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面具驚魂”事件引發廣泛關注。8月24日,在長深高速杭州段,一輛滬A牌照車輛的副駕駛乘客多次搖下車窗,佩戴恐怖鬼臉面具凝視鄰車,導致他人受驚。相關人員報警后,杭州高速交警已于25日介入,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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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這一特殊場景下,每一秒的駕駛都關乎生死。該事件中的行為人故意以恐怖面具制造恐慌,不僅不道德,更觸犯了法律紅線。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需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客觀后果及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認定。
首先,這個事件中,行為人最直接、最可能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該行為極有可能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尋釁滋事”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一旦查實,公安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5至15日的行政拘留。
但如果這個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則可能上升至刑事犯罪層面。例如實際導致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引發了大規模社會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亂等。具體來說,如果行為“情節惡劣”,可能根據《刑法》第293條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驚嚇司機的故意,明知極可能引發車禍仍為之,則可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只有行為人的方式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的危險性相當,并且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極有可能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死傷或重大財產損失,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才可能構成此罪。
對于大多數“博眼球”式的行為,一般以行政處罰為主。但如果造成了人員死傷等無法挽回的后果,也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該行為直接導致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行為人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如果因行為人戴恐怖面具驚嚇他人,導致司機操作失誤發生車禍,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受害方有權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但受害人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例如行車記錄儀錄像、目擊證人、報警記錄等)。
總之,此類行為絕非簡單的“惡作劇”或“行為藝術”,其法律風險和潛在危害極大,害人害己。
如果您在公路上遇到此類情況,首要任務是保持冷靜,握緊方向盤,平穩減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報警,切勿突然猛打方向或急剎車。報警時,記得向警方準確描述車輛位置、車型、車牌號以及行為人的特征。您的報警記錄也是后續追究其責任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證據。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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