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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地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荷蘭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任何在荷蘭居住或主要利益中心位于荷蘭的債務人,均可在荷蘭啟動破產程序。
荷蘭重整方案規定了兩種程序,分別為公開程序和私下程序。
荷蘭政府已申請將公開程序納入《歐盟破產條例》附件 A,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該程序已被列入該附件。自該日起,公開程序在其他歐盟成員國(丹麥除外)可獲得自動承認。若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或某一分支機構位于荷蘭,則荷蘭法院擁有管轄權。
私下程序的承認取決于相關轄區的國際私法制度。除非要求互惠,否則荷蘭重整方案有望在已采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的轄區獲得承認。若任何受影響方位于荷蘭,或其他因素表明與荷蘭存在充分關聯,則荷蘭法院擁有管轄權。
2、在其他地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是否有可能在荷蘭獲得承認?
在歐盟成員國啟動的破產程序與在非歐盟成員國啟動的破產程序,二者在荷蘭的承認方式存在區別。
根據經修訂的《歐盟破產條例》,在歐盟成員國(丹麥除外)啟動的破產程序可獲得承認。
在無相關條約的情況下,在非歐盟成員國啟動的程序在荷蘭不被正式承認(即 “屬地原則”),但在實踐中仍可能產生一定效力。
屬地原則意味著,在非歐盟成員國作出的破產扣押裁定,不得延伸適用于債務人位于荷蘭的資產。然而,荷蘭最高法院裁定,這并不妨礙在荷蘭援引依據非歐盟成員國破產法產生的破產相關法律效力,前提是此舉不會導致未獲清償的債權人無法對(原)破產人的荷蘭境內資產主張追索權。
簡而言之,若外國判決與荷蘭公共政策相抵觸,則該判決在荷蘭無法獲得承認。
3、在荷蘭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會在其他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
偶爾會有在荷蘭注冊成立的公司在其他轄區啟動破產或重組程序。例如,過去曾有荷蘭注冊公司采用英國債務重整協議重組其債務。盡管這種情況并不罕見,但也并非標準做法。
隨著荷蘭重整方案的推出,我們預計此類案例將變得更少。此外,作為國際公司重組的一部分,荷蘭重整方案有可能(且已有實例)與另一轄區的重組程序并行進行。例如,美國的《破產法》第 11 章程序和英國的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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