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因省道建設需要,河北石家莊靳先生的永久基本農田被納入征收范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的征收受到嚴格保護,原則上不得占用,僅限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且無法避讓的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審批后方可進行。
然而,在靳先生的案件中,征收方并未依法履行程序,甚至未向靳先生出示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而是直接拿出一份《租地協議》,試圖以此掩蓋違法占地的事實。靳先生對此堅決反對,但征收方無視其意見,于2022年6月強行推平了靳先生的承包地。
土地被推平后,征收方為掩蓋程序違法,開始“補辦手續”。2023年9月,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2024年1月,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盛廷土地征收律師審查后認為,這份補償決定書不僅程序違法,且內容存在重大瑕疵:補償面積與靳先生實際承包地面積嚴重不符,補償金額也未依法核算。
盛廷律師事務所接受靳先生委托后,認為征收方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靳先生的合法權益,遂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違法的補償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縣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未依法開展土地現狀調查、未公示補償安置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見,且補償決定內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最終,法院認定被告行為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 01 行初 375 號
案由: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
被告:石家莊市某縣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代理律師:路夢瑤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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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夢瑤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本案中,縣政府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結果已經被征地農戶確認。其次,縣政府是否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再次,縣政府雖然制定了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但該補償安置方案是否予以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等相關人員意見,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據此,縣政府作出的被訴補償安置決定主要證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分配辦法。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征收主體對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決定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沒有充分保障被征收農戶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縣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二、責令縣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對靳某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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