祐年間,對身陷車蓋亭詩案的宰相蔡確,高太后雖恨之入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但只能流放到嶺南新州(今廣東新興)。紹圣年間,對元祐黨人如宰相劉摯、呂大防等,也不過是貶逐嶺南而已。”[xxxv]實則張希清先生的論據與王明清所舉的一樣,也是似是而實非。
天禧四年,寇準先因謀請太子監國一事罷相為太子太傅萊國公,后宦官周懷政“陰謀殺謂等,復相準,奉帝為太上皇,傳位太子,而廢皇后。”[xxxvi]繼而事敗被誅。此事寇準并不知情,但因周懷政的陰謀中有讓他復相的設想而受到牽連,因而被貶出朝廷,三貶以至于道州司馬。由于罪不致死,故真宗并無殺寇準之意,真正想處死寇準的是丁謂。真宗去世后丁謂繼續以寇準與周懷政交通罪,再貶雷州司戶參軍。時為乾興元年二月戊辰。關于蔡確一事,前已論及,高太后自稱并無殺蔡確之意,而若如張希清先生所言高太后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但最終卻沒能殺掉蔡確,原因也不在所謂的祖宗家法,而在于大臣識破了她的陰謀,使她無法處死蔡確。就劉摯、呂大防等而論,因其所犯并非死罪,故無論是元祐時期當政的高太后還是紹圣時期當政的哲宗都無意處死他們。如呂大防被貶之后,哲宗對他還非常關心,呂大防兄長呂大忠“自渭入對,哲宗詢大防安否,且曰:‘執政欲遷諸嶺南,朕獨令處安陸,為朕寄聲問之。大防樸直為人所賣,三二年可復相見也。’”[xxxvii]“欲殺(劉)摯及梁燾、王巖叟等”的是章惇、蔡卞等新黨官員。[xxxviii]
至于北宋一朝沒有誅殺言官的現象,筆者《論北宋“不殺士大夫”》一文所列三原因適用于解釋這一現象,同時還需強調的是言官是作為君主制約大臣擅權的工具而存在的,君主當然不會輕易將他們處死。
二、欽宗誅殺大臣原因探析
雖然北宋立國后由于種種原因,長期罕有誅殺大臣、言官的現象,但進入后期,隨著政治局勢的推演,到欽宗時這種傳統便再也堅持不下去了。
從哲宗繼位起直到北宋滅亡,數十年間,士大夫階層內部不同政治派別間的斗爭愈演愈烈,在此過程中,前代形成的互不以誅戮作為打擊對手的最終手段的默契漸被打破。如哲宗紹圣年間,元祐黨人劉唐老曾對文及甫說:“時事中變,上臺當赤族其他執政,奉行者當梟首,從官當竄嶺南。”顯現出舊黨報復之意。[xxxix]紹圣四年,章惇、蔡卞等“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xl]陰謀未能得逞后,元符元年,章惇又議遣呂升卿、董必察訪嶺南,欲盡殺元祐流人。顯見士大夫階層的破局已指日可待。
同時,對宰執大臣的制衡體制遭到破壞。如臺諫失去對大臣的制約能力,呂中所謂:“自治平以前,為大臣者,皆以臺諫之言而去;治平以后,為臺諫者,皆以大臣之怒而去;而熙寧四年之后,為臺諫者,皆大臣之私人也。”[xli]集體決策制度也遭到破壞,蔡京為相,擔心受到三省臺諫的掣肘,因請求以徽宗的御筆付有司,有阻撓者以違制罪之,遂得以為所欲為。由于蔡京專權,奸邪之徒 “莫不趨走其門。”[xlii]其他大臣、宦官如鄭居中、王黼、童貫、梁師成等,亦挾徽宗之寵,專權自恣,發展勢力,使得國事日蹙。最終導致金軍南下,徽宗惶惑無計,只好內禪于欽宗。而欽宗剛一即位,朝野上下便一遍問責之聲,又兼舊黨長期遭受打壓,此時亦欲乘勢報復,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因而徹底激化,而矛頭直指蔡京等人。
如太學生陳東率其徒伏闕上書,要求誅殺蔡京、梁師成、李彥、朱勔、王黼、童貫等六賊:“傳首四方,以謝天下。”[xliii]右正言崔鶠為扳倒蔡京,“累章極論,時議歸重。”[xliv]監察御史胡舜陟上言抨擊朱勔,請求欽宗“特震天威,即加誅殛”;監察御史余應求請求欽宗嚴懲蔡京、蔡攸、童貫、朱勔等,“以慰宗社之靈,以快天下之望”。[xlv]
