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4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教育廳原廳長鄒聯克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鄒聯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鄒聯克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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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鄒聯克利用擔任貴州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副處長、處長、副廳長級督學、黨組成員、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接、房地產項目學區調整、醫療設備及藥品銷售、教材使用及區域劃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48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鄒聯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鄒聯克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貴州高院、銅仁中院
一審:譚好
二審:陳佳婧
三審:周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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