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塔尼亞胡稱,希特勒起初并沒有屠殺猶太人的意思,都是巴勒斯坦領袖在背后挑唆的緣故。希特勒將猶太人稱為“吸血鬼”,甚至不惜對其實施種族大清洗。600萬猶太生命在納粹屠刀下消逝。若無民眾的默許,這場大屠殺能否蔓延?千萬別聽內塔尼亞胡瞎掰,這其中的原因很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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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18日譴責了以色列對加沙的侵略和對伊朗的持續襲擊,批評內塔尼亞胡在實施種族滅絕上,比二戰時期的德國納粹頭目希特勒更甚。而內塔尼亞胡很早以前就說:希特勒本來沒打算屠殺猶太人,是巴勒斯坦大穆夫提阿明·侯賽尼慫恿他干的。
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希特勒為何如此仇視猶太人
關于希特勒仇視猶太人的根源,結合多重歷史因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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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猶太人殺害耶穌的梗
歐洲基督教社會長期將猶太人視為"基督殺害者",中世紀更誣陷其用基督徒鮮血祭祀。這種偏見在德國形成文化土壤,希特勒順勢利用宗教仇恨煽動民意。他甚至在《我的奮斗》中篡改歷史,宣稱耶穌并非猶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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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猶太人對于資本的控制
1929年大蕭條使德國失業率達30%,民眾痛苦不堪。猶太資本當時控制德國60%銀行業,納粹將經濟崩潰歸咎于"猶太吸血鬼"。希特勒以此為由沒收了猶太資產支撐了35%軍費,超120億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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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統理論的瘋狂扭曲
納粹鼓吹偽科學的"雅利安優越論",污蔑猶太人是血統污染物。
希特勒癡迷社會達爾文主義,建立"生命之泉"計劃篩選基因,用《紐倫堡法案》剝奪猶太人公民權。集中營的"種族檢測"像對待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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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猶太人背后捅刀?
一戰失敗后,納粹捏造"猶太人背后捅刀"的謊言,稱其煽動十一月革命導致戰敗。
通過反猶轉移國內矛盾,測試社會服從性,逐步建立恐怖統治。1935年的立法迫害,即是權力鞏固的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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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人偏執的催化
18歲時,希特勒母親克拉拉因猶太醫生治療乳腺癌去世,他偏執認定是"醫療謀殺"。
他報考維也納藝術學院時兩度被拒(疑有猶太考官),強化了"遭猶太人打壓"的妄想。維也納流浪經歷更使他沉迷反猶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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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為何沒有徹底滅絕猶太人
希特勒既然如此仇恨猶太人,為何又沒有將其徹底清除呢?這其中有外部的原因,也有內部的矛盾,具體闡述如下:
1、軍事失敗打亂滅絕計劃
1941年"巴巴羅薩計劃"受挫后,德軍在東線陷入持久戰。本應用于運輸猶太人的列車被優先調往前線運送軍需,集中營的"處理效率"被迫降低。
蘇軍1943年反攻后,占領區猶太人開始隨德軍撤退轉移。混亂中部分集中營檔案損毀,許多未被登記的幸存者得以隱匿身份。
盟軍1944年諾曼底登陸加速了納粹崩潰。希姆萊曾密令停止屠殺以換取談判籌碼,部分營地指揮官擅自放緩處決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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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掠奪的悖論
納粹初期通過"水晶之夜"等行動掠奪猶太人資產,支撐了35%的軍費開支。但隨著戰爭持續,他們發現強迫勞動比直接屠殺更能榨取價值。
西門子公司等德國企業大量使用猶太勞工來生產軍火。1944年軍工部長施佩爾甚至反對處決技術工人,這與黨衛軍的滅絕政策產生沖突。
被沒收的猶太資產逐漸耗盡后,維持集中營運轉本身成為負擔。毒氣室使用成本在1944年已超過槍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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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抵抗的暗流
德國陸軍部分將領秘密保護猶太裔技術軍官。隆美爾在北非戰線就曾無視柏林命令,保留猶太密碼專家。
普通民眾中涌現像辛德勒這樣的拯救者。波蘭修道院收留猶太兒童,丹麥民眾連夜轉移8000名同胞到瑞典。
甚至納粹內部也有分歧。蓋世太保頭目米勒多次拖延執行屠殺令,戰后檔案顯示他可能收取了猶太組織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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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理與人口的現實
二戰前歐洲約有900萬猶太人,其中美國占450萬。希特勒的勢力范圍始終未能觸及這個最大猶太群體。
蘇聯控制區有300萬猶太人,德軍只占領了其中60%領土。嚴寒天氣和游擊戰使滅絕行動在東部難以全面展開。
部分猶太社區提前收到預警轉移。立陶宛猶太人在德軍到達前,就有12%通過西伯利亞鐵路逃往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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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識形態的自我矛盾
納粹一面宣稱猶太人"劣等",一面又恐懼其"掌控世界"的能力。這種矛盾導致政策搖擺,時而驅逐時而屠殺。
1943年后,戈培爾宣傳轉向強調"國際猶太陰謀",實際是為軍事失敗找借口,反猶逐漸淪為政治工具。
希特勒晚期偏執加劇,曾命令炸毀奧斯維辛以銷毀證據。這種混亂指揮的出現,反而讓部分囚犯趁亂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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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受害者成了施害者
當年納粹德國對于猶太人的種族清洗政策,與現在的以色列對加沙地區的行為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是也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及違法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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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定性差異
納粹對猶太人的系統性屠殺被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明確界定為種族滅絕,其核心是意圖徹底消滅特定族群。集中營毒氣室等工業化屠殺手段,違反《海牙公約》關于保護平民的基本精神。
而當前加沙沖突中,盡管國際社會譴責以色列行動造成巴勒斯坦平民傷亡,但聯合國報告多定性為“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尚未形成“種族滅絕”的司法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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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動目標與范圍
納粹實施“最終解決方案”,目標是全球1100萬猶太人物理滅絕,僅歐洲就屠殺600萬人。其核心文件《萬湖會議紀要》直接寫明“徹底清除”目標。
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動依據是反恐需求(針對哈馬斯),但強制遷移、封鎖政策及定居點擴張,被國際法院部分裁定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禁止強制遷移平民的規定。
歷史學者伊蘭·帕佩指出1948年巴勒斯坦驅逐行動存在“種族清洗”性質,但當代加沙沖突尚未達到納粹式滅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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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框架演變關鍵點
二戰后的國際法體系正是納粹暴行的直接產物:
《紐倫堡原則》(1950)首次確立“反人類罪”概念,追究系統性迫害平民的責任。
《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明確定義“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即屬犯罪。
當前對加沙的指控主要依據《羅馬規約》第8條戰爭罪條款(如故意攻擊平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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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灰色地帶爭議
納粹通過《紐倫堡法案》先剝奪猶太人公民權再屠殺,而以色列在占領區拒絕給予巴勒斯坦人公民身份,被批制造“制度性歧視”。
雙方皆有利用“安全威脅”合理化暴力行為的特點,但納粹的“猶太陰謀論”屬虛構,哈馬斯的武裝襲擊則屬于既定事實。
人類用血寫就的法律能否約束仇恨循環?當受害者成為強權者,歷史教訓是否真被銘記?國際法框架下仍有待司法實踐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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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當柏林地堡的槍聲響起,這場未完成的屠殺留下太多疑問——如果戰爭多持續兩年會怎樣?當年差點被滅絕的受害者,如今是怎么做的?當以色列譴責伊朗襲擊平民時,它自己有反思過自己的行為嗎?人類究竟要多少年才能真正學會,仇恨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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