在此情況下,與這些人有牽連的官員們或是緘默不語,或是倒戈痛擊。如吳敏因“蔡京喜其文”,而得到蔡京的提拔。[xlvi]吳敏、李綱又為蔡攸、蔡翛引而“用之”,[xlvii]孫覿“為纂修蔡攸引用”。[xlviii]當此之時,李綱、吳敏于王黼并“請誅黼”,[xlix]于蔡京則無所言。孫覿則請求欽宗“早賜竄殛”蔡京父子、正童貫“滔天之罪”以自明。[l]
受到抨擊的這些人,大致分屬兩個集團。蔡京父子、童貫、朱勔等屬于一個集團。蔡京、童貫在政壇上密切配合,“時人稱蔡京為公相,因稱貫為媼相。”[li]朱勔先是得到蔡京賞識,“童貫握兵,京以勔託,使階邊功以升。”在蔡京、童貫的提攜下,朱勔也發達起來。[lii]而趙良嗣則由童貫“薦諸朝”。[liii]梁師成、王黼、李彥等屬于另一個集團。如李彥“與王黼表里”。 [liv]對于梁師成,王黼“父事之”,梁師成與李彥又狼狽為奸,所謂:“李彥括民田于京東、西,所至倨坐堂上,監司、郡守不敢抗禮。有言于帝,師成適在旁,抗聲曰:‘王人雖微,序于諸侯之上,豈足為過?’言者懼而止。”[lv]
當時王黼集團首先被誅除。之所以這個小集團先瓦解,輿論要求對他們予以嚴懲是其一,該集團力量不及蔡京集團強大是其二,欽宗亦欲置他們于死地是其三。因為欽宗為太子時,“當宣和季年,王黼欲搖動者屢矣”,[lvi]故欽宗對王黼殊無好感。梁師成對欽宗似有保全之功,所謂:“鄆王楷寵盛,有動搖東宮意,師成能力保護。欽宗立,嬖臣多從上皇東下,師成以舊恩留京師。”[lvii]然此無疑為叛離徽宗,于是徽宗“諭大臣,始內禪時,師成獨沮異。”[lviii]這使欽宗對梁師成的好感很快便蕩然無存。故在一遍喊殺聲中,靖康元年正月,欽宗先是賜宦官李彥死,繼而殺宰相王黼于雍丘,賜死宦官梁師成于八角鎮。
而蔡京集團雖攻之者眾,但其成員在相當長時間內卻僅是一貶再貶而已。原因在于蔡京父子與欽宗頗有情誼。當欽宗為太子時,蔡京曾有保護之功,蔡絛所謂:“政和間,東宮頗不安,其后日益甚。魯公(即蔡京)朝夕危懼,保持甚至。”[lix]不過有論者認為這是蔡絛有意美化其父,但蔡攸擁立欽宗卻是不爭的事實,所謂:“帝欲內禪,親書‘傳位東宮’字授李邦彥,邦彥卻立不敢承,遂以付攸。攸退屬其客給事中吳敏,議遂定。”[lx]同時,吳敏、李綱兩位執政大臣對蔡京父子屢加袒護。如當時“言章交攻”蔡京父子之罪,而吳敏“橫身障蔽,斥逐臺諫,招引同門,以為己助”。[lxi]蔡京在拱州“遣人以奏牘抵(李)綱,使之請對,”李綱得書,即為“為京敷奏。”李綱奉詔迎徽宗還京時,“請以(蔡)攸為行宮副使”,蔡攸在丹陽,李綱與之通書,有“不敢渝信”、“太師鈞候甚安,此中不輟通問”之語。[lxii]故當時雖然官員們對蔡京父子屢加彈劾,吳敏等“迫于不得已,凡三四竄僅能置京、攸于湖外而已。”[lxiii]直到靖康元年七月蔡京死于潭州。及至靖康元年八、九月間,吳敏、李綱相繼離職后,言章交上,在抨擊吳敏、李綱的同時,又要求對蔡攸等加以懲處,于是欽過遂對吳敏、李綱一貶再貶,并從臣僚之意見,于靖康元年九月誅蔡攸、蔡翛兄弟及朱勔。此前七月二七日,詔誅童貫、趙良嗣。
三、徽宗編造謊言原因探析
通過分析可知,北宋殺與不殺大臣,原因都非常復雜,而所謂的太祖誓約不與焉。并且不惟不與,還事屬編造。最明顯的證據就是該誓約與太祖的防弊原則相違背。太祖時期所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范大臣專權,而所謂的太祖誓約卻是單方面免除了歷朝大臣的死罪,設若日后有奸臣圖謀傾危趙宋社稷,并為天下所知,君主對該大臣是殺還是不殺?殺有違祖訓,不殺將會姑息養奸助長大臣們挑戰皇權的勇氣。所以以宋太祖機心之深,是無論如何不會立這種束縛子孫手腳的誓約的。并且征諸史實,也非如徽宗所言,自太祖以至于哲宗,最高統治者沒有殺過大臣,如曹利用之死就是出于最高統治者之意。
