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發現自己房屋漏水,并認為是頂樓業主在露臺處私自搭建彩鋼房用作廚房所致的,并起訴主張其房屋漏水與頂樓業主修建彩鋼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免證事實。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自然規律”,是指客觀事物在特定條件下所發生的本質聯系和必然趨勢的反映,它是人們通常所感知的客觀現象及周而復始出現的具有內在必然聯系的客觀事物;所謂定理、定律,是指在科學上、在特定條件下已被反復證明的客觀規律和必然聯系。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廣為人知,是為眾所周知事實的一部分,因而不必舉證證明。但導致劉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多種,這與頂樓業主修建彩鋼房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顯然不屬于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該條文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事實推定”,指法院依據經驗法則進行邏輯上的演繹,由已知事實得出待證事實真偽的結論。適用事實推定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因此只能借助于間接事實推斷待證事實。若能夠憑借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則無適用事實推定必要。本案中,劉某房屋漏水與頂樓業主修建彩鋼房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或其他直接證據加以證明,不屬于適用事實推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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