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這個案子令我很不解——
【湖北咸寧一女子用雨傘掩護順走金飾 一小時被抓與失主達成和解】9月8日9時許,湖北省咸寧市赤壁市一女子在珠寶店偷拿金首飾,事發一小時后被抓獲。監控顯示,一個紅色袋子放在柜臺上,該女子用雨傘將袋子裹住后拿走。珠寶店老板告訴@百姓關注 記者,該女子不知道包內物品價值,心生歹念將紅色小包拿走。老板稱被偷物品是顧客當天拿到店內置換的金首飾,總共價值兩萬元左右,因受害者心地善良與對方達成了和解。
這個案子處理得就很耐人尋味,蔡雅奇律師就說: 盜竊罪是公訴案件,怎么能輕易適用和解“結案”呢?就算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也只是酌定的量刑因素,而不是無罪事由。
涉案女子辯稱“不知道包內物品”價值,就極其離譜,場所場所特殊性極大削弱了該辯解的可信度。案件發生在珠寶店,這是一個對商品價值有高度暗示性的特定環境。
司法機關在采信此類辯解時,難道不應該秉持“主觀見之于客觀”的原則,審查其是否違背常理嗎?怎么人家說什么就信什么?啊?
一個在珠寶店內、用雨傘刻意掩飾拿走物品的行為,很難讓人相信其不具備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主觀故意。珠寶店老板和司法機關竟然選擇接受這一辯解,完全是降低了刑事犯罪的主觀認定標準,也難怪某個群體犯罪率低咯。
![]()
還有就是,當該女子將袋子用雨傘裹住并拿離柜臺時,財物已脫離物主控制并置于其自身控制之下,盜竊行為已經既遂。事后的歸還——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均屬于退贓,是罪后的量刑情節,并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可本案卻簡單地選擇把“和解了事”后置,完全是模糊了犯罪成立與量刑情節的界限。
刑事和解有明確的法定適用范圍,并非所有案件都能“一和解了就沒事”。其核心目的是修復社會關系,但前提是不損害司法公正。2萬塊錢的偷盜竟然這么輕易就和解,未免也太草率了,那可是2萬塊啊!與之相比,2021年這個偷8塊錢韭菜的,簡直是天壤之別。
![]()
誠然,他是多次盜竊,但這個數額確實沒眼看。如果判他半年再罰1千元是為了震懾屢教不改的惡習,那么咸寧那個女子 一次行為盜竊2萬元,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從客觀上看難道不比偷3次韭菜更大嗎?但最終處理結果卻顯得異常輕緩。這種尖銳對比難免讓公眾對法律適用的平衡性和一致性產生質疑。
憑什么呢?就憑她的性別嗎?我是覺得沒事就得翻翻合訂本,不然一般人還在那當鴕鳥,什么“海量個案”、什么“不存在系統性偏袒”,在一次次同案不同判的對比中顯得多么可笑。司法的彈性都用在這里了是吧?
![]()
![]()
當然其實我是樂見這樣加速的,既然船大難掉頭,那不如撞一下冰山試試呢。
(全文完)
關注小號防失聯
為了保持正常接收推文
還望大家能夠將“少爺寫春秋”設為星標
并多多點亮右下角“在看”
拜托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