既然所謂的太祖誓約當屬編造,那么是誰編造了這個謊言呢?杜文玉先生認為可能是曹勛南歸后,高宗針對當時中原殘破,人心浮動的現實,為了收攬人心,遂與曹勛“共同編造”了太祖誓約,因為從誓約內容看,其“強調優待士大夫,而且冠以祖宗遺命,收買人心,宣傳趙氏之深恩厚澤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lxiv]然曹勛建炎元年七月自燕山回到南京應天府,見到高宗,繼而很快便奏上《進前十事札子》,而若如杜文玉先生所言其中的誓約是出于高宗編造,高宗就應該將此詔諭臣下,如此才可能達到他所期待的后果,但事實是,雖如杜文玉先生所言,當時高宗推行了一系列措施,詔告天下,普施德政,然于太祖誓約一事卻無只言提及。故推以常理,征諸史實,杜文玉先生的高宗編造說是不成立的。而在筆者看來編造這個誓約的很可能就是徽宗本人。
宋徽宗為人“輕佻”, [lxv]經常為了達到他的目的而不惜說謊騙人,如他為了崇道,便編造謊言,欺騙天下。政和三年十一月五日舉行冬祀大禮,徽宗乘車至玉津園后,對蔡攸說:“玉津園東樓殿重復,是何處?”然后又問蔡攸:“見人物否?”在徽宗的指點下,蔡攸“即見有道流、童子,持幢幡節蓋,相繼而出云間”云云。此事“在當時已多有議之者。”[lxvi]宣和七年十月,金軍分兩路南下,十二月,徽宗“自懼,思有以脫難者,又素有禪意”,結果到了十二月二十三日,徽宗便“有疾不能語,索筆舉左手書曰:‘我已無半身矣,如何了得大事?’大臣相顧無語。又書曰:‘諸公如何又無語者?’上顧左右無應者,乃自書曰:‘皇太子某可即皇帝位,予稱教主道君,退處龍德宮’。”于是立太子為皇帝,是為欽宗。[lxvii]顯見說謊騙人實是徽宗的拿手好戲。所以當他被金人押往燕山后,知道自己若想重回宋朝,享受榮華富貴,必須得到已稱帝的高宗的信任,于是為了取信于高宗,徽宗不免故伎重演,遂編造出了太祖誓約的謊言。
徽宗編造的謊言之所以為學者所相信,是因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宋人論及臺諫的重要性,一直追溯到太祖時期,熙寧四年蘇軾上書神宗稱:“自建隆以來,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風采所系,不問尊卑,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lxviii]并將言官與大臣相提并論,如明道二年歐陽修稱:“故士學古懷道者仕于時,不得為宰相,必為諫官,諫官雖卑,與宰相等。……宰相、諫官系天下之事,亦任天下之責。”[lxix]
事實上太祖時期言官并不受重視,諫官如諫議大夫、補闕、拾遺等在北宋初年仍隸屬于中書省和門下省,且多兼任他職。為諫官者奉前代職守,以規諫君主為務。如太宗時田錫因曾任右拾遺、直史館,為諫官,后出為地方官,入辭太宗時他直進封事,其中論及諫官之職責,一則曰:“臣職在箴規”;再則曰:“案《六典》:左右拾遺、補闕,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者,小則上封,大則廷爭”。當時諫官欲上奏章要先得到宰相的許可,并且即便允許上奏,仍要“依常式署狀云:‘不敢妄陳利便,希望恩榮。’”田錫后來乘面見太宗之機直進封事,論列此事,然太宗并不以宰相為過,只是表示田錫“申明經制,皆是舊章,方屬承平,漸期振舉。”顯見這是宋立國以來的一貫作風。[lxx]
御史臺雖屬獨立機構,然與省、寺、監等機構一樣,“官無定員,無專職”。[lxxi]其官“多出外任,風憲之職用他官領之。”[lxxii]雖職在糾繩不法,監察百官,但太祖更看重的是御史臺參與并監察司法事務的治獄事職能。如太祖任命馮炳為侍御史知雜判御史臺事后,曾對馮炳說:“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于汝也。”[lxxiii]
