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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26日,楊某甲在某建設工程項目工地進行施工作業時,因腳手架搭設不規范不慎從高處墜落,造成腰椎骨折等多處損傷。事故發生后,楊某甲多次向工地現場負責人主張賠償,但該項目存在層層分包情形,現場負責人僅承認其為"臨時用工",卻拒不提供用工單位的具體名稱及工商登記信息。
為明確賠償責任主體,楊某甲于2019年3月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包工頭張某列為被告。訴訟過程中,張某辯稱其僅是中間承包人,實際用工主體為某建筑勞務公司。后經法院依職權調查及律師協助查詢,在2021年10月的庭審中最終確認涉案工程的合法勞務分包單位為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
2021年12月15日,楊某甲持民事訴訟庭審記錄、事故現場證人證言等材料,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審查認為,楊某甲受傷時間為2018年10月26日,申請時間已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1年申請期限,遂于當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楊某甲對人社局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人社局重新處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甲自受傷后至2021年10月期間,始終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積極主張權利,其未能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系因建設工程層層分包導致用工主體信息不明,屬于"非因本人原因"耽誤申請期限的情形。
人社局在未核實楊某甲維權過程的情況下,僅以申請時間超過1年為由徑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重新作出處理。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法律適用規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款設定1年申請期限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工傷職工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困難,但并非絕對的"除斥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進一步明確:"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本案中"非因本人原因"的認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楊某甲通過民事訴訟確定用工主體的期間是否屬于"非因本人原因"耽誤的期限。法院認為,建筑領域普遍存在的層層分包現象,導致工傷職工往往難以直接獲取用工單位的準確信息,而確定用工主體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楊某甲自受傷后未消極懈怠,而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程序逐步厘清責任主體,該過程符合司法實踐慣例及生活常理。從2018年10月受傷至2021年10月確認用工單位期間,屬于因用人單位及工程分包模式導致的信息障礙,并非楊某甲自身原因造成,故該期間應從1年申請期限中扣除。扣除后,楊某甲于2021年12月申請工傷認定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三)行政機關的審查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審查工傷認定申請時,負有全面調查核實的義務,不能機械適用期限規定。本案中,人社局僅審查了受傷時間與申請時間的間隔,未詢問楊某甲是否存在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也未核實其維權過程,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違反了"實質審查"原則。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平衡"程序合規"與"實質正義",對職工的維權行為給予合理考量。
筆者寄語
本案為建筑領域工傷職工維權提供了重要指引。實踐中,不少工傷職工因用工主體模糊、證據不足等問題陷入維權困境,部分職工甚至因擔心超過申請期限而放棄權利。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
1.保留證據是維權基礎: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第一時間固定事故現場照片、證人聯系方式、醫療記錄等證據,避免因證據滅失影響維權;
2.及時主張權利不拖延:若用人單位拒不配合工傷認定,應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積極維權,留存好維權過程中的法律文書(如仲裁申請書、法院傳票、庭審記錄等),作為"非因本人原因"耽誤期限的證明;
3.善用法律武器救濟: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通過司法程序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也呼吁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更加注重實質正義,對工傷職工的維權困境給予充分理解,避免簡單以"超期"為由駁回申請,讓工傷保險制度真正成為勞動者的"安全網"。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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