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惡意注冊商標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也迪律師解答
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直接影響的是商標注冊秩序,該秩序對應的是市場信息機制,即市場中商品或服務、供給者、需求者各方面信息的發現和流動機制。為保護市場正常的信息發現與發現機制,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救濟途徑,商標法第七條也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在先的商標權,恢復因商標被惡意注冊而扭曲的市場信息機制。因而,商標法已經對惡意注冊商標進而扭曲市場信息機制的行為予以規制,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必要。當然,如已經生效的授權確權行政判決認定該行為構成惡意搶注商標,且侵權人還存在濫用商標異議程序、惡意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等行為,因商標法未對上述行為予以規制,上述行為仍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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