總之,由于種種原因,宋初言官并不活躍,朝廷重大決策的制定及宰輔的拜罷言官皆不得置言。及至真宗、仁宗之時,隨著臺諫制度的健全與完善,言官方日漸活躍,并發展成為制衡執政大臣的重要力量。此即呂中所謂:“臺諫之職在國初則輕,在仁宗之時則重;在國初則為具員,在仁宗之時則為振職。”故蘇軾的言官在宋初地位就已舉足輕重的言論是不正確的,由于言官地位卑微,宋初也沒有人將言官與宰輔相提并論,這種言論直到中期才出現,并成為官場共識。因此很難想象在宋初太祖就將言官與大臣相提并論,并鄭重其事地立下禁止后世君主誅殺大臣與言官的誓約。不過,由于年代久遠,再加上對本朝歷史缺乏通貫了解,進入中后期,如蘇軾等認為自宋立國起言官地位便舉足輕重也是事實。故徽宗編造誓約時,將言官與大臣相提并論,還是有一定事實依據的。
而徽宗之所以將此作為誓約的內容,應該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因為當時康王趙構沒被金人擄走,還在宋朝的疆域內活動,他和欽宗等被擄走的皇室要想南歸,只能寄希望于趙構。但從趙構的角度考慮,徽宗是退位皇帝,欽宗是在位天子,若將二人迎還,趙構何以自處?不過,相對而言,徽宗由于已退位,對趙構威脅不大,若他能得到趙構的感念與憐憫,則趙構救他南歸的可能性頗大。因此為著南歸考慮,他讓曹勛拿著他親筆書寫在衣服上的八個字“可便即真,來救父母”去見趙構,同意趙構登極稱帝,并懇求趙構來救自己。[lxxiv]同時又虛構所謂的太祖誓約,以博取趙構的尊重、信任與憐憫。
考欽宗之政,其最大亮色當屬尊從輿議或貶死或誅殺蔡京、王黼、梁師成等大臣、宦官,但這卻讓徽宗非常尷尬。因為這些人都曾是徽宗的寵臣,如果當年徽宗對他們不是縱容而是誅除,則宋朝統治如何會落到內外交困、舉步維艱的地步?故若追根溯源,徽宗實不能辭其咎,因而欽宗的行為雖使徽宗的政治聲譽受到嚴重損傷,但徽宗卻無力予以反擊,這不免使徽宗對此耿耿于懷,但繼而宋朝不旋踵而亡,卻給他找到了抨擊欽宗的理由。
北宋中后期,政界普遍認為君主要想使政局穩定,就須讓臺諫與宰執大臣相互制衡,而不是讓某一方偏勝。如英宗時,呂公弼諫稱:“諫官、御史,為陛下耳目,執政為股肱。股肱耳目,必相為用,然后身安而元首尊。”[lxxv]哲宗元祐初,秦觀稱君主在政事之臣與議論之臣時,要注意做好平衡,所謂:“要之,二者不可偏勝,使之適平而已。”[lxxvi]而欽宗一繼位就聽從言官建議殺戮大臣,造成臺諫偏勝的局面,則顯然是對傳統的破壞。對此,若北宋統治得以繼續,徽宗自也無話可說,但問題是欽宗繼位年余便亡國了,故徽宗完全可以以此為著力點,來挽回自己的政治聲譽并深罪欽宗。
因此當曹勛南歸之際,他便編造了所謂的太祖誓約,然后加上自己的評論讓曹勛傳達給趙構。所謂:“藝祖有約,藏于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每念靖康年中誅罰為甚,今日之禍,雖不止此,然要當知而戒焉。”[lxxvii]觀這段文字,雖不過區區數十字,然內涵卻極豐富。具體而言,由于宋世君臣極重祖宗家法,故將不殺大臣、言官的傳統以家法的形式予以表述;由于太祖作為開國之君,于宋朝有創業垂統之功,在宋人心目中享有其他君主所無法比擬的威望,故將家法歸于太祖,借重其權威以神乎其事;聲稱太祖將誓約藏于太廟,則意在強調此家法關乎大宋的國運,非它其他家法可比,歷世君主必須對其高度重視;聲稱“七祖相襲,未嘗輒易”,則是以事實證明歷代君主對這條家法確實都非常重視,并嚴格遵守。具體到徽宗而言,由于他在位期間也沒殺過大臣、言官,顯見他也做到了對祖訓的絕對信從,于是他縱容蔡京等的行為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釋。不過,這似乎有將責任轉嫁給太祖的嫌疑,但從文意看,徽宗顯非此意。他的意思是太祖是正確的,太祖說“違者不祥”,故他和其他前代君主謹遵太祖遺訓,不敢違背,而欽宗不聽太祖之言,聽從言官意見殺掉大臣,便招致亡國之禍。這樣便把北宋滅亡的責任推在欽宗身上。于是徽宗遂以祖宗代言人自居,義正詞嚴地對破壞祖宗家法的欽宗痛加斥責,同時對趙構諄諄教導,儼然以政治導師自居。可以說,利用這條誓約徽宗既重塑了自身光輝的政治形象,又撇清了自己與宋朝亡國的關系,同時還亮明了自己對欽宗的態度。總之,為了能夠得到趙構的尊重、同情與信任,從而最終救自己南歸宋朝,徽宗可謂煞費苦心。
