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開辦公司的陳炳等人做夢也沒有想到,他們居然被來自江西省萍鄉市的辦案人員給抓走了,理由是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起萍鄉版“遠洋捕撈”兜兜圈圈了四年,萍鄉市安源區法院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判處陳炳有期徒刑十三年,萍鄉市中級法院撤銷該判決并發回重審后,安源區法院又以同樣的罪名改判陳炳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由此再次引發陳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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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同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主謀——江西星星科技公司董事長劉瑯問,安源區法院卻僅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詭異的是,在大數據時代,該案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主犯“小楊總”,竟然至今沒有到案,連一份筆錄都沒有做,相關案件重要事實根本就沒有查清。此外,同樣作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嫌疑人的星星科技公司總經理潘清壽、財務人員楊述明,未見被追究刑事責任。
協助上市公司虛增業績被遠洋捕撈
陳炳是福建省福安市人,張秀麗是福建省福州市人,他們都在廣東深圳開辦公司,期間認識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星科技”,股票代碼:300256)財務人員楊述明。
據安源區法院認定:2019年3月,星星科技公司因2019年半年年報預計嚴重虧損,為了保住上市公司資格,時任星星科技董事長劉建勛、總經理潘清壽、財務人員楊述明等人組成“年報小組”,商議如何通過完成銷售目標確保披露盈利信息。楊述明在兩任董事長劉建勛、劉瑯問的授意下設計了一個虛增星星科技公司銷售業績的分配方案并找人來配合虛增業績。
2019年下半年,因星星科技公司子公司及關聯公司需要通過采購設備配件和裝修工程等方式虛增固定資產,需要對應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楊述明主動找到張秀麗,向其提出需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張秀麗遂找到“小楊總”(至今未到案,控方稱身份待查),通過“小楊總”提供的公司開具品名為設備配件和裝修工程類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0年左右,因羅艷平介紹用來虛增業績的公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品種有塑膠和金屬類手機殼等種類的要求,而要開具此類品名的銷項發票必須有塑膠粒子及鋁錠原材料等進項,正規的原材料供應商不會開具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楊述明遂又找到張秀麗,讓其繼續幫忙提供此類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發票。星星科技公司按照開票金額的4%、6%的比例支付費用給張秀麗等人。
2020年3月,楊述明邀請陳炳、張秀麗、廖彬到星星科技公司總部與時任星星科技公司董事長的劉建勛商量虛增業績事宜。為確定收費標準和免除虛增業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民事糾紛,董事長劉建勛于2020年11月與陳炳簽訂《業務居間合作協議》(陳炳稱其不知情且未簽字)、與廖彬簽訂《免責協議》。
《業務居間合作協議》約定:陳炳等人為星星科技公司提供四項業務服務費或開票稅費服務,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含稅金額作為結算基數,根據業務類型的不同,按0.8%、4%、6%、13%等不同的比例向星星科技公司收取開票費用。
《免責協議》約定:雙方開展的業務均是虛假交易,無實際應付貨款或應收貨款,星星科技公司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向廖彬等人的公司進行債權催收。
在上述協議簽訂前后,張秀麗等人還通過“環開”的方式開具了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星星科技公司子公司及關聯公司,幫助星星科技公司虛增業績。
在“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中,為使對方產生利潤,張秀麗等人所控制的公司必須制造虧損,從而導致張秀麗等人控制的公司存有大量富余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張秀麗等人為使這部分富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變成實際的非法利益,以虛增輔料和一定數量的產品的名義,將富余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對方。張秀麗等人按照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金額4%、5%、6%、13%的比例收取費用。
在張秀麗等人的幫助下,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形式虛增業績的“星星科技”,保住了上市公司資格。
但天有不測風云,陳炳、張秀麗等人于2021年8月13日被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跨省抓捕并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021年9月17日,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同樣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陳炳、張秀麗等人批準逮捕。此后,這起“遠洋捕撈”案件進入了司法漩渦,陳炳、張秀麗等人被羈押至今已長達四年多尚未結案,甚至連關鍵主犯“小楊總”都沒有到案。
協助者被判十年主謀卻僅判二年
陳炳、張秀麗等人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拘,直至2023年1月,安源區檢察院才就本案向安源區法院提起公訴。此后檢方又以“補充偵查”為由,兩次申請延期審理。
據安源區檢察院指控,陳炳、張秀麗等人為星星科技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虛增銷售業績,星星科技公司按協議支付發票費,因此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陳炳、張秀麗等人的刑事責任。
針對公訴機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指控事實,陳炳有異議,辯稱其對《業務居間合作協議》和《免責協議》沒有任何印象,協議上沒有騎縫章,其只是開車送張秀麗等人去星星科技公司談判,其沒有參與談判,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事項亦不知情。
陳炳的辯護律師認為:關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1.星星科技公司連年虧損,面臨ST和強制退市的局面,為了保留星星科技公司上市資格,公司決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虛假銷售和虛假采購的方式虛增業績。在這種背景下,陳炳、張秀麗和廖彬接受星星科技公司的邀請和委托,按照星星科技公司的指令和安排,通過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為星星科技公司下屬子公司及控制的體系外公司等企業虛增業績,虛增固定資產等簽訂購銷合同,制作資金流和貨物流,與此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案涉《業務居間合作協議》落款處只有劉建勛簽名和星星科技公司蓋章,沒有陳炳的簽字。根據公安機關調取自星星科技公司財務部門的情況說明,自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星星科技公司累計應支付57,273,200.5元發票費用給張秀麗的公司,實際支付50,727,462.07元,仍欠6,545,738.43元未支付,也可以確認張秀麗的公司在星星科技公司的賬上體現最多收到50,727,462.07元,而這50,727,462.07元中包含著稅收等成本費用。
(二)本案四名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騙取國家增值稅的目的;因為沒有實物交易、沒有貨物轉移,客觀上不產生納稅的義務,沒有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本案不存在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除了具有主觀犯意前提,還要有基本特征或行為,即行為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需要尋找買主、買賣成交等具體環節,而本案事實就是為配合星星科技公司虛增業績,按照星星科技公司的計劃、安排和指令,被告人不但沒有主觀犯意,同時根本沒有出售之事實。
(四)陳炳在其公司配合星星科技公司虛增業績中的地位作用。陳炳承認其是公司的股東老板之一,辦案機關和控方認定其不負責公司的具體業務操作是事實,但認定其在虛增業績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客觀事實。不管是案卷材料,還是庭審調查,不但沒有證據證明陳炳在指控的事實行為中起首要或主要作用,相反有足夠的證據,比如同案人張秀麗、呂清、謝忠呂的當庭供述證實陳炳沒有參與,更不存在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行為。《業務居間協議》幾乎是作為唯一證明陳炳地位作用的證據,但陳炳沒有在落款處簽名確認,這作為民商事訴訟都不能成立的證據,用作刑事證據,更不能采納。
