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協同靈川縣公安局,依法查處了廣西貴鑫木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貴鑫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經查,2020年4月至2024年12月,貴鑫公司累計向外省50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53份、虛開金額1.39億元、稅額1810.47萬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數據導查,“數實結合”鎖目標
稅收大數據顯示,貴鑫公司2020成立以來至2024年,共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1.95億元(價稅合計)。其中,2021年開票金額陡然增加,隨后持續攀升。
對此,桂林市稅警部門聯合開展了大數據分析研判,發現該公司存在發票開具異常,如向外省市企業大量開具名品為“模板、方條”等商品的發票,但這些企業相距廣西上千公里;賬戶資金異常,如存在大額資金“快進快出”現象;經營活動異常,如在未新購進機器設備的情況下銷售額突然增加等疑點。
為核實疑點,稅務人員對貴鑫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發現該公司經營場地有許多工人,機器設備也在運行,看似一切正常。但稅務人員結合廣西木材行業大模型,連同檢查賬簿、支付等資料信息,發現了其中的一些端倪。
如該公司生產模板需要耗用面粉、膠水等輔料,但這些輔料的采購支出金額不正常,該公司人員對此解釋為用現金向個體戶購買,所以沒有賬務和銀行或微信等支付的記錄,但無法對需使用的近千萬現金的取款、存放作出合理解釋。
通過實地勘驗,檢查人員進一步發現該公司生產場地占地兩畝多且僅有六條排板生產線、三臺壓板機,其銷售模板張數超過實際產能10萬張以上,同時場地內無生產木材產品必須的地磅、旋切機等設備,也無晾曬原木旋切板材的跡象,對此該公司人員解釋為與他人合作經營,租用他人場地設備或收購木材加工半成品,但無法提供合同、支付、運輸等資料。
對于一系列重大疑點,桂林市警稅部門經法定程序,對貴鑫公司涉嫌虛開發票行為進行立案檢查。
多省協查,條分縷析解謎團
由于貴鑫公司成立以來一直在實際生產、銷售木材產品,先后向廣西區內及區外多個省市的下游百余家企業開具發票,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隱藏”在正常合法經營的外衣下;加之該公司成立以來法人和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多次變更,在訊問、詢問過程中,涉案人員無法詳細說清開具發票對應的木材購銷業務真實性,且2020年至2022年期間擔任貴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黃某某身處境外,不配合調查,因此一時間難以逐份查明貴鑫公司開具的發票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相符。
對此,辦案人員一方面通過多種方式與境外的黃某某取得直接聯系,對法律責任進行提示提醒,講明政策、說清法理、談透情理,黃某某最終回國主動接受調查。
另一方面,發起跨區域協查,由下游受票企業所在地調查對應的業務是否真實。據協查結果反饋,多省市下游企業均存在向貴鑫公司“購買”發票情形。在全面梳理相關資料后,辦案人員發現陸某某、李某某被“買票”企業多次提及,許多企業表示經陸某某或李某某“介紹、推薦”,才向貴鑫公司“購買”虛開的發票。
據陸某某、李某某供述,共有40余戶企業向貴鑫公司“買票”,涉及4省市。
精誠共治,部門聯動辦鐵案
為形成完備的證據鏈條,辦案人員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辦案人員與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部門協作,對貴鑫公司及有關個人的銀行及支付賬戶轉賬記錄以及發票信息進行取證及智能化分析,逐一匹配出貴鑫公司與涉案企業“先對公賬戶轉賬、扣除手續費后回流剩余款項”“僅支付手續費買票”等資金關系,固定了本案關鍵證據;向當地供電公司取證,發現2020年以來年貴鑫公司每年繳納電費僅5萬元左右,與生產發票記載的木材產品所需電費相去甚遠;向當地市監部門取證,證實貴鑫公司法人、股東等人員任職、變更等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經營單位取證,證實貴鑫公司人員宣稱的租用他人設備和場地、用現金向個體戶大量購買輔料、與其他企業合作等說辭為虛假等等。
經過全面的調查,本案情況最終水落石出。從2021年起,貴鑫公司的秦某某等人為了謀取利益,萌生了“賣發票”的念頭;而此時陸某某、李某某為了讓其開辦的多家企業少繳稅,向貴鑫公司購買了虛開的發票,用來抵扣進項稅額和列支成本。
在“買賣票”過程中,李某某還到貴鑫公司“實地考察”,認為該公司一直在生產木材產品,不是皮包公司,向其買票不易被稅務機關察覺有假,故陸某某、李某某進一步充當中介,推薦其他開辦企業的老鄉、朋友向貴鑫公司買票。貴鑫公司按照開票金額的4%-5%收取“開票費、手續費”,陸某某、李某某按開票金額0.5%左右收取“中介費、介紹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達到一定標準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認定廣西貴鑫木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同時陸某某、李某某也依法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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