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宗先生是北京密云某村村民,早在1999年就與村經濟聯合社簽訂了《荒灘租賃合同書》,承包村集體荒灘,經村委會認可建設養殖場及配套設施,總面積約2700平方米,用于合法生產經營。
2024年8月,鎮政府以“未取得規劃許可”為由,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要求其3日內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強制拆除。
盛廷律師認為,首先,宗先生持有合法《荒灘租賃合同》及村委會證明,長期使用土地建設養殖設施,未被相關部門否定合法性。其次,政府未實地勘驗簽字確認,僅以單方調查認定違建;再次,送達方式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程序嚴重違法。最后,宗先生涉案建筑為農業設施,占用的也不是建設用地,無需辦理規劃許可,不應被定性為“違法建設”。
在律師的幫助下,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以程序違法和實體誤判為突破口,幫助當事人成功告贏了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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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信息
案號:(2024)京0118行初249號
案由:責令限期拆除糾紛
審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原告:宗先生
被告:北京市密云區某鎮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被告于作出的《北京市密云區某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告知書》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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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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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浩律師(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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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本案中,某鎮政府采取張貼的方式送達被訴限拆告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程序不合法。故某鎮政府作出的被訴限拆告知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復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北京市密云區某鎮人民政府于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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