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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及法律通識,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法通識》欄目,以法院人專業的視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見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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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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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燦
刑事庭
二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正當防衛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賦予了公民在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可以進行防衛,以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權利。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時常引發爭議。本文將對正當防衛所涉的常見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既能勇敢地保護自己和他人,又能確保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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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實施主體是廣泛的,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無關第三人,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均可進行正當防衛。
如果行為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在民事賠償方面,正當防衛人也無需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不法侵害人因自身不法行為遭受損失,理應由自己承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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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45號中,甲、乙、丙等九名未成年人圍毆陳某。其中,有人用膝蓋頂擊陳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塊擊打陳某的手臂、有人持鋼管擊打陳某的背部,其他人對陳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腳踢。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式水果刀,亂揮亂刺后逃脫。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陳某,后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經鑒定,該三人的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
本案中,陳某被九人圍住毆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鋼管、石塊等工具,雙方實力相差懸殊,陳某借助水果刀防衛,在手段強度上合情合理。陳某的防衛行為雖致多人重傷,但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正當防衛。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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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包括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是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如果雙方基于侵害對方的故意,相互進行暴力攻擊,就不構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自我保護的性質,而斗毆雙方通常具有泄憤、立威等意圖,沒有正當的防衛動機。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考量沖突發生原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在斗毆過程中,一方明確放棄攻擊行為逃跑而另外一方繼續實施侵害,或者斗毆一方明顯加重殺傷強度、使用殺傷性明顯升級的武器,還擊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法條指引】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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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也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毆打、非法拘禁等。
行為人由于認識錯誤,針對事實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構成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認識錯誤才造成了客觀危害,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應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分別按照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不存在不法侵害,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實施了假想防衛行為并造成了損害后果,可能構成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無法預見不存在不法侵害,實施了假想防衛行為,屬于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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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第127號王某過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王某因夜晚發現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事,向村干部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報警。在返回住宅時,王某發現兩個人影在其家窗戶附近。此二人系本村村民齊某某等來王家串門。王某未能認出齊某某二人,誤以為是剛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見二人向其走來,以為要襲擊他,隨即用手中尖刀戳刺齊某某胸部,致齊某某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應當預見不存在不法侵害,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實施了假想防衛行為并致齊某某死亡,依法應當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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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對于不法侵害結束的時間,通常以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為標準。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停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認定為不法侵害還在繼續。
實施防衛時,不法侵害沒有正在進行屬于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兩種形態。
事前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但行為人預先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事前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因為此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事后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行為人繼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事后防衛也不屬于正當防衛,因為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防衛行為已無必要。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6條強調:“對于行為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法條指引】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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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不能針對無辜的第三人。對于多人共同實施的不法侵害,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現場其他共同實施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在部分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的情況下,仍可以對其他還在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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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44號張某某正當防衛案中,張某某與其兄張某甲等人在暫住處閑聊。周某某因與張某某存在矛盾,糾集叢某、張某乙、陳某某至張某某暫住處,周某某、陳某某各持砍刀一把,叢某、張某乙分別操起鐵锨、鐵錘進入張某某暫住處。張某甲上前將張某乙截在外屋,二人發生廝打。周某某、陳某某、叢某進入里屋內,周某某、陳某某持刀砍向張某某后腦部,張某某隨手抓起一把尖刀捅刺陳某某的胸部,陳某某倒地死亡。周某某、叢某跑出屋外。張某某發現張某乙仍在屋外與其兄張某甲相互廝打,周某某正在揮舞砍刀。為防止張某甲被毆打,張某某拿起鐵锨將周某某打入魚塘,最終致周某某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
本案中,周某某、陳某某持刀砍向張某某后腦部,張某某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持刀捅刺陳某某,屬于正當防衛。陳某某倒地后,周某某跑向屋外后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某某及其兄張某甲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張某某在屋外打傷周某某的行為仍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涉及法條】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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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造成重大損害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損害,仍構成正當防衛。比如不法侵害人持木棍擊打,防衛人持刀捅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只要防衛人未造成重大損害仍構成正當防衛。
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時“造成重大損害”,就會構成防衛過當。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需要綜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等情節,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的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事中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措施。
“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結果。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行為人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民事賠償方面,防衛過當人應當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為防衛過當行為雖然具有防衛性質,但畢竟超過了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人應當對超出必要限度部分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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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93號于某故意傷害案中,法院認為,杜某某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蘇某夫婦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催債過程中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進入工廠接待室前,對于某母子實施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和對于某拍打面頰、揪抓頭發等行為,其目的仍是逼迫蘇某夫婦盡快還款;在民警進入接待室時,雙方沒有發生激烈對峙和肢體沖突,當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某一方并無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尋找報警人期間,于某和討債人員均可透過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見停在院內的警車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并未離開;在于某持刀警告不要逼過來時,杜某某等人雖有出言挑釁并向于某圍逼的行為,但并未實施強烈的攻擊行為。
本案中,于某面臨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而其卻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傷,故應當認定于某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
【涉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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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必須是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行為客觀上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比如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搶劫,不應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僅可實施一般防衛。
這里的“行兇”一般是指使用致命性兇器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對他人進行暴力攻擊,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這里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只要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即可對其實施特殊防衛。
“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行為的暴力程度、對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判斷,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行為相當,并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涉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5條、第16條、第17條
小貼士:
正當防衛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正確理解和運用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定,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敢地行使自己的防衛權利,同時也要注意把握好防衛限度,避免因防衛不當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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