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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一般為過錯責任,即行為人因實施過錯行為侵害他人利益應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則僅適用法律明確規定應承擔責任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和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對謹慎、忠實、信用、注意等基本義務的違反,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只有充分證據證明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破產財產損失、侵犯債權人利益時,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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