然而有意思的是,雖然不殺大臣的誓約被傳給了高宗,但高宗卻仍大開殺戒,先后除掉了曾任右諫議大夫的宋齊愈、太學生陳東、布衣歐陽澈、曾任宰相的張邦昌以及樞密副使岳飛。究其原因,可能是高宗對所謂的太祖誓約根本就不相信;當然也不排除高宗相信徽宗所言的可能,而在相信的情況下,高宗仍然違背祖訓誅殺官員,則進一步肯定了本人的看法:即在宋代君主殺不殺大臣、言官,是由現實政治形勢而非所謂的太祖誓約決定的,原因非常復雜。不過劉浦江先生認為這只是偶然現象,沒有必然性。所謂:“欽宗、高宗之偶開殺戒,在兩宋三百余年的歷史上畢竟屬于個案。”[lxxviii]由于凡事一歸于偶然,便沒了探討的必要,故劉浦江先生在談論太祖誓約及誓碑這個話題時,于欽宗、高宗兩朝史事近乎略而不言。然通過前面的論述,可知欽宗朝混亂的政局乃是北宋政局長期推演的結果,而高宗朝又是欽宗朝歷史的延續,如果說欽宗朝屬士大夫政治崩潰時期的話,高宗朝則屬士大夫政治重建時期,皆屬非常時期,因而各種矛盾錯綜復雜,政治斗爭異常激烈,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殺戮也就再所難免了。也就是說與欽宗朝一樣,高宗朝出現誅殺大臣現象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并非偶發事件。
就高宗對待太祖誓約的態度而言,征諸史實可知他實際上是持不相信態度的。他殺戮大臣可作為一個例證,另外,若他相信有這么一個誓約,他就應該在退位時將誓約傳于孝宗,然而淳熙年間,“南宋歷史上最為注重‘祖宗家法’的帝王”宋孝宗卻公開批評宋朝厚待臣下的政策,[lxxix]所謂:“國朝以來,過于忠厚,宰相而誤國,大將而敗軍,未嘗誅戮。要在人君必審擇相,相必當為官擇人,懋賞立乎前,誅戮設乎后,人才不出,吾不信也。”[lxxx]此顯見孝宗對所謂的太祖誓約并不知情,也就是說高宗并沒有把這條誓約傳給他。而高宗之所以不將此誓約傳給孝宗,合理的解釋只能是他對此根本就不相信。
四、太祖誓碑真偽辨析
關于太祖誓約,除了徽宗所謂的誓約說外,又有所謂的誓碑說,因該說與誓約說關系密切,故有必要加以剖判。
誓碑說聲稱太祖立國之后,密刻一誓碑藏于太廟,“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余,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于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云:‘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lxxxi]考其史源,張蔭麟先生認為“概由《北狩見聞錄》所載徽宗之寄語而繁衍耳。”[lxxxii]徐規先生對此表示贊同。張希清先生則認為此說出于曹勛所傳達的宣諭之外,自有一“系統”。然張希清先生的論述始終圍繞著《北狩見聞錄》的敘述展開,并且認為誓碑與《北狩見聞錄》“在內容上大同小異。”[lxxxiii]劉浦江先生也認為誓碑說的“史源顯然不是出自曹勛《北狩見聞錄》”,張蔭麟先生的看法“也僅僅是一種推測而已。”然而劉浦江先生又說:“若不考慮其出處問題,單就這段文字的內容來分析,似乎看不出有什么明顯的疑點,與曹勛轉述的徽宗之言也并不矛盾。”[lxxxiv]既然如此,怎么能非常肯定地斷言誓碑之說另有源頭呢?
