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仙兒是美麗沐足中心按摩技師,正常工作時間為15時至次日3時。
2017年5月4日18時許,田伯光來到沐足部找到之前與其有交往關系的林仙兒為其服務,林仙兒在8208房為田伯光做推油服務,直至當晚23時許,期間田伯光多次要求林仙兒為其“打飛機”(手淫),但均被林仙兒拒絕,田伯光在氣憤之下將林仙兒控制在按摩床上并雙手扼住林仙兒的頸部直至林仙兒死亡,并逃離現場。
小編特意查閱了一下田伯光的殺人動機,據(2018)粵刑終559號裁判文書中田伯光的供述及其辨認筆錄:2014年的冬至,我在沐足店認識了林仙兒,之后一直保持聯系,并一起同居過,在她于2015年年底回家結婚后,我們還保持聯系。2017年5月4日18時許,我去找林仙兒沐足,開好房后,她幫我推油。我多次要她幫我“打飛機”(手淫),但都被她拒絕。想到這么多年來我在她身上花這么多錢,今天就為了推油這件事情拒絕我,心想把她掐死算了,于是我爬起來將她推到按摩椅上,雙手就掐住她的脖子十分鐘左右,直到發現她沒有反抗后才停下來。
2018年1月23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田伯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訴后廣東高院維持原判。
2017年5月10日,林仙兒丈夫向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查明林仙兒正常工作時間為15時至次日3時。2017年5月4日工作至23時許,林仙兒在該單位沐足部8208房為客人田伯光推油服務,期間田伯光多次要求為其手淫均被拒絕,田伯光在氣憤之下將林仙兒控制在按摩床上并雙手扼住林仙兒的頸部直至林仙兒死亡。林仙兒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于2018年8月2日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10月31日,復議機關作出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公司起訴:林仙兒受到事故傷害是其與田伯光之間的感情糾紛所致,不能認定為工傷
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書及行政復議決定,理由如下:
林仙兒與田伯光相識,雙方有斷斷續續的情感往來。2017年5月4日下午6時許,田伯光名為到公司按摩消費,但實際是找死者林仙兒聊天、解悶。當死者林仙兒上鐘到8208房間后,在田伯光接受死者林仙兒提供推油服務期間,田伯光在聊天時無意得知死者林仙兒提供的推油服務包括幫助客人“打飛機”,在基于情侶的本能反應和對死者林仙兒不真誠行為的憤怒下,田伯光臨時起意殺死林仙兒。
由此可見,雖然死者林仙兒于2017年5月4日23時許受到的事故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其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死者林仙兒受到事故傷害是其與田伯光之間的感情糾紛所致,林仙兒的死亡結果與工作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林仙兒因履行工作職責,拒絕客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目的,使其不合理目的沒有達到,林仙兒是正常的工作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認為,認定林仙兒所受的傷害屬工傷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經調查核實:2017年5月4日工作至23時許,林仙兒在該單位沐足部8208房為客人田伯光推油服務,期間田伯光多次要求為其手淫均被拒絕,田伯光在氣憤之下將林仙兒控制在按摩床上并雙手扼住林仙兒的頸部直至林仙兒死亡。以上事實有處警經過、《刑事判決書》等可以證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后,并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依法舉證。根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林仙兒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因拒絕客人不合理(不道德)的要求被傷害致死,此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且不屬第十六條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而本案中,林仙兒因履行工作職責,拒絕客人田伯光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目的,使其不合理目的沒有達到,林仙兒是正常的工作行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林仙兒受到上述暴力傷害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故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林仙兒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本案中,林仙兒生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林仙兒于2017年5月4日晚在工作地點的8208房為田伯光做推油服務時,因發生爭執被田伯光扼住頸部直至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林仙兒事發當日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對此,本院認為,從各方當事人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全案證據綜合來看,林仙兒事發當日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構成工傷的要件,林仙兒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屬于工傷。具體理由如下:
事發時,林仙兒正在工作地點為客人田伯光提供推油服務,期間田伯光多次要求林仙兒為其提供非法的手淫服務,均被林仙兒拒絕,田伯光在氣憤之下將林仙兒控制在按摩床上并雙手扼住林仙兒的頸部直至林仙兒死亡。以上事實,已被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所確認。由此可見,林仙兒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構成工傷的要件。
公司認為林仙兒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是其與田伯光之間的情侶糾紛所致,與工作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公司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號:(2018)粵0606行初1244號(當事人系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