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為100%。后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后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破產申請,并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請問在破產期間,劉某還有權要求查閱《債權申報表》、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等材料?
也迪律師解答
《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人的姓名、單位、代理人、申報債權額、擔保情況、證據、聯系方式等事項,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據此,在破產管理人制度建立后,企業破產期間的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管,屬于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的材料范圍。劉某作為科技公司的股東,與科技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有權查閱上述材料,科技公司及其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但是科技企業的帳冊、文書等材料直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按照《破產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一直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管理,故破產管理人無需提供。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