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辯護工作中最具挑戰性卻也最有效的辯護策略。成功的無罪辯護需要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從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兩方面進行系統性論證,同時充分運用刑事政策與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主觀故意缺失的論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的主觀核心在于行為人必須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一典型案例確立了主觀騙稅目的在本罪認定中的關鍵地位。在具體案件中,可以通過以下證據論證主觀故意的缺失:行為人對稅法規定的認知水平(如是否具備專業稅務知識)、業務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如是否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開具發票的具體原因(如是否為應對審計而非騙稅)等。特別是對于企業普通員工(如財務、采購人員),若能證明其僅按領導指令操作,對業務真實性、發票開具與實際交易是否匹配不知情,則可有效否定其主觀故意。客觀無稅款損失的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增值稅征管秩序,若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則不應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可證明無稅款損失:交易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開票方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受票方抵扣稅款后,未造成國家稅款總額減少(如"閉環虛開"中稅款未流失);受票方取得發票后,未實際用于抵扣稅款(如留存未認證、已進項轉出),或抵扣后及時補繳稅款;涉及的發票為"失控發票",但事后證明開票方已補繳稅款。某環開案件中,辯護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明"本案系封閉式環開,環開線上的每一個公司都會先后成為納稅的主體和抵扣的主體,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若三家公司中的任一公司沒有全額進行納稅申報,則本案的循環開票、循環抵扣根本無法完成",且各公司均如實全額繳納稅款,沒有給國家稅收帶來損失。真實交易背景的挖掘與呈現:存在真實交易是反駁虛開指控的有力證據。真實交易的認定標準包括"三流合一"(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或"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已明確,即使"三流"不完全一致,只要存在真實經營活動,且主觀上無騙稅故意,客觀上未造成稅款損失,也不應認定為犯罪。在具體案件中,可從以下方面證明真實交易存在:貨物/服務交易的合同文本及履行證據(如物流單據、驗收記錄);完整的交易流水與資金往來憑證;業務經辦人員的證言與工作記錄;倉儲物流的出入庫記錄等。對于存在真實交易但開票形式存在瑕疵(如代開、掛靠開票)的案件,應當重點收集和呈現真實交易證據,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復函的精神進行辯護。政策依據與典型案例的運用:近年來,為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司法機關對涉企業刑事案件的處理更加注重經濟影響與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明確規定:"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這一政策導向為無罪辯護提供了重要支持。在辯護實踐中,應當主動收集和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典型案例,如張某強案、王某環開案等,通過類比論證增強辯護觀點的說服力。特別是對于科技型公司、實體企業因融資、上市等非騙稅目的實施的虛開行為,更應強調政策導向與司法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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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辯護工作中最具挑戰性卻也最有效的辯護策略。成功的無罪辯護需要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從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兩方面進行系統性論證,同時充分運用刑事政策與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
主觀故意缺失的論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的主觀核心在于行為人必須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一典型案例確立了主觀騙稅目的在本罪認定中的關鍵地位。在具體案件中,可以通過以下證據論證主觀故意的缺失:行為人對稅法規定的認知水平(如是否具備專業稅務知識)、業務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如是否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開具發票的具體原因(如是否為應對審計而非騙稅)等。特別是對于企業普通員工(如財務、采購人員),若能證明其僅按領導指令操作,對業務真實性、發票開具與實際交易是否匹配不知情,則可有效否定其主觀故意。
客觀無稅款損失的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增值稅征管秩序,若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則不應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可證明無稅款損失:交易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開票方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受票方抵扣稅款后,未造成國家稅款總額減少(如"閉環虛開"中稅款未流失);受票方取得發票后,未實際用于抵扣稅款(如留存未認證、已進項轉出),或抵扣后及時補繳稅款;涉及的發票為"失控發票",但事后證明開票方已補繳稅款。某環開案件中,辯護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明"本案系封閉式環開,環開線上的每一個公司都會先后成為納稅的主體和抵扣的主體,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若三家公司中的任一公司沒有全額進行納稅申報,則本案的循環開票、循環抵扣根本無法完成",且各公司均如實全額繳納稅款,沒有給國家稅收帶來損失。
真實交易背景的挖掘與呈現:存在真實交易是反駁虛開指控的有力證據。真實交易的認定標準包括"三流合一"(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或"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已明確,即使"三流"不完全一致,只要存在真實經營活動,且主觀上無騙稅故意,客觀上未造成稅款損失,也不應認定為犯罪。在具體案件中,可從以下方面證明真實交易存在:貨物/服務交易的合同文本及履行證據(如物流單據、驗收記錄);完整的交易流水與資金往來憑證;業務經辦人員的證言與工作記錄;倉儲物流的出入庫記錄等。對于存在真實交易但開票形式存在瑕疵(如代開、掛靠開票)的案件,應當重點收集和呈現真實交易證據,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復函的精神進行辯護。
政策依據與典型案例的運用:近年來,為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司法機關對涉企業刑事案件的處理更加注重經濟影響與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明確規定:"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這一政策導向為無罪辯護提供了重要支持。在辯護實踐中,應當主動收集和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典型案例,如張某強案、王某環開案等,通過類比論證增強辯護觀點的說服力。特別是對于科技型公司、實體企業因融資、上市等非騙稅目的實施的虛開行為,更應強調政策導向與司法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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