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相當一部分的案子是單位或者說單位的員工,為了合法業務開展,通過一些手段去獲取一個人信息。一、合法經營情況下的入罪標準為了合法經營而購買收受公個人信息的情況,法律采取了更高的入罪標準。《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對“為合法經營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定罪量刑設置了特殊標準。若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但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二、什么是合法的經營所謂的“為合法經營活動”應當主要審查經營者的經營業務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將目光聚焦在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一般違法情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難免出現夸大宣傳或者在使用格式條款時未提醒相關消費者注意等一般違法行為。如果僅僅因為出現一般違法行為就認定經營者非系“為合法經營活動”是不合適的。《解釋》中的“合法經營”,應該僅指公司開展的業務是否合法,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就不屬于“為了合法經營活動”。至于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一般違法行為,一般不影響認定其系“為了合法經營活動”。周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2017)渝05刑終1090號]判決也佐證了筆者的觀點。被告人周某某為從事廣告推廣業務,擴大潛在客戶數量,提高業績,接收他人發送的信息38676條的行為被認為根據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不應計入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三、個人信息的范圍“公民個人信息”的區分,“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或者不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等,分為一般信息和財產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經營購買應當是公民個人的一般信息,不包括可能影響公民財產安全的信息。被告人吳某系某小額貸款公司團隊經理,為發展該團隊的貸款業務,自2017年12月19日以來,被告人吳某在某平臺以其身份證注冊賬戶后,往此賬戶充值2800元,后通過該平臺先后以每條40至80元的價格非法購買60人的公民個人信息60條,每條公民個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別、手機號碼、出生日期、壽險、房產、車輛、社保、職業、薪資、所在城市等十項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壽險、房產、車輛、社保、薪資等五項信息為公民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故本案中,被告人吳某雖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但其購買的為公民財產信息,依法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四、獲利數額的認定為合法經營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在認定獲利數額時應當從嚴認定,本條款規定的“獲利五萬元以上”應當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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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相當一部分的案子是單位或者說單位的員工,為了合法業務開展,通過一些手段去獲取一個人信息。
一、合法經營情況下的入罪標準
為了合法經營而購買收受公個人信息的情況,法律采取了更高的入罪標準。《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對“為合法經營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定罪量刑設置了特殊標準。若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但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
二、什么是合法的經營
所謂的“為合法經營活動”應當主要審查經營者的經營業務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將目光聚焦在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一般違法情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難免出現夸大宣傳或者在使用格式條款時未提醒相關消費者注意等一般違法行為。如果僅僅因為出現一般違法行為就認定經營者非系“為合法經營活動”是不合適的。《解釋》中的“合法經營”,應該僅指公司開展的業務是否合法,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就不屬于“為了合法經營活動”。至于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出現一般違法行為,一般不影響認定其系“為了合法經營活動”。周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2017)渝05刑終1090號]判決也佐證了筆者的觀點。被告人周某某為從事廣告推廣業務,擴大潛在客戶數量,提高業績,接收他人發送的信息38676條的行為被認為根據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不應計入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
三、個人信息的范圍
“公民個人信息”的區分,“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或者不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等,分為一般信息和財產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經營購買應當是公民個人的一般信息,不包括可能影響公民財產安全的信息。
被告人吳某系某小額貸款公司團隊經理,為發展該團隊的貸款業務,自2017年12月19日以來,被告人吳某在某平臺以其身份證注冊賬戶后,往此賬戶充值2800元,后通過該平臺先后以每條40至80元的價格非法購買60人的公民個人信息60條,每條公民個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別、手機號碼、出生日期、壽險、房產、車輛、社保、職業、薪資、所在城市等十項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壽險、房產、車輛、社保、薪資等五項信息為公民財產信息。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故本案中,被告人吳某雖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但其購買的為公民財產信息,依法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獲利數額的認定
為合法經營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在認定獲利數額時應當從嚴認定,本條款規定的“獲利五萬元以上”應當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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