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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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四川旺蒼縣一網友因名字“麗春”長期受辱出現心理傷害,兩次提交改名申請、四次往返派出所,均被警方以“名字無歧義、理由不足”駁回。旺蒼縣公安局近日在問政四川平臺回應,成年人更名需充分理由和佐證資料,且“麗春”經審核無歧義。當地警方進一步表示,當前改名相關工作需依據現行規程,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綜合辦理。目前已要求該網友補充醫院精神證明佐證傷害,材料補全后就通過申請。另據媒體報道,四川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正修訂文件中與法律沖突的內容,新規程預計明年出臺。
而這也帶來諸多值得思考的問題:人到底有沒有自主決定姓名的權利?民法典賦予的權利遇上地方性規定該怎么抉擇?怎樣在防范改名權利濫用的同時,為因姓名受辱的公民提供有效合理救濟?
法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變更權
公民的改名權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山東滸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立成指出,民法典第1012條清晰規定,自然人可依法變更姓名,僅受“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條件限制。
這一規定意味著國家法律層面明確賦予了公民變更自身姓名的權利。像四川旺蒼縣因名字“麗春”長期受辱并出現心理傷害的網友,其遭遇已滿足正當改名事由,完全符合法律層面支持改名的條件,并非缺乏合法申請依據。而當地警方此前以“名字無歧義、理由不足”駁回其申請,與該法律條款的立法精神存在偏差。
地方法規與民法典:下位法不得逾越上位法紅線
與國家法律明確賦予的改名權形成對比的是地方的相關規定。四川省2018年出臺的《全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第五十四條規定,成年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姓名,僅特殊情形可申請,例如姓名或諧音違背公序良俗、名字含冷僻字等。
黃立成直言,這一地方規定在執行中出現了明顯的機械執法問題。該條款初衷是防范改名權利濫用,卻在實際辦理中被生硬套用。更關鍵的是,要求申請人提交“精神傷害證明”屬于違法增設條件,法律從未將其列為改名必備材料。這一操作,讓不少像該網友一樣因姓名陷入精神困擾的人,陷入“法律賦權、現實難行權”的困境。
而這一切的核心矛盾,在于地方法規與民法典的效力沖突。黃立成表示,按照法律適用的核心原則,上位法效力優先于下位法。民法典作為基本法律,其效力遠高于地方性規程,地方相關規定絕不能限制公民的法定權利。地方規程中“成年人原則上不允許更名”的表述,本應僅針對無正當理由頻繁改名的行為,而非成為公民正當改名的阻礙。
機制改善:多舉措破解改名難,讓權利落地
要化解公民改名難的問題,平衡權利保障與管理秩序,需要從多方面優化相關機制。黃立成表示,首先,需細化正當改名事由清單,明確將“姓名受辱、諧音不良”等給公民帶來實際困擾的情形納入其中,讓申請人的合理訴求有清晰的申請依據,避免因“理由不足”被隨意駁回。
其次,要清理不合理的證明要求,剔除“精神傷害證明”這類法律無明確規定的額外條件,簡化申請流程,讓改名辦理更貼合群眾實際需求。同時,可通過設定改名次數上限的方式,防范少數人借改名規避責任、擾亂管理秩序,從源頭規制權利濫用行為。
此外,還需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相關流程。當公民的正當改名申請被不合理駁回時,能有便捷、高效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通過這一系列機制優化,堵住機械執法的漏洞,才能讓民法典賦予公民的改名權真正落到實處,既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又維護好戶政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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