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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共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件,也就是說每年有超800萬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此前2012年查處的治安案件數達到頂峰,當年共查處1331萬起(可參考2024年12月17日《財經》:輕微犯罪記錄封存,他們能去掉“標簽”嗎?),這涉及龐大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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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這每年800萬起治安案件,有超800萬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其中能夠進入法定救濟渠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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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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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復議工作白皮書(2024)》:
2024年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新收行政復議案件74.96萬件。
其中公安12.5萬件,占22.6%。
按白皮書:從行政行為事項上看,立案受理案件中除涉及傳統行政行為事項外,舉報投訴處理、政府信息公開類案件較多。前五位數量和占比分別是:舉報投訴處理16.1萬件,占29.2%;行政處罰13萬件,占23.5%;政府信息公開10.5萬件,占19.1%;行政不作為4.8萬件,占8.7%;行政確認2.2萬件,占4.0%。
我們知道,公安類案件應當也差不多,除了治安處罰,還有信息公開、行政履職、行政確認等。
就此算來,單純因治安管理處罰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數量肯定不到1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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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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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4年全國法院統計公報,公安類一審行政案件數量是37506。
這其中的類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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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兩者相加,公安類一審行政復議、訴訟也不過是16萬件,我大約估算可能治安處罰案件約占五成,也就是8萬件。
這樣算來,也就是1%的治安處罰最終尋求了法定救濟渠道。
應當講,這個數據和我的平常認知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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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常被稱為“小刑法”,處于銜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位置。和一般只針對某個特定領域的行政法規相比,治安處罰的范圍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北大法學院研究員趙宏稱其為“一部普通人隨時都會迎面撞上的法律”。
資料來源:2025年10月14日鳳凰網《每年超800萬人被治安處罰,違法記錄或束縛一生?》
2024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刑事案件120萬件,治安案件大約是其7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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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為什么受到治安處罰的人員不復議、不訴訟?
特區法院一位法官當庭說: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就說明是認可這樣的行政處罰。
這個說法能成立嗎?
反正我是很不認……
因為當事人自己如是說“本來我想打官司,但我老婆有個閨蜜是律師,她告訴我民告官、告政府很難勝訴,而且律師費還很高,再說我老婆說她相信我是冤枉的,她不想和我離婚,我想想也就算了”。
有多少人就因為民告官很難、告政府很難勝訴、律師費用高、家人不支持打官司,然后盡管很生氣但想想也就算了。
或許我們該捫心自問:他們真的是認可這樣的行政處罰嗎?
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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