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居民任文祿反映其在一起2009年發生于河南省西華縣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未出具任何書面委托的情況下,被相關人員以虛假授權方式代理訴訟,導致案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下審理并執行,7.8萬余元賠償款也未進入其賬戶,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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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7日,任文祿在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遭遇嚴重車禍,被一輛轎車撞成重傷,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長達三個月,醫療費全部自行墊付。由于傷情嚴重,身體未能完全康復,失去勞動能力的他只能返回黑龍江老家休養。
然而,這起看似明晰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卻成為任文祿十余年艱辛路的開端。據其陳述,案件審理期間,法院王俊山以他重傷住院無法到庭為由,與胡永正,被無關第三人冒名簽署授權委托書,使胡永正“合法”成為其訴訟代理人。
“任文祿從未委托過任何律師,更不知道案件什么時候開庭、怎么判決的。”任文祿強調,案件的一審、二審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直至2023年,他才輾轉拿到屬于自己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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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的7.8萬余元賠償款,并未到他手。判決書顯示,賠償款應打入法院賬戶后轉交任文祿。但他表示,自己從未提供過銀行賬戶,也從未收到過任何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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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2025年7月31日的一份短信信訪回復中稱,事故發生后,任文祿的妻子朱彥芳陪護期間,“口頭委托”其弟弟朱彥莊代為處理訴訟事項;判決后,朱彥芳再次“口頭委托”朱彥莊代領案件余款7萬余元。相關部門稱,該款項部分用于償還欠款,剩余3萬余元在朱彥芳手中,且朱彥芳已告知任文祿。
任文祿反駁稱:賠償款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需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尤其是人身損害賠償金具有專屬性,其妻子未經其書面授權,無權委托他人代領。自己對所謂“妻子委托領款”一事毫不知情,也從未見過、收到過任何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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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自身主張,任文祿提供了多項證據。
相關部門在回訪電話中承認任文祿一審未到庭,但一審開庭筆錄卻明確記載“任文祿到庭”并有其“簽名”和“指紋”。任文祿表示對此毫不知情。
相關部門卷宗內多份送達回證等文件上的“任文祿”簽名,筆跡肉眼可見存在顯著差異。
兩份關鍵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任文祿”的“祿”字被寫成了錯別字(偏旁部首不一致)。任文祿對此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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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胡永正的電話溝通錄音中,對方多次表示委托行為是“家屬所為”,間接承認授權委托書并非任文祿本人簽署。
任文祿已在申請中正式請求對各項簽名及指紋進行司法鑒定。
任文祿指出,王俊山與胡永正的行為,存在多項相關職業規范。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致其多年來不僅承受身體傷痛,更因案件不公而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生活陷入困境。
他要求查清事實,追究相關人的責任,歸還賠償和公道。”任文祿表示,他對法院簡單的信訪回復無法認同,認為其漏洞百出。
訴訟代理制度的嚴肅性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在當事人未出具有效書面委托的情況下,法院允許他人以代理人身份參與訴訟并處分實體權利。如果查實存在偽造簽名等情況,不僅會質疑相關民事判決的合法性,涉事人還可能面臨相關責任追究。賠償款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財務制度,確保款項直接、足額到達權利人手中,任何環節的疏漏或違規都可能導致權利人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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