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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法是禁止婚前同居的,即便是從小就養在夫家的童養媳,吃、穿、住、行都是花銷夫家的,在法律上,仍有拒絕丈夫婚前性請求的權力。
當然,她們拒絕丈夫行奸,即便丈夫要受杖刑,女孩們付出的代價也太過慘烈,大多數都是死——以死拒奸。
因此,朝廷特別規定,那些因守禮法而拒絕丈夫性請求致死的童養媳,會依例給予旌表,并在烈女父母家建牌坊。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七十一 七年議準:童養之妻尚未成婚,而能以禮自持,堅拒夫之和奸,因而致死,應照例旌表,令建坊于烈女父母之門。 大清律例精義卷二十一 道光刻本 ···節婦被親屬逼嫁致死者。有婦之夫因夫外出而親屬逼嫁自盡者。童養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調奸致死者。仆婦婢女及尼僧道姑有拒奸自守不為強暴所污而致死者。均準旌表。··· 南海九江朱氏家譜卷六同治刻本 本夫逼令賣奸抗節自盡者。童養之女未成婚拒夫調奸致死者。建坊于父母之門。節婦被親屬作嫁致死者。旌表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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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童養媳沈氏和藺氏,就都因拒絕丈夫致死而獲得朝廷的旌表,被寫入烈女傳。
沈氏曾幾次嚴詞拒絕丈夫在婚前的性請求,但她并不能阻止丈夫的隨時發情,不愿意婚前茍合的沈氏,遂跳水自盡,年僅16歲。
藺氏十歲就到李國柱家做童養媳,李國柱成年后,想提前洞房,藺氏都以禮拒絕,結果不幸被李國柱砍死。
寶山縣志卷之七 乾隆刻本 列女傳 沈氏楊行。張氏養媳。夫數犯之。沈峻拒。猶弗止。乃密紉其衣。赴水死。時年十六歲。 欽定大清一統志卷一百八十六 烈女 又藺氏,南鄭人。年十歲,適李國柱家童養為婦。國柱稍長,欲與茍合,氏以禮自持,被刃死。乾隆二十五年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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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代法律上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但世俗大多還是遵守禮法,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婚前同居者還是社會中的少數異類,多數人還是很“封建”的。
但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這種少數的異類行為,居然成為某些人眼中的“傳統”“古禮”,而潔身自愛想婚后再有性行為者,反而成為異類,也挺荒唐的。
所以就貼史料證明一下,所謂傳統古禮在訂婚后就可以擁有性權利,那是瞎扯單的謠言。
當然,還是特別聲明一下:本人不反對正常男女以結婚為前提下進行的性行為,反對的只是不自愛的濫交,更反對在一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強行索取的行為,那叫強奸。
不管是未婚夫妻,還是已婚夫妻,也不代表一方發情,另一方就必須滿足ta啊,這難道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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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有些人會對強迫伴侶性行為的人那么共情呢?
我想,這只能說明,這些人太不自信了,覺得自己毫無魅力,所以才只能靠暴力獲得性。
有些人別鬧得連落后的大清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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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訂婚通奸罪
清朝廣西人張雪兒,在訂婚后和未婚妻賈二妞兩情相悅,遂偷偷發生關系。
可能男方張雪兒家沒有完成聘禮后續問題,引起女方不滿,女方家長就把賈二妞另外許配他人。
張雪兒就和賈二妞相約私奔,但不幸事發。
大清律有明文規定,男女訂婚、但尚未過門、自愿發生關系,視同通奸罪,要按子孫違背教令律,杖一百。
但大清律卻沒有規定未婚夫妻相約私奔是什么罪名。
因為本案沒有條律可依,官府就參考女方悔婚另許、男方不告官去強搶條律,以及子孫違反教令例來定罪,判兩個年輕人各杖刑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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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童養媳被丈夫行奸案
清朝廣東人胡六五兒,聘戴張之女戴妞兒為妻,接到家童養。胡六五兒提前行使了性權利,與童養媳行奸,被告。
官府判決,胡六五兒和張雪兒案一樣,按照男女訂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奸罪以及子孫違反教令罪,杖一百。
考慮到戴妞兒是童養媳已經過門,只是沒舉行婚禮,對胡六五兒酌情減刑,改杖九十。
參考資料:大清律、大清會典、刑部比照加減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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