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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期限,是個有意思的話題,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引起大家關注,尤其是涉及故意殺人案件。
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個是,女子楊菊云因家暴殺死丈夫后,攜子潛逃,在潛逃24年后被抓獲,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予追訴。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考慮既要實現正義,同時也要兼顧執法成本、執法效率問題,也要考慮到是否還有社會危害性問題。本案中,楊菊云殺害丈夫,涉嫌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但超過了二十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最高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且被害人的父母、兒子都已經諒解,不要求追究楊菊云的刑事責任,且事情經過二十多年,在當地的影響已經淡化,楊菊云本人也不再有社會危害性,最終決定對楊菊云不予核準追訴。如此處理,能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社會主流對家庭暴力也是譴責態度,本案不追訴不至于沖擊社會穩定和民眾觀感。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在辦案中,時刻緊繃追訴時效期限這根弦,才能在能用的時候用起來,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權益。近期,我辦了一個案件,就是利用追訴時效期限成功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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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未遂
王成(化名)被抓了,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王成的老婆找到我,說王成是個樸實的人,沒有干過違法犯罪的事。
家屬的陳述固然是一面之辭,但畢竟是朝夕相處的人,有利于我們了解當事人是怎樣的人。
我的當務之急是會見王成,了解情況再選擇辯護策略。
王成先被某市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后轉為刑事拘留。疫情期間,會見不易,我隔著一道玻璃,和王成通過打電話會見。
王成一開始很消沉,隨著會見,他的狀態慢慢好起來。
王成說,1998年左右,他在一家運輸公司從事售票工作,老板是于某。最近,運輸公司老板于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抓了,牽連了一大幫人,但他是無辜的,他沒有參加老板的什么組織,和老板二十年沒聯系了。
據王成回憶,1998年有一天,駕駛員肖某、售票員王成和另一個售票員李某出車。經過一個地段時,一群農民工正在修路,交通堵塞,農民工催促他們趕緊離開,但是一時半會走不了。后農民工開始辱罵駕駛員和售票員,駕駛員肖某下車對罵,農民工手持鐵器擊打駕駛員肖某。售票員王成和李某趕緊下車勸架、拉架。不料,又來了一群農民工,手持鐵器擊打勸架的售票員王成和李某,王成被迫一邊回擊一邊躲閃,很快就逃跑了。王成的頭部受傷,縫了四針。對方有人受傷,輕傷或重傷。
會見后,我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和辦案民警溝通。我認為,王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且本案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對王成采取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辦案民警態度客氣,說會再研究。不過,公安機關最終還是不同意取保候審,而是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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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檢察官火速溝通
檢察院有七天時間審查是否批準逮捕,這七天至關重要。我寫好《建議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驅車前往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
我和檢察官說,面對一群人行兇,不能強行要求王成不去回擊。王成并未手持鋼管隨意毆打他人,只是被動地用拳頭回擊,被動地實施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王成供述的“手持鋼管”,系辦案人員逼供所得,與事實不符。
我進而提出,本案追訴時效是五年或者十年。本案發生在二十多年前,顯然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王成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王成也沒有逃避偵查,而是正常上下班。因此,追訴期限要正常計算,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二十多年來,王成沒有和老板于某聯系,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察官說,這個案子比較復雜,涉及到二十多年前的事,當時是否刑事立案要核實,再看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再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同時,畢竟是涉黑案件,也要匯報。
此后,我又多次和檢察官打電話良性溝通。我說,王成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建議盡快決定不批捕。
審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檢察院最終決定不批準逮捕。王成在當天被釋放。
王成出來后,和我說,因為這段時間的事情,公司辭退他了,他要去找下一份工作養家。
一年后,王成順利解除取保候審,回歸正常生活。
刑事案件關乎每個具體的個人的生命和自由、財產,不可不慎。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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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醫大奸殺案是否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8年前南醫大女生遇害案告破。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醫學院,發生一起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死者系被鈍器擊打頭部并實施強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借助現代刑偵技術和大數據的發展,2020年2月23日,南京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麻某鋼(男,54歲,江蘇沛縣人,南京某公司駕駛員)抓獲。
這兩天,法律圈關注討論該案是否已經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所謂追訴時效或追訴期限,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麻某鋼可能涉嫌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根據1979年或1997年《刑法》,法定最高刑均為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種觀點認為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該觀點認為,本案屬于公安機關當年已經立案偵查以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不存在超過二十追訴期限的問題,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但是,這是1997年《刑法》,案發在1992年,可以直接適用嗎?
于是有了第二種觀點,認為適用1979年《刑法》,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當年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行為人逃避偵查,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即1979年的規定。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前并沒有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顯然屬于“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也就是說超過了二十年的追訴期。那么,是不是就不處罰了?