事實上誓碑的史源確實出自誓約。首先二說的立誓者皆是宋太祖,其次,藏誓碑、誓約的地點都是太廟,再次,誓碑出現在誓約之后,且撰述誓碑典故者知道曹勛轉述的太祖誓約,如敘述誓碑這段文字的最后稱“后建炎中曹勛自虜中回,太上寄語云:‘祖宗誓碑在太廟,恐今天子不及知’云云。”[lxxxv]最后,誓碑第二條、第三條內容與誓約內容大致相同,并且兩者相較,誓碑說較之誓約更為豐滿,體現著對誓約說的繼承與完善。因為誓約說涉及官員的范圍過窄,且沒能反映北宋士大夫階層受君主重視的事實,同時北宋對普通百姓上書言事似也很寬容,如太學生陳東等上書一事就是例證,而誓約也沒能將這一事實體現出來,而誓碑的“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說不僅容納了誓約的內容,而且將整個士大夫階層以及上書的平民都包括了進去,顯得非常完善與豐滿,這也標志著太祖誓約的最終定型。總此四點,可以斷言誓碑出自誓約,誓碑的出現是沿誓約之說繼續發展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不過,張希清、劉浦江兩位先生由于認為誓碑另有史源,故都嘗試著對誓碑的所謂史源進行探討,張希清先生認為《古今說海》錄的這條史料出自題名為陸游的《避暑漫抄》一書,而該書稱此條史料出自《秘史》,由于《避暑漫抄》現存二十六條史料均屬抄錄唐宋軼事,而這些軼事除有兩條脫漏外,均注有出處,故而認為“《避暑漫抄》中關于太祖誓碑的記載,是有典籍根據的。”至于具體時代、著者卻不得而知。[lxxxvi]劉浦江先生沿此繼續推考,認為“《避暑漫抄》題名陸游是絕不可信的”。但對于《秘史》的著者與成書時代仍難考知,所謂:“我想這可能是某部宋人野史或筆記的簡稱,但遍檢宋元明書目,卻無從找到線索。”[lxxxvii]
考張希清、劉浦江兩位先生之所以悉心推考誓碑的史源,不外是要確定該說的真實與否。即然無法通過考辨史源來達到目的,不妨轉換思路仍沿杜文玉先生的路徑,從誓碑內容來考辯。
就第一條誓約而言,太祖既然發重誓要后世厚待柴氏,他自己首先就應該做出表率善待周世宗的兒子們。然事實并非如此,因為周世宗四子似皆非善終。恭帝柴宗訓退位后,很快便與符后一起被遷居洛陽,建隆三年又被遷居偏僻的房州,杜文玉先生指出“宋太祖如此對待一個年僅數歲的孩子,可見其對柴氏子孫防范之嚴”,因此這一條內容是“不可靠”的。[lxxxviii]筆者沿此繼續推考,更加肯定了這條誓約的荒謬。就對周恭帝柴宗訓的控制而言,開寶二年太祖又特派其親信辛文悅出知房州,加緊對柴宗訓的看管,開寶六年柴宗訓死,時年不過二十一歲。李燾書此事云“房州言周鄭王殂”,顯見含有深意。[lxxxix]紀王柴熙謹更是卒于乾徳二年十月,曹王柴熙讓、蘄王柴熙誨則“不知其所終”。[xc]對此胡三省稱《新五代史》如此表述,“蓋諱之也。”[xci]故此誓用以欺瞞大眾則可,欺瞞皇室知情者則不可,以誓約的形式鄭重其事、信誓旦旦地約束后世君主善待柴氏不僅不可,而且非常滑稽。因此張希清先生在攻駁杜文玉先生觀點時,雖談鋒甚健,滔滔不絕,然對此問題,卻不置一言。劉浦江先生倒是嘗試著對太祖誓約秘而不宣的原因加以解釋,認為“就太祖本意而言,此誓約應視為宋代君主的一種自我約束,是自律而非他律”,“屬于‘內部掌握’的原則”。[xcii]于是我們不禁要問,就第一條誓約而言,柴氏后人都已被太祖搞得或死或不知所終,后來君主如何以誓約自律善待柴氏后人?故這種誓言庸人尚且不為,更何況宋太祖乃英武之主,更不會為。而若此條誓約確屬編造,則誓碑說不證已可知其為偽。當然論者會說宋世對柴氏后人加恩之事史不絕書也是事實,但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事情是發生在仁宗天圣年間以后,太宗、真宗皆無善待柴氏后人之舉,并且此柴氏后人皆屬柴氏旁支而非周世宗之后。
