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領域,詐騙罪是一種較為常見且復雜的罪名。當涉及家庭成員之間時,其認定往往會引發更多的爭議和思考。下面通過具體案例來深入解讀家庭成員詐騙罪的認定問題。
李某與妻子王某長期感情不和,李某萌生了騙取王某錢財后離婚并一走了之的想法。李某編造了自己生意失敗,急需一筆資金周轉來挽救事業的謊言,向王某哭訴。王某出于對丈夫的感情以及希望幫助其度過難關,將自己多年的積蓄 20 萬元交給李某。李某拿到錢后,并未將其用于所謂的生意周轉,而是迅速轉移財產,與王某斷絕聯系,準備離婚。王某發現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編造謊言騙取王某錢財,拿到錢后迅速轉移并準備一走了之,其行為明顯體現出非法占有王某錢財的故意。他并非真正為了挽救生意,而是純粹為了騙取錢財,符合詐騙罪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構成要件。
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李某編造生意失敗急需資金周轉的謊言,屬于虛構事實。通過這種欺騙手段,使王某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將 20 萬元交給李某。
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李某騙取王某 20 萬元,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
在家庭成員關系中,親情往往會對行為的認定產生影響。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基于對丈夫的感情而輕易相信了李某的謊言。但法律不能因為親情關系而忽視行為的本質。即使是家庭成員之間,只要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就應當依法認定。不能因為親情的存在而對詐騙行為姑息遷就,否則將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系較為特殊,可能存在共同財產、借貸等多種情況。例如,夫妻之間可能會有一些經濟往來,有時可能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但這并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關鍵還是要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如果一方以欺騙手段騙取另一方財產,且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就應認定為詐騙罪,而不能因為家庭財產關系的復雜性而模糊了法律界限。
在家庭成員間的經濟往來中,要準確區分是借貸關系還是詐騙行為。如果是借貸,通常會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比如出具借條、約定還款時間等。而詐騙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例如,在另一個案例中,張某向其父親說自己要購買一輛二手車用于工作,需要父親幫忙出資 5 萬元。父親基于對兒子的信任將錢給了張某,張某出具了借條,并承諾一年內還款。后來張某因賭博輸光了錢無法按時還款,但他并沒有非法占有父親錢財的故意,這種情況就屬于借貸糾紛,而不是詐騙。
認定家庭成員間詐騙罪時,可以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如果行為人平時品行良好,與家庭成員關系融洽,此次只是因為突發困難而編造謊言獲取錢財,且事后一直在努力還款,這種情況可能不構成詐騙罪。相反,如果行為人一貫游手好閑,經常編造謊言欺騙他人,此次騙取家庭成員錢財的行為就更傾向于認定為詐騙罪。例如,趙某平時就喜歡賭博,不務正業,經常向家人和朋友借錢不還。有一次他又編造自己生病急需手術費的謊言,向母親騙取了 3 萬元。趙某的一貫表現表明他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惡習,此次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較大。
要考察被騙的家庭成員在交付財物時是否是基于真實的自愿。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存在一方脅迫另一方交付財物的情況,這就不構成詐騙罪而是其他犯罪。但如果是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則應認定為詐騙罪。比如,孫某威脅妻子周某,如果不給自己 10 萬元,就將其出軌的事情告訴家人。周某出于恐懼給了孫某 10 萬元,孫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詐騙罪。
在上述李某詐騙王某的案例中,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最終認定李某構成詐騙罪。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 萬元,同時責令李某退賠王某 20 萬元。
這個案例啟示我們,家庭成員之間雖然有著特殊的關系,但在涉及財產問題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不能因為親情而忽視法律的底線,任何企圖通過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家庭成員財產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家庭成員間的經濟糾紛,要保持理性和警惕,及時溝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之,家庭成員詐騙罪的認定要嚴格依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排除親情等因素的不當干擾,準確區分不同情況,確保法律的公正適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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