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唐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5)湘02刑終234號
發布日期: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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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5)湘02刑終234號
抗訴機關: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1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4月29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文蓉,湖南弘一(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二0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25)湘0281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原審被告人唐某提供辯護,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弘一(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蓉為唐某辯護。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慎出庭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劉文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22日19時30分,被告人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湘B×**的小型轎車沿醴陵市青云北路由南往北行駛。當日19時49分許,被告人唐某駕車途經醴陵市某研究所附近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唐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3mg/100ml,隨后民警提取被告人唐某血液樣本,經鑒定:被告人唐某的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4mg/100ml。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1.書證:身份信息、查獲經過、現場照片、現場檢測報告書、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證綜合查詢單、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單、行駛證復印件、交警隊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2.證人譚某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與辯解(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4.鑒定意見:湘西正司鑒[2025]毒鑒字第01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筆錄、血液樣本提取筆錄;6.視聽資料:現場查獲錄像光盤一張。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唐某因病致殘的遭遇,值得同情,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經醴陵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宣判后,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不服,抗訴提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造成類案不同判,理由如下:
一、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量刑建議,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確貫徹實施產生不良影響,可能影響公正判決;二、對不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錯誤適用緩刑,量刑明顯不當:1.被告人唐某犯罪情節惡劣;2.被告人唐某無悔罪表現;3.具有再犯的危險。
二審出庭檢察員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證據:1.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的卡口監控平臺系統查詢記錄:證明唐某在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期間至少7次無證駕駛機動車行駛的情況。2.湘B×**的交通違法情況。3.交通警察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4.取保候審保證書。5.醴陵市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6.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執法監督大隊提供的證明。7.證人陳某、朱某的證言。
檢察機關的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仍有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章情況,安全意識淡薄,藐視法律,無視交通規則,輕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再犯的危險,對其不應判處緩刑。
原審被告人唐某的辯護人質證認為:對唐某無證駕駛的記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危險駕駛罪沒有必然聯系。對提供的湘B×**車輛交通違法情況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是唐某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也與唐某所犯的危險駕駛罪沒有必然關系,對提供的行政處罰證明材料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材料是事后讓唐某補簽的簽名,具體日期也不是唐某簽的,而是公安人員自己簽的。對5、6、7組證據,唐某自己到駕校去申請考駕駛證,但被駕校拒絕了,至于他人是否申請到了駕駛證與本案無關。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正確,應予支持。理由如下:1.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量刑建議,違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不適用緩刑”量刑建議適當,人民法院應當采納。2.對原審被告人適用緩刑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原審被告人無悔罪表現,存在再犯危險。卡口監控顯示,原審被告人在案發后至少7次無證駕車通過城區路口,其因無證駕駛被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甚至在被公安機關和法院取保候審期間,公然違反“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的取保候審規定,屢次違法駕車,藐視法律,漠視公共安全,毫無悔罪表現,存在再犯危險。請二審依法糾正。
原審被告人唐某對一審判決沒有意見。其辯護人辯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5)湘0281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在公安取保候審期間有7次無證駕駛機動車行駛的情況。2025年6月9日,一審法院對其宣布判決,其向法院出具保證書:自今日起保證以后再也不開機動車。自此至今,唐某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本院對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二審開庭期間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唐某在一審階段已經認罪認罰,并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字認可,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決定是否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見。現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二審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仍然多次無證駕駛機動車,藐視法律,漠視公共安全,毫無悔罪表現,存在再犯危險,對唐某不適用緩刑,二審法院對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和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予以采納。對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定性準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5)湘0281刑初10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
二、撤銷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5)湘0281刑初10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包 佶
審 判 員 萬自力
審 判 員 陶樹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譚 璐
書 記 員 楊玫健
附:引用的法條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責任編輯: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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