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事?
被人匿名造謠、私密照外流、或者照片被人盜去賣貨?
去舉報,結果平臺拖幾天才回復;報警,警察說“證據不夠”;
最后只剩一句“算了吧”。
別再“算了”了。
這一次,新加坡政府真的出手了。
新法案通過
11月5日,國會正式通過了一項全新的法案——
《網絡安全(救濟與問責)法案》(Online Safety (Relief and Accountability) Bill,簡稱 OSRA)。
這項法案由數字發展部長楊莉明(Josephine Teo)和律政部部長唐振輝(Edwin Tong)共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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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8頻道
核心目標其實很簡單:
讓網絡世界的受害者,有地方申訴、有人幫忙、有機會討回公道。
哪些情況能告?
新法案列出的“網絡傷害”包括:
散播私密影像
涉兒童影像的濫用
冒充他人身份
散布謠言、網絡騷擾
以及其他對名譽、心理或收入造成損害的行為
也就是說,不管是惡意造謠、偷拍外傳、假冒賬號騙錢,都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刪除內容,甚至歸還非法收益。
東毅文部長講得很直白:
“如果有人靠賣別人的私密照賺錢,那一分錢都不該留下。”
網絡安全委員會成立(OSC)
政府還要成立一個新機構——Online Safety Commission(網絡安全委員會),簡稱 OSC。
它就像是網絡世界里的“警察+調解員”,能幫受害者三件事:
1. 要求平臺馬上下架有害內容——不再拖個五天七天。
2. 查出背后那個人是誰——OSC有權向平臺索取用戶的姓名、手機號、信用卡資料。
3. 協助受害者提告或申請保護令——真正實現“快、準、狠”止損。
不過,部長也提醒:這些資料只能用于自我保護或法律用途,如果反過來“人肉”別人,也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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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這樣做?
根據數字發展與信息部(MDDI)2025年的調查,有超過八成的新加坡人在2024年看過或經歷過網絡有害內容。
但現實卻是:平臺處理舉報常常要好幾天;有的根本不理;打官司又貴又久;受害者想維權,卻連加害者是誰都不知道。
楊莉明部長說得很現實:
“很多人不是想要錢,而是想要一個快點、能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案還引入了所謂的“法定侵權條款”(statutory torts)。這聽起來復雜,其實意思很簡單:
不管是普通網友、群管理員還是平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轉發有害內容、放任造謠不管,以后都可能被視為“參與傷害”,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句話——網絡世界,不再是“說什么都沒事”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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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走在前面
楊莉明指出,這項法案通過后,新加坡將成為全球少數幾個設有“網絡受害者專屬機構”的國家之一。
她說得很有畫面感:
“我們在現實世界不會容忍暴力和騷擾, 那為什么網絡世界可以呢?”
舉兩個你一定聽說過的“真實例子”
案例一:前任上傳私密照
分手后,前男友把女生的私密照發到Telegram群組。以前要報警、請律師、找網管,動不動就拖幾個月。
現在,她可以直接找OSC幫忙——要求刪照、查身份、甚至索賠。
刪帖有門,報復要付出代價。
案例二:公司被匿名造謠
補習中心老板突然被人造謠虐待學生,報名量一夜暴跌。通過OSC,他能查出發帖者身份,起訴對方索賠營業損失。
若對方拒不刪除,法院還能判“加重賠償”。
匿名,不再是保護惡意的盾牌。
OSRA不是“多此一舉”的法律,
它代表著一種態度——在網絡世界,也要講公平、有底線、有溫度。
過去,我們說“網絡暴力沒人管”;
以后,也許我們終于能說:
“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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