就第二條誓約而言,杜文玉先生指出“太祖既立‘誓約’,要子孫不得誅殺大臣及言事之人,自己理應身體力行;翻開《宋史·太祖本紀》和《續資治通鑒長編》,其誅殺臣子之事竟不絕于書。”進而指出“宋代諸帝對待臣下較為寬容,和各朝相比誅殺較少,但決不是不殺。”[xciii]由于證據確鑿,故此說頗為有力。對此,徐規先生認為“所謂‘不殺’乃指不輕率誅殺,決非絕對不殺。” [xciv]劉浦江先生對此表示認同。然宋人自將不殺官員作為祖宗家法開始談論起,雖然指代官員之詞頗相歧異,然皆持絕對不殺說,如蔡確稱:“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xcv]呂大防稱宋代的“祖宗家法”之一是“臣下有罪,止于罷黜”,[xcvi]曾布稱:“祖宗以來,未嘗誅殺大臣”,[xcvii]當然如劉浦江先生所言,“在整個北宋一代,太祖誓約始終被作為一個密約封存在太廟”,“宋人并不知道太祖曾立下不殺士大夫的誓約”,[xcviii]故蔡確等的說法可以理解為猜測,但問題是他們的說法都得到了神宗、哲宗等君主的認可,并且哲宗更是明確表示:“祖宗未嘗誅殺大臣”,[xcix]徽宗也聲稱:“藝祖有約,藏于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總之,關于宋代不殺官員的這條祖宗家法,誓約若在,無論指代官員之詞是什么,宋人都是認為絕對不殺,因此徐規、劉浦江兩位先生所持的不輕率誅殺說雖甚新穎,但卻與史實不符,故而是不成立的。當然論者可能會說,既然蔡確、呂大防、哲宗等都認為有這么一條祖宗家法,豈不正證明了太祖誓約的存在?但要知道,在宋代已故的君主都可稱作祖宗,“趙宋的‘祖宗之法’,事實上是指宋朝的列祖列宗建立與維持的基本軌范”,[c]故當時君臣們雖稱言“祖宗”,但這祖宗卻不一定是太祖。
張希清先生知徐規先生之說不足以服眾,為推倒杜文玉先生之說,遂另辟蹊徑,以徽宗稱太祖誓約有“不誅大臣”之語,認為太祖誓約指的是不誅殺大臣,而非普通官員。杜文玉先生由于“混淆‘大臣’與‘臣子’這兩個概念,以致得出了不正確的結論。”此說雖然看似頗有道理,然他以徽宗太祖誓約攻誓碑之非,也就意味著誓碑說的不成立。于是為了自圓其說,張希清先生又說徽宗的太祖誓約與《秘史》所載的誓碑有“大臣”與“士大夫”的差異,“恐怕是《秘史》所據傳聞有誤”,進而稱“由此可以看出,《秘史》關于誓碑的記載并非根據作者的親身目睹,而是得之于傳聞,不能作為信史”。[ci]然若如此,誓碑之說更屬虛妄。
論誓碑真偽者又有楊海文,其文為證太祖誓碑之真,列18條“直接證明材料”,14條“間接證明材料”,文獻征引可稱繁富,然因其用功之處不在溯其源,而在窮其流,不免治絲而棼。就其所稱引這32條史料而言,凡稱“太祖”云云者,其史源皆出于曹勛,而曹勛之言已知為徽宗編造;凡言“祖宗”云云者,宋代去世的君主皆可稱“祖宗”而不必指太祖。故以筆者淺見,其文用力雖勤,其論卻難成立。[c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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