張秀麗稱,關于《業務居間協議》,陳炳并不知情,是其拿了一張有陳炳簽名的空白紙去現場打印的,本來應該由廖彬簽署。
但安源區法院對陳炳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不予采納,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贛030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陳炳、張秀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陳炳、張秀麗不服,上訴至萍鄉市中級法院。2024年8月26日,萍鄉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將案件發回安源區法院重新審判。
2025年9月28日,安源區法院重新審判后作出(2024)贛0302刑初380號刑事判決書,同樣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陳炳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張秀麗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陳炳、張秀麗仍然不服,再次上訴到萍鄉中院。目前,案件正在萍鄉中院的進一步審理當中。
協助上市公司虛增業績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結果被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同一法院對組織、策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謀,即上市公司董事長,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
2025年5月26日,安源區法院作出(2024)贛0302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其中,該院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星星科技公司董事長劉瑯問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劉建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就這樣,同一起案件,在同一家法院,組織、策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業績的主謀只被判刑二年,而協助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從犯,卻被重判十幾年!天理何在?
刑法專家張明楷:陳炳等人無罪!
針對本案,著名刑法專家張明楷、周光權、車浩、劉劍文等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書》,一致認為陳炳、張秀麗等人無罪。
根據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完全可以認定,張秀麗的公司在協助、配合星星科技公司即使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鑒于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抵扣稅款且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其不能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同時,《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是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之規定;第二百零六條是關于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規定;第二百零七條是關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從《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可以看出,只有行為人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虛開、不出售,才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處罰。以此說明,經非法購買得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具有“虛開”和“出售”功能的,即只有在該專用發票是空白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被“虛開”或“出售”的功能,否則就不可能再“虛開”或“出售”。
本案中,星星公司并沒有購買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更不存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虛開的情形。其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虛增銷售業績”。如果認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那么本案的性質就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應當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星星公司負責人定罪處罰。相對應的,也不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陳炳等人定罪處罰。
另據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星星科技公司楊述明就已經主動找張秀麗,由張秀麗通過“小楊總”提供的公司開具品名為設備配件和裝修工程類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陳炳被指控與星星科技公司董事長劉建勛商談虛增業績的時間是此后的2020年3月,簽訂《業務居間合作協議》是2020年11月,現一審法院將張秀麗和“小楊總”實施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全部算到陳炳的頭上,顯然屬于本末倒置。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電子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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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完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少有三聯,即記賬聯、抵扣聯和發票聯。如果是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的必須是完整的三聯或者六聯,而不是僅僅出售其中的抵扣聯或者發票聯,否則就不構成“出售”。
比如,一部完整的電腦應當由主機、顯示器等部件構成,因此出售電腦應當包括出售其主機和顯示器,否則最多只能說是出售電腦主機或者出售電腦顯示器,當然不能把出售電腦主機或者出售電腦顯示器的行為說成是出售電腦。
本案中,張秀麗等人并沒有向星星科技公司提供完整的三聯版或六聯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從立法層面看,陳炳等人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三、根據《決定》第三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兩者對社會的危害性幾乎相等,所以其定罪量刑相同,也可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等同于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
特別強調的是,該兩罪的入罪標準,均為25份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請注意,不是25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此進一步說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中的發票,是以“份”為單位,而非以“張”為單位。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出售完整的三聯或者六聯發票,否則就不構成“出售”。
如果本案屬于“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張秀麗等人就沒有必要與星星科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制作資金流和貨物流。因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包含“簽訂購銷合同,制作資金流和貨物流”等“增值”服務。
最后,從立法目的來看,陳炳等人的行為沒有侵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其侵害的客體即法益為國家稅收管理秩序。但是,陳炳等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為星星科技公司虛增業績,非但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反而增加了稅收收入,其行為沒有對國家稅收管理秩序造成影響,亦未侵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因此不構成犯罪。
綜上,關鍵主犯有的未到案、有的未見被追究刑事責任,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曲解法律羅織罪名,萍鄉這起“遠洋捕撈”案成了法治之殤。何時才能撥亂反正?我們拭目以待!(來源:港澳法制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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