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涉嫌勾結中介、欺騙客戶、違規放貸的實名舉報,撕開了該行合規管理與內部監管的遮羞布。舉報材料所披露的內容觸目驚心:從誘騙客戶簽字、拒絕交付合同,到與中介合謀收取高額傭金,再到貸前、貸中、貸后各環節的全面失控,勾勒出一幅權力失范、制度虛置的行業亂象。結合鹽城各大網絡中對“鹽城農商行違規放貸,與中介勾結,市民花某憑虛假購銷合同獲貸,造成家庭慘劇” “鹽城一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94.2萬元!”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道的過往,我們不得不追問:鹽城農商銀行的內部腐敗與風控漏洞,究竟是偶發個案,還是系統性的沉疴痼疾?
![]()
![]()
一、精心設計的“合規騙局”:銀行操守的全面淪陷
舉報材料顯示,銀行工作人卞某勇與名為宋某兵的中介相互串通,以“受托支付”為名,行“雁過拔毛”之實,從貸款中抽取高達高額的“中介費”。而所謂設備采購純屬虛構,當時正值疫情期間,江蘇卓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作為輕資產培訓機構,根本不存在買賣設備的需求。此舉已明顯違反江蘇省關于打擊不法貸款中介的專項規定。更為惡劣的是,銀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刻意隱瞞擔保人關鍵條款,不給擔保合同,并通過中介等不合法手續,事后還實施騷擾與威嚇。這些行為,徹底背離了銀行業“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基本準則,是對銀行公信力的公然踐踏。
二、信貸“三查”制度全線失靈:內部風控形同虛設
“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本是銀行風險防控的核心機制,然而在此案中,這一機制全面崩塌。貸前階段,對一家明顯不具備貸款資質的輕資產公司予以放行;貸時環節,放任資金流入中介的指定的賬戶;貸后管理中對借款人家庭變故、擔保人失信(據調查何某舟簽訂擔保合同時,法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公司資產異常轉移等重大風險信號視而不見,甚至主動建議以“借新還舊”掩蓋問題。如此系統性的失職瀆職,絕非“工作疏忽”所能解釋,其背后極可能隱藏著深層的利益輸送。
![]()
![]()
三、支行領導帶頭腐敗:政治生態的潰敗與品牌崩塌
在借款人的事實陳述里,青墩支行原行長卞某勇違規接受宴請和財物,在此刻更顯警示意義:“上梁不正下梁歪”。支行負責人的行為失范,直接助長了團隊文化的腐化。當行長可以為私利放棄原則,發生銀行與中介勾結、牟取數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便成為一種必然。這揭示出基層金融機構腐敗問題所具有的傳染性與隱蔽性,不僅是個人道德失守,更是制度監督缺位下的系統性潰爛。
![]()
此案如同一面照妖鏡,映射出銀行系統內部腐敗的嚴峻現實:中介充當“白手套”,銀行為其開辟“綠色通道”,客戶在信息不對稱中淪為被宰割的對象,而卞某勇們的權力尋租,則成為這條灰色產業鏈的“潤滑劑”。此類精心策劃的合謀,不僅直接侵害客戶權益,更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使本應注入實體經濟的信貸資源滲漏至私人口袋。
鹽城農商銀行青墩支行事件,為整個銀行業敲響了警鐘:反腐敗、強內控,已刻不容緩。
第一,反腐必須“刨根問底”,堅決斬斷利益鏈條。鹽城農商銀行總行與監管機構不能僅滿足于內部處理,必須徹查“中介費”的資金流向,查明是否有銀行人員參與分贓。對卞某勇應開展“回頭看”,全面清查其在任期間的信貸業務,徹底清除“遺留毒瘤”。
第二,監督必須“利劍高懸”,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應強化總行審計與巡視的垂直力度與頻次,同時,嚴格執行信貸各環節的終身責任制,讓每一簽字、每一蓋章都成為責任烙印,使“失職必究、違規必懲”成為鐵律。
第三,治理必須“透明開放”,主動擁抱社會監督。銀行應建立暢通且受保護的舉報渠道,鼓勵內部“吹哨人”勇敢發聲。對客戶投訴與舉報,須建立快速響應與公開反饋機制,將自身運營置于陽光之下,以重塑公眾信任。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鹽城農商銀行此次風波,不僅侵害了客戶權益,更動搖了金融穩定的根基。唯有以刮骨療毒的決心,堅決清除腐敗毒瘤,筑牢合規與風控的防火墻,銀行業才能真正肩負起服務實體經濟、守護社會財富的使命。否則再冠冕堂皇的說辭都不過是一句蒼白的嘲諷!
素材來源:網友投訴
聲明:此文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和立場,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由網友自行承擔。
本期編輯:劉小平
校對:夏穎
來源:生活曉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