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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數據處理者抓取、發布公共數據時,應履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關于信息準確性、時效性的保障義務;未盡注意義務發布誤導性信息致數據原始主體商譽受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 征信類平臺對敏感負面信息負有更高核驗義務,僅作事后刪除而未積極澄清、導致誤導擴大的,應認定存在主觀過錯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關聯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
-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信息技術 大數據 術語》(GB/T 35295-2017)
- 《信息技術 數據質量評價指標》(GB/T 36344-2018)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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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浙江某金融集團、重慶某微貸公司訴請:
1. 立即停止商業詆毀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 撤回不實信息并公開澄清、消除影響;
3. 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95萬元;
4. 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抓取并推送"重慶某微貸公司新增清算組成員"等誤導性信息,致原告商譽及消費金融產品聲譽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被告辯稱】
蘇州某科技公司辯稱:
1. 數據來源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2. 推送內容真實傳遞工商記錄,主觀無法預見誤導后果;
3. 已及時刪除并轉載辟謠信息,不構成商業詆毀,亦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查明】
1. 被告通過爬蟲技術抓取公共數據,在"企某"網站向付費用戶推送"變動時間2019-05-05 新增清算組成員應某"并將經營風險級別調為"警示",信息源自原告2014年年度報告歷史記錄,并非新增變動。
2. 推送當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無新增清算信息;被告未對敏感負面信息進行校驗,亦未在首次推送前與原告核實。
3. 被告事后刪除信息,但在官方微信、微博發布聲明未澄清事實,引發媒體新一輪報道,搜索條數達千萬級,擴大誤導影響。
4. 原告系消費金融核心企業,商譽受損導致交易機會減少、成本增加。
【法院認為】
(一)注意義務違反
被告作為互聯網征信企業,發布敏感負面信息時未盡數據來源核驗、時效核對、敏感性校驗等基本注意義務,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標準關于信息準確性的要求。
(二)主觀過錯認定
被告對誤導性信息的發布、推送具有過失;事后聲明未澄清反而引發二次關注,主觀過錯明顯。
(三)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
誤導信息導致原告商譽貶損及市場競爭優勢削弱,被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四)不正當競爭構成
被告行為雖非針對原告的故意詆毀,但違反公共數據利用的基本注意義務,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過程】
一審:【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浙8601民初【】號民事判決】
判決:
一、被告在"企某"網站首頁、官方微博連續十日及《法制日報》顯著位置連續三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號民事判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60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原告高額賠償請求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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