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于2000年簽訂了一份《宅基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劉某系XX宅基地的合法權利人,現將該塊宅基地轉讓給張某(城鎮戶口),轉讓費壹萬伍仟元。現劉某反悔要求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且張某應騰退、歸還宅基地;張某抗辯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其已在土地上加建了房屋并居住多年。
也迪律師解答
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屬于請求權,而屬于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上述規定中的農村村民,應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上述規定,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不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換言之,非宅基地使用權人不享有通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取得房屋物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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