本案死者系被鈍器擊打頭部并實施強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屬于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當予以嚴懲。同時,我國具有深厚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殺人償命“的文化傳統和心理。面對如此惡劣的案件,如果抓到兇手而不進行處罰,可能引起極大的社會反彈。
所幸的是,1979年和1997年《刑法》雖然都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二十年;但同時還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本案符合該規定,屬于“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情形,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但是,緊接著,有了第三種觀點,根據2018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仍然認為應當適用1997年的《刑法》,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據《刑事檢察工作指導》(2019年第2輯)第70頁稱,全國人大法工委2018年10月10日法工辦發《對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9】52號),明確了對追訴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犯罪行為,在追訴時效方面適用的是“從新”原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在辦理遼寧省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的閻某某故意殺人罪案件過程中,曾就同樣的問題征求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答復適用19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口頭答復稱,他們理解《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定罪量刑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對追訴時效適用“從新”原則。
有觀點認為,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暫未向社會公開,且與傳統刑法認識和司法實踐相矛盾,如何執行存在爭議,例如此前有些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核準追訴的,是否要重新啟動追訴等問題。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從國家層面進一步明確解決方案。
不過,即使適用1997年《刑法》,還有第四種觀點分歧,集中在如何理解“逃避偵查”這幾個字。如果犯罪行為人麻某鋼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麻某鋼沒有逃避偵查,當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我們先回來再看看1997年《刑法》規定。
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當年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司法實踐中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的都有,本案屬于以事立案,當年雖然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但是明確犯罪事實進行刑事立案。
但是,犯罪行為人麻某鋼是否逃避偵查?法律界對什么叫“逃避偵查”,存在爭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的解釋,“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隱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
所謂“逃避偵查”,有人理解成“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雖然司法機關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該案件,而其未主動歸案的”。本案當年社會影響極大,媒體廣泛報道,屬于“司法機關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該案件,而其未主動歸案的”的情形,屬于“逃避偵查”。
但是,諸多法學專家認為不應對“逃避偵查”解釋得過于寬泛。
張明楷教授著作《刑法學》(第五版)認為,這種時效延長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并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里的“逃避偵查與審判”,應限于積極的、明顯的、致使偵查、審判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主要指在司法機關已經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強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對于行為人實施毀滅證據、串供等行為的,不宜認定為“逃避偵查與審判”。如果對“逃避偵查與審判”作過于寬泛的理解,追訴時效制度會喪失應有的意義。
高銘暄和馬克昌教授主編的、趙秉志教授執行主編的《刑法學》(第九版)認為,何謂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行為?我們認為,對此不能解釋得過于寬泛。應該將其理解為逃跑或者藏匿,致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他們不能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他們不屬于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筆者贊同適用1997年《刑法》,也贊同不應該對“逃避偵查”解釋得過于寬泛,如果將“只要立案偵查后未主動歸案”視為“逃避偵查”,那么追訴時效制度可能將落空,將喪失應有之義。追訴時效制度體現寬嚴相濟、“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追訴現行犯罪,“好鋼用在刀刃上”。
那么,犯罪行為人麻某鋼是否“逃避偵查”?“逃避偵查”仍然應該回到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主觀上,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應該負刑事責任;客觀上,犯罪嫌疑人積極實施逃跑或者隱匿行為,所采取的手段使偵查難以進行。本案中,麻某鋼當年作為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心智成熟,加上媒體廣泛報道,其應當知道自己的強奸殺人行為要負刑事責任,但是,據媒體報道,28年來,他基本生活在案發地南京。他沒有隱姓埋名,而是就地結婚并育有一女,把某縣老家的母親也接到南京居住。他酷愛養狗,與人交流養狗經驗并且做相關生意。他在20多年前,就搬到北某網絡路東段某小區居住,一直沒有更換地方,日常與街坊四鄰關系很好。他在案發后入職南京國企某某集團,這么多年都是司機,是正式員工,有編制,其父親也是某某集團老員工。他還是某某集團旗下一公司的合伙人。在同事眼中,他工作一直不錯,人緣也不壞。也就是說,麻某鋼的居住地高度穩定,工作崗位也高度穩定,作為司機接觸面較為廣泛,由此難以看出麻某鋼積極實施逃跑或者隱匿行為,難以得出其“逃避偵查”的結論。如果僅僅有毀滅證據等行為,也不宜認定為“逃避偵查”。當然,麻某鋼是否存在“逃避偵查”行為,仍需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
筆者認為,從現有信息來看,犯罪行為人麻某鋼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后,沒有逃避偵查,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其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屬于“認為必須追訴的”情形,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從司法實踐來看,已經有多起類似的超過20年的案件,下級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深圳市檢察院曾辦理一起殺人潛逃22年的案件,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予以追訴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終,王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目前,確實也存在適用尺度不一的問題,需要從國家層面進一步明確哪些情況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哪些情況不需要,需要從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追訴時效制度。
綜上所述,從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角度看,本案應該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如此,告慰逝者,安慰生者,既取得法律效果,也取得社會效果。
2020-02-26
(注:2020年2月23日晚,南京市公安局發布消息稱,該案已告破,嫌疑人已被抓獲。3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麻某鋼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期間,經過專題研究、檢委會討論,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從案發至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已過20年追訴期限,沒有法定的追訴時效延長、中斷情形,且具有追訴必要性,遂報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9月16日上午9點10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10月14日,“3·24南京醫學院女生被殺案”一審宣判,麻某鋼被判死刑。2021年1月1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麻某鋼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麻某鋼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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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宣告緩刑或二審改判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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