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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與丈夫李某育有兩個女兒,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長年在外務工,張某在家操持家務、撫養兩個孩子。2017年,李某在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現年56歲,獨自生活,后因身患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疾病而暫住親戚家,需要人照顧。張某與兩個女兒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沒人每月支付贍養費2,000.00元。
兩個女兒辯稱,張某現年56歲,未滿60歲,不屬于老人,無需支付贍養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張某的實際生活需要,判決李某甲和李某乙每人每月支付張某贍養費800.00元。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因此實踐中很多人經常將請求贍養的主體與老年人混為一談,認為只有年滿六十周歲才能請求支付贍養費,這是片面的。
其次,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義務的核心是父母的實際需求,而不能以年齡片面的進行判斷。年齡可以作為判斷被贍養人有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依據之一,但不能成為贍養老人的唯一條件。即使父母沒有年滿六十周歲,只要因疾病、傷殘等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就可以請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除了經濟供養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同樣重要。
再次,張某雖然沒有年滿60周歲,但是因身患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疾病而寄居親戚家,無人照料,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條件,因此李某甲和李某乙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傳統美德,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愛,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讓“老有所養”從法律條文變成生活常態。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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