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通過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聯合公開發布5件依法推進文物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山東兩人為“改命”在泰山用紅筆涂畫石刻等35處文物,因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顯示,2021年7月18日,張某某、李某某基于“改命”的錯誤認識,使用紅色記號筆在泰山紅門至中天門景區的“天下奇觀”碑刻、“孔子登臨處”牌坊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未了”石刻等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多處涂寫,共涂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6處、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29處。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閃電新聞2023年5月曾報道該案詳情。家住菏澤的張某某、李某某,分別為小學文化和文盲,曾因利用封建迷信詐騙錢財受過行政處罰。兩人被抓后交代,在網上小視頻中看到,把自己的名字寫在石柱上讓別人念可以改運,想到泰山是道教名山,有靈氣保平安,所以一致認為來泰山寫字能更有效果,能帶來更大的福氣。而涂畫“開開天盤功、開開殿九龍、主宏起來啦成功啦”“李某某起來啦”等詞語,是他們自己想出來的,“想祈求老天爺神仙開功,保佑家人平安、孩子學業有成。”
人民法院報曾報道,該案承辦法官張莉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文物古跡進行生態環境損害的價值評估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二人行為是否對文物達到‘損毀’程度、如何定性,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須解決的問題。”為此,泰山區人民法院多次召開案件分析研判會,引導公訴機關開展文物鑒定評估,推進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體化取證。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最后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故意涂畫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同時,二被告人的違法行為,破壞了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損害了文物的生態服務價值,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李某某單處罰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損失70588.07元,二被告人可采用公益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判決賠償內容。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張某某二年內完成公益勞動2672小時,李某某于六個月內完成公益勞動151小時。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故意損毀文物行為、糾正封建迷信錯誤認識、保護泰山珍貴文物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出,人文遺跡、自然遺產系重要的生態環境要素。本案中,張某某、李某某出于封建迷信錯誤認識故意涂畫損毀文物,既損壞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泰山古建筑群”、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泰山盤路古建筑群”的本體,又對上述古建筑群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發揮了警示教育作用,彰顯了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司法助力文物保護